印發信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瓊府辦〔2021〕6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6年4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瓊府辦〔2016〕84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18日
預案全文
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0二一年十一月
目 錄
1 總則.................................... - 1 -
1.1 編制目的.................................. - 1 -
1.2 工作原則.................................. - 1 -
1.3 編制依據.................................. - 2 -
1.4 適用範圍.................................. - 3 -
1.5 預案體系.................................. - 4 -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 4 -
2.1 應急組織機構.............................. - 4 -
2.2 省指揮部.................................. - 6 -
2.3 現場指揮部............................... - 13 -
2.4 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 16 -
2.5 生產經營單位............................. - 16 -
2.6 應急救援專家............................. - 16 -
2.7 應急救援隊伍............................. - 17 -
3 監測與預警.............................. - 17 -
3.1監測監控.................................. - 17 -
3.2 預警..................................... - 18 -
3.2.1 預警類型........................... - 18 -
3.2.2 預警信息發布....................... - 19 -
3.2.3 預警行動........................... - 20 -
3.2.4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 22 -
4 應急回響................................ - 22 -
4.1 回響分級................................. - 22 -
4.2 應急回響流程............................. - 25 -
4.3 信息報告................................. - 26 -
4.4 先期處置................................. - 29 -
4.5 省級回響程式............................. - 30 -
4.5.1 接警回響........................... - 30 -
4.5.2 信息報送........................... - 31 -
4.5.3 啟動回響........................... - 31 -
4.5.4 處置程式........................... - 32 -
4.5.5 回響升級........................... - 33 -
4.5.6 信息發布........................... - 33 -
4.6 回響結束................................. - 34 -
5 後期處置................................ - 34 -
5.1 善後處置................................. - 34 -
5.2 責任與獎懲............................... - 35 -
5.3 保險及社會救助........................... - 35 -
5.4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 35 -
6 應急保障................................ - 36 -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 36 -
6.2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 36 -
6.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 37 -
6.4 應急治安和交通保障....................... - 37 -
6.5 應急經費保障............................. - 38 -
6.6 應急醫療衛生保障......................... - 38 -
6.7 法律保障................................. - 39 -
6.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 39 -
6.9 科技支撐保障............................. - 39 -
6.10 電力保障................................ - 39 -
6.11 保險制度................................ - 40 -
7 預案管理................................ - 41 -
7.1 預案演練................................. - 41 -
7.2 宣傳培訓................................. - 41 -
7.3 預案修訂................................. - 41 -
7.4 預案實施................................. - 42 -
8 附則................................... - 43 -
8.1 預警信息發布許可權與工作要求............... - 43 -
8.1.1 預警信息發布許可權................... - 43 -
8.1.2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要求............... - 45 -
8.2 海南省生產安全風險描述................... - 51 -
8.2.1 危險化學品........................... - 51 -
8.2.2 非煤礦山............................. - 63 -
8.2.3 煙花爆竹............................. - 72 -
8.2.4 其他行業............................. - 77 -
8.3 指揮部狀態記錄表......................... - 82 -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全省應急管理效率,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專家的參與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有關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開展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建立健全應急機制,做好各級應急預案的銜接,強化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3)依靠科學,依法依規。強化應急管理裝備技術支撐,最佳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推進應急管理科技自主創新,依靠科技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精細化水平。要加大先進適用裝備的配備力度,加強關鍵技術研發,提高突發事件回響和處置能力。以信息化推進應急管理現代化,各行業部門要加強信息化指揮場所的建設,提升應急指揮效率及效能,保證信息系統上報的質量和效率,提高監測預警能力、監管執法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預防為主”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以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配備、預案編制、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為重點,保證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及應急物資的常態化監督管理,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工作。
1.3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7)《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9)《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
(10)《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
(11)《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
(12)《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在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處置能力的,或者跨市縣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3)應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請求,或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4)應急管理部提出,需要參加、配合或協助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注意:上述規定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預案體系
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等檔案組成。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省指揮部
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簡稱省指揮部),統一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省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省人民政府省長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擔任總指揮(另有規定的除外),事故行業主管部門及事故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
省指揮部設立聯絡專員、安全專員,主要應急職責如下:
| | 1. 負責處理與事故有關的公共事務、外聯事務 2. 統籌協調應急回響中省內各方應急救援力量 3. 協助省指揮部總指揮進行應急處置工作 |
| | 1. 阻止和防範事故應急救援中的不安全行為 2. 負責辨識與分析事故發生前、中、後的危險形勢 3. 基於安全需求,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應急行動小組的組成 |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1)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全省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 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啟動和終止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
(3) 按需成立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長,必要時協調駐瓊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 向國務院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支援。
省指揮部成員由省應急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軍區、武警海南省總隊、省發改委、省旅文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衛健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資規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海南海事局、民航海南安監局、省通管局、省大數據局、省郵政局、海南銀保監局、省總工會、省消防救援總隊、海口海關、南方能監局海南業務辦公室、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海南電網公司、海南鐵路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員擔任。
成員單位應急組織機構主要職責:
(1)省應急廳 : 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向省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負責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處理和上報,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調度和統計分析工作;依據有關規定,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辦理工作;負責生產經營活動領域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協助管理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生產安全應急資源;組織編制和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和演練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生產安全應急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專家庫。
(2)省委宣傳部:提出新聞發布、報導工作的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導工作;協調解決新聞發布、報導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記者在事件現場的採訪管理、服務工作。
(3)省發改委:作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城鎮燃氣管道以及由油氣田企業、化工企業管理的廠區內管道和集輸管道除外)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事故發生後石油天然氣資源調度及供應安全,參與事故處置、調查處理和總結評估。
(4)省農業農村廳 :參與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業生產安全事故和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並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省工信廳: 參與工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6)省財政廳: 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落實省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經費。
(7)省人社廳: 負責組織指導各市縣對事故傷亡人員進行工傷認定,並參與善後處理工作。
(8)省衛健委: 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並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協調事故應急醫療救援、衛生防疫等工作。
(9)省公安廳:負責協調、參與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指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組織、指導事發地的社會治安管理和重點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省司法廳: 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規劃重點內容,協調、指導有關部門深入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負責為公民在生產安全事故中產生的民事糾紛問題提供法律援助。
(11)省資規廳 :承擔地質災害發生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工作;參與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海上漁船搜救(救助)工作。
(12)省生態環境廳 :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中次生環境污染、放射性物質輻射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等工作。
(13)省住建廳: 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城鎮燃氣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機械、救援器材等設備。
(14)省交通運輸廳: 負責協調全省經營性水路運輸(除海事部門職責範圍外)和經營性港口(除海事、應急管理等部門職責範圍外)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水陸交通運輸保障。
(15)省商務廳 :參與商貿流通行業、加油站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16)省科技廳 :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加強安全生產科普宣傳。
(17)省民政廳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相關事務。
(18)省水務廳 :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庫的水情、險情及泄洪等信息;參與組織協調水庫運行、水利工程建設、水務項目建設及運營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9)省林業局 : 負責落實全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20)省國資委 : 參與省屬重點監管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指導、檢查省屬重點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參與省屬重點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21)省市場監管局 : 負責協調、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應急檢測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22)省氣象局 :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
(23)省地震局 : 負責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的地震監測、預報、預警和震害防禦工作體系。
(24)海南海事局 :負責所轄水域內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參與所轄水域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按職責負責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5)民航海南安監局 : 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協調組織應急物資航空運輸,保障空中運輸通道暢通等工作。
(26)省通管局 :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通信保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7)省大數據局 : 協助省工信廳做好工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協調通信、信息網路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28)省郵政局 :負責協調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應急管理工作。
(29)海南銀保監局 :負責督促有關保險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保險契約約定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30)省總工會 :負責組織職工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職工重特大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等有關工作。
(31)武警海南總隊 :負責保護重要目標安全,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
(32)省消防救援總隊 :負責火災事故的現場撲救和組織指揮;承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火災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33)海口海關 :協助公安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中所涉及從海南口岸直接申報進出口的危險化學品來源進行調查。協調、督促海南省內海關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有效落實與安全管理相關的進出境監管規定。
(34)南方能監局 海南業務辦公室: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
(35)省委網信辦 : 負責收集、跟蹤境內外生產安全事故輿情,負責網際網路的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36)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 : 參與、協調涉及到生產安全的鐵路交通事故、鐵路工程施工領域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
(37)海南電網公司 : 協調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38)海南鐵路有限公司:參與、協調涉及到生產安全的鐵路交通事故、鐵路工程施工領域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
(39)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負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40)其他成員 : 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部
省指揮部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成立由省安委會有關部門、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急救援隊伍及有關應急專家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前方指揮部),省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訂並實施應急救援方案;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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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面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 執行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決策 3. 負責應急整體安全、制定應急策略及救援計畫 4. 確保所有應急小組履行應急職責 | | |
| 1. 為應急救援行動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2. 對事故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提出建議 3. 對涉事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工作 4. 提出控制污染擴散建議,防止發生環境污染次生災害 | 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省衛健委、省氣象局、海南海事局、省資規廳、省消防救援總隊、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應急專家 | |
| 1. 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2. 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3. 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控和疏導,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應急通行需要 4. 儘快恢復被毀交通路線 |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 | |
| 1. 承擔現場指揮部信息收集及指令的接收、轉發工作 2. 及時向省指揮部匯報現場救援情況 3. 協調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 4. 承辦現場指揮部各類會議,督促落實現場指揮部議定事項 5. 負責相關檔案、影像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歸檔等工作 | 省應急廳、事故行業主管部門、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民政廳、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 | |
| 1. 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後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2. 做好受災民眾、遇難(失聯)人員親屬信息登記、食宿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工作 3. 負責遇難者遺體處置等工作 4. 負責遇難和受災人員的經濟補償等工作 5. 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 省應急廳、省發改委、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省工信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水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衛健委、省市場監管局、海南電網公司、省通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民航海南安監局、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廳、省人社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總工會、海南銀保監局、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 |
| 1. 實施事故處置、人員搜救、工程搶險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 2. 控制危險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3. 為事故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4. 調度全省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 5. 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 6. 負責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毒 7. 向受傷人員和受災民眾提供心理諮詢和幫助 | 省消防救援總隊、武警海南總隊、省衛健委、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海南海事局、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應急專家 | |
| 1. 統籌協調媒體的現場管理,做好事件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 2. 負責新聞應對發布和集體採訪活動的組織工作 3. 負責境內外媒體溝通協調和組織聯絡工作 4. 向省指揮部和事故相關單位、轄區政府通報輿情進展,提出應對建議 | 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 | |
2.4 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指導事故現場做好應急救援等工作,並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應急廳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2.5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主體責任,採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配備應急物資,做好事故應對工作。事故發生時,立即採取先期處置,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企業和人員,及時上報屬地有關部門,開展聯動回響,並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善後和事故調查工作。
2.6應急救援專家
各級主管部門負責組建行業專家庫,由消防、機械、電氣、應急處置、環境保護、醫療救護等行業專家組成。專家職責如下:
(1)對事故的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處置辦法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對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評估;
(3)應主管部門的安排,參與應急演練和事故調查。
2.7應急救援隊伍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必要時,可協調駐瓊部隊組建應急救援隊伍):
(1)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依託各地消防救援隊伍建立,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主力;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縣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骨幹,必要時可請求上級的支援;
(3)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由生產經營企業依法組建,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基礎力量;
(4)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由具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願者組成,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補充。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監控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分析研判等工作,設有應急指揮中心和24小時人員值班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風險監測監控工作。
省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建立健全並及時更新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資料庫,制訂監控方案,進行風險分級,明確責任單位和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是危險源監控的責任主體,要完善監測網路,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項目,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測監控,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並將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報當地應急管理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相關單位和企業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時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接收信息的相關部門也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可能發引發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信息,應及時報告省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職責的省級部門。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分析處理,並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2 預警
3.2.1 預警類型
(1)重大隱患預警。當相關職能部門接收到重大隱患信息後,應立即報送應急管理部門,並要求企業立即對重大隱患進行防控和整改,並制定應急措施。同時對隱患進行研判分析,根據防控形勢,相關職能部門20分鐘內向相關責任單位和外界發布重大隱患預警信息。
(2)異常預警。當相關職能部門接收到異常監測數據時,應立即報送應急管理部門。同時對異常監測進行持續跟蹤和信息研判,根據異常情況發展形勢,相關職能部門20分鐘內向相關責任單位和外界發布異常預警信息。
(3)聯動預警。當生產經營單位發布生產安全預警信息時,及時上報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報周邊企業,啟動聯動預警行動。
3.2.2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內容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可能影響時間和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政府相關措施、諮詢渠道等內容。
(2)預警級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紅色預警(一級)。當分析研判監測監控數據,或有關部門和企業上報特大事故險情,或各類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特大事故時,為紅色預警級別。
橙色預警(二級)。當分析研判監測監控數據,或有關部門和企業上報重大事故險情,或各類自然災害可能引發重大事故時,為橙色預警級別。
黃色預警(三級)。當分析研判監測監控數據,或有關部門和企業上報較大事故險情,或各類自然災害可能引發較大事故時,為黃色預警級別。
藍色預警(四級)。當分析研判監測監控數據,或有關部門和企業上報一般事故險情,或各類自然災害可能影響安全生產時,為藍色預警級別。
(3)發布許可權
接到報警信息後,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分析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根據分析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級別,並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預警發布許可權及不同預警類型時限規定(附則 8.1 預警信息發布許可權與工作要求),通過相關公共信息平台,及時、準確發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積極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2.3 預警行動
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發布的同時,省應急指揮部通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和應急組織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按照預案要求做好應急回響的準備工作。同時要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會商評估,並根據可能發生事故災難嚴重情況及時提請省應急指揮部提升或降低預警級別。
宣布進入預警期後,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和應對工作。
(1)針對異常預警,除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還需至少採取以下預警措施:
1)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核實異常信息情況,及時消除異常信息;
3)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持續預警,根據情況態勢擴大預警範圍,精準覆蓋潛在受害的區域和群體,確保預警到位。
(2)針對事故預警,應至少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進入應急狀態;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況預先布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後,其他有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應急性措施。
3.2.4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採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事故回響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級別原則上分為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Ⅳ級回響。
(1)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回響:
a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b .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c .超出省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d .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e .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回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2)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回響:
a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b .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c .超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d .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
e .省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回響:
a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b .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c .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d .發生跨縣級行政區生產安全事故;
e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回響:
a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b .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千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c .縣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Ⅰ級應急回響行動由國務院安委會組織實施,省指揮部按照本預案要求組織前期救援工作,並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回響程式,根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實施應急行動。
Ⅲ級、Ⅳ級應急回響行動由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啟動應急回響後,省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及相關部門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4.2 應急回響流程
4.3 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1)事發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開展自救和互救。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行業監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省直屬企業在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省應急廳。
(2)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並核實有關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報。
(3)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對有關情況進行跟蹤核實,立即報告省安委會有關成員部門(單位),並按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向上級報告。
(4)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省應急廳應及時上報省政府,通報同級相關領域的行業主管部門。
各級政府自接到事故上報後,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在1小時內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式上報至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於能夠判定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等級的,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或突出情況信息,要求半小時內進行電話上報,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1小時報送,所有信息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情況特別緊急或重大時,可越級上報。
信息報告要簡明扼要、清晰準確。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信息來源,事故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數量,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故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等。
信息上報流程圖
4.4 先期處置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及消防、醫療救護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並及時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應急處置要領:
(1)安全防護:現場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應急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做好協調、調集相應安全防護裝備等工作。
(2)社會動員: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視情況需要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組織動員全省社會力量。
(3)政企聯動:當突發事件比較嚴重,或者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到周邊的其它廠礦、企業或學校、住宅區等公眾場所的安全,企業、民眾可能會要求介入事件的指揮和處理,應成立以政府為主導的應急聯動指揮機構。
4.5 省級回響程式
4.5.1接警回響
負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獲悉事故情況後,應及時核實有關情況,研判事態發展並上報省安委會,並根據部門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應急準備包括但不僅限於:視頻連線、消防救援準備、個人防護準備、醫療救護準備、應急物資準備、應急人員準備等。為保障應急回響的時效性,應急準備應在省指揮部成立之前完成。
事故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在獲悉事故後,及時連線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組織直屬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進行內部會商研判,擬確認事故回響等級,做出工作部署,啟動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並上報。
事故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許可權發布事故信息、建立順暢的通訊系統、調動應急人員、做好事故宣傳報導等工作。
4.5.2信息報送
生產安全事故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者外國人時,省應急廳要及時通知省外事辦公室。
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安委辦報告。
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省應急廳應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領域的應急指揮機構。
4.5.3啟動回響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超出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由省長決定回響等級,啟動本預案成立省指揮部開始應急回響,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負責人員擔任現場指揮長。
由省應急廳根據事故類型通知省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有關人員組建指揮部。當有關人員因公出差時,應授權指定具備相應能力的人員趕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有關人員收到通知後,應立即前往事發地組建指揮部,開始應急處置工作。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啟動應急回響後,省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及相關部門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4.5.4處置程式
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科學處置,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開展有計畫、有針對性的救援工作。以“(總指揮)制定救援目標→會商研判→制定救援方案→執行救援方案→方案執行的監督完成→制定下一階段的應急救援目標”的循環步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據事故類型,研判現場信息,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員。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工作,疏散、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3)搶險救援。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程搶險、道路交通設施搶修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4)現場管制。劃定警戒區域,在警戒區域邊界設定警示標誌,將警戒區域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幹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定出入口,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心區的人員。
(5)醫療救護。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及時轉移危重傷員。根據需要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請求派出有關專家和專業醫療隊伍進行指導和支援。
(6)環境監測。開展事故現場及周邊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環境監測,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採取控制污染擴散的措施,提出現場救援工作建議。
4.5.5回響升級
當事故態勢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省指揮部應迅速向國務院安委辦匯報事故現場情況,請求支援,並按程式請求提高應急回響級別。
4.5.6信息發布
省委宣傳部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新聞通告、召開現場發布會及記者採訪等工作。省主要新聞媒體應根據省委宣傳部的要求及時報導事故信息,對報導內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等重要數據,報導前應報送有關部門審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責任問題的深入報導,應聽取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事故已經引發或可能引發的社會輿論,省委宣傳部應聯合省委網信辦等有關部門,協調網路、電視、報紙等有關媒體,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消除社會不當輿論、澄清事實。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省指揮部要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事故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控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事故初步原因等。
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工作,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開展。
4.6回響結束
事故危害得到控制、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完成,省指揮部宣布省級回響結束,組織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傷亡人員撫恤、法律援助、疾病預防與控制、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5.2 責任與獎懲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保險及社會救助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結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救濟方案,明確財政、民政、保險、衛生、教育等部門的救濟職責和受害人員申請救濟的程式,確保事故發生後,救濟工作及時到位。
為體現“互幫互助”的理念,增加社會凝聚力,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社會捐贈機制,鼓勵企業、民眾等志願者在事故後通過捐贈等方式參與到事故善後重建中,還應當制定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依法為受害人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索賠提供法律援助。
5.4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省指揮部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到省應急廳歸檔,並指令有關部門對各自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對情況進行評估。根據事故時的檢測、鑑定數據,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應急回響情況,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省應急廳。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省安委會有關部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省應急廳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並做好有關信息的報送工作。
逐步完善海南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強化事故現場移動救援通訊系統(應急指揮車輛、無人機、4G單兵攝像機、對講機等)建設;建立和完善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網路系統和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資料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6.2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做好重大危險源和應急救援物資的分布統計工作。各級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單位要加強本行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高風險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定期、不定期培訓與考核,動態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適時調整人員數量及專業結構,及時更新相關設施、設備,確保隨時處於良好的應急備戰狀態。
6.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建設綜合性應急救援裝備保障;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省有關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相關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物資、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
省人民政府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完善應急物資、裝備資料庫和調用制度,確保應急狀態時的緊急徵調。
6.4 應急治安和交通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採取警戒措施,強化治安管控,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民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需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控,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5 應急經費保障
處置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所需政府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在工作經費中列支應急處置工作經費,用於應急預案編制、事故調查以及安全生產培訓、應急演練、裝備工具購置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事故提供資金捐贈和各種形式的支持。
6.6 應急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受傷人員入院前急救、轉置和後續救治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
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應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到救援工作中。
6.7 法律保障
有關部門應加強安全監管執法,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規,加強監測監督,嚴肅處理違法生產行為;嚴厲打擊製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民心的行為,為應急處置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應急避難場所的歸屬單位應按照要求配置各種設施、設備,劃定各類功能區,設定規範的標識牌,儲備必要的物資,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維護、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6.9 科技支撐保障
建立重大危險源和危險化學品基礎資料庫,根據重大危險源的普查情況,利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分布和基本情況台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利用已建立的資料庫,掌握生產安全管理信息,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等專項研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技術儲備,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6.10 電力保障
海南電網公司 負責編制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電力保障方案,為應急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6.11 保險制度
鼓勵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生產安全事故防範、處置及補償機制,對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地區安全生產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障和互助保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演練
省應急廳(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應當至少每年分類型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7.2 宣傳培訓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範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地方政府領導、各有關單位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及社區民眾,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7.3 預案修訂
省應急廳負責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原則上至少每三年對本預案評估一次,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事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瓊府辦〔2016〕84號)同時廢止。
8 附 則
8.1 預警信息發布許可權與工作要求
8.1.1預警信息發布許可權
預警信息的發布按照預警級別和可能影響的範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分區、嚴格審查、授權發布的原則,由省和市縣兩級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在特定區域內發布,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生產安全事件可能影響區域涉及全省或2個及以上市縣的,一般由省政府或經省政府授權的機構按照以下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一)一級(紅色)預警信息由省政府專項應急機構向省安委辦提出預警申請,省安委辦報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同意後,以省政府名義對外發布;情況緊急時,省安委辦可先以口頭方式報經省政府領導同意,下達預警信息發布指令後再補辦書面審批程式。
(二)二級(橙色)預警信息由省政府專項應急機構辦公室報請省政府專項應急機構主任(分管副省長)審批同意,以省政府專項應急機構名義對外發布,同時報省安委辦備案。
(三)三級(黃色)預警信息和四級(藍色)預警信息由省政府專項應急機構辦公室按各自有關規定審批發布,並報省安委辦備案。
生產安全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在一個市縣範圍內的,一般按照以下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一)紅色預警信息由市縣政府安委會向省安委辦提出預警申請,省安委辦報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同意並視情決定,以省政府名義發布,或授權市縣政府發布。
(二)橙色、黃色和藍色預警信息由市縣政府按各自規定自行審批發布,並報省安委辦及省相關部門備案。
特殊情況下,經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同意,省政府可以決定發布轄區範圍內的任一地點的任一級別預警信息。
省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統一通過“海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對外發布;市縣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需要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統一通過市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對外發布。
對於僅需在行業內部發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關部門或單位在本系統、本單位自行發布。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在接到本級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預警信息發布通知後,應立即啟動相關工作機制和發布渠道。全省各級廣電、新聞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門應協調指導新聞媒體、網站、電信運營企業應與本級政府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快捷暢通的發布機制,在接到發布中心的發布通知後,在10分鐘內播發紅色、橙色預警信息,在20分鐘內播發黃色、藍色預警信息。
8.1.2預警信息發布工作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的險情進行監測,及時上報可能引發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險情,或其它災害、災難可能引發重大以上事故的重要信息,並及時發布預警。
預警發布依據典型事故類型設定不同的發布要求,具體典型事故預警要求參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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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危險化學品泄漏出現險情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研判核實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組織先期搶險救援行動及監測、預警,力所能及地採取防控次生衍生災害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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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控制危險源,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對泄漏源進行控制,防止事態擴大惡化,負責險情得到控制後的洗消工作 | |
封鎖有關場所,劃定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採取交通管制 | |
指導現場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源污染環境,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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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儲存(非港口)、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由於儲存設備故障、檢維修或使用過程中操作不當等因素髮生險情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組織先期搶險救援行動,力所能及地採取防控次生衍生災害措施 | |
立即組織疏散可能影響區域民眾,封鎖有關場所,劃定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 | |
迅速控制泄漏,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對泄漏源進行控制,防止事態擴大惡化,負責險情得到控制後的洗消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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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天然氣管道(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除外)由於設備故障、檢維修或使用過程中操作不當等因素或自然災害導致管道折斷導致管道發生泄漏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組織先期搶險救援行動,力所能及地採取防控次生衍生災害措施 | |
組織疏散可能影響區域的民眾,封鎖有關場所,劃定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採取交通管制 | |
協助調集徵用救援車輛等,做好事故現場搶險物資、人員運送工作 | |
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對泄漏管段進行關斷控制,控制事態防止擴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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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燃氣由於設備故障、檢維修或使用過程中操作不當等因素導致管道發生泄漏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組織先期搶險救援行動,力所能及地採取防控次生衍生災害措施 | |
組織疏散可能影響區域的民眾,封鎖有關場所,劃定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 | |
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對泄漏管段進行關斷控制,控制事態防止擴大惡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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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 |
組織疏散可能影響區域的民眾,封鎖有關場所,劃定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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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 |
組織疏散可能影響區域的民眾,封鎖有關場所,劃定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 | |
迅速控制危險源。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對透水源頭進行控制,防止事態擴大惡化,對人員進行搜救 | |
協助調集、徵用救援車輛等,做好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運送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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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 |
組織疏散可能影響區域的民眾,封鎖有關場所,劃定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 | |
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對尾礦進行排洪,防止事態擴大惡化,對人員進行搜救 | |
協助調集徵用救援車輛等,做好事故現場搶險物資、人員運送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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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層建築生產施工過程因設備故障、檢維修或意外情況引起導致建築物晃動險情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 |
負責預警相關程式,迅速發出預警,組織疏散非必要人員,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險情情況 | |
指導、協調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協助組織受災民眾安全疏散應急救援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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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城鎮建築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並組織專家到場對建築本體安全性進行檢測和論證分析 | |
|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組織先期搶險救援行動,監測預警,力所能及地採取防控次生衍生災害措施 | |
指導、協調險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協助組織可能受影響區域民眾安全疏散工作 | |
協助調集、徵用救援車輛等,做好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運送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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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具體應急回響由海上搜救機構按照《海南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 |
| |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接收險情後立即將險情信息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採取先期處置工作 | 險情不斷擴大,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險情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範圍,研判預警級別,發布省級預警 | | 接收險情並核實研判後,20分鐘內完成相關部門及外界預警發布;行動部門自接收預警後,立即調度處置資源,10分鐘內完成處置措施布置 | 組織先期搶險救援行動,力所能及地採取防控次生衍生災害措施 | |
指導、協調險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協助組織可能受影響區域民眾安全疏散工作 | |
協助調集、徵用救援車輛等,做好事故現場物資和人員運送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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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海南省生產安全風險描述
8.2.1危險化學品
8.2.1.1基本現狀
(1)主要危險化學品分布情況
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22家,主要生產汽柴油、液化石油氣、甲醇、芳烴、氨、乙炔等;經營企業918家,主要經營汽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液氨、酒精、鹽酸等,建成儲油罐庫容有1087萬立方米,主要分布在洋浦、東方、澄邁等地。
道路運輸企業50家,運輸車輛1300輛,主要運輸成品油、天然氣、液化氣、甲醇和一些化工原料。港口危險貨物碼頭企業15家、31個泊位,分布在秀英港、馬村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亞港、清瀾港。港區內危險貨物倉儲經營企業10家,貨物主要為原油、成品油、液化天然氣及其他化工品。
(2)主要分布特點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大型經營企業相對集中在西部走廊。澄邁縣有天然氣開採及經營的企業、液氨使用企業、五座油庫等危化品企業;洋浦經濟技術開發區除海南煉化等幾大危化品企業外,不斷有石油化工企業興建投產,已具備一定的化工產業規模;東方市除中海油化學股份公司外,新建的石油化工企業也在增加。儋州、瓊海也有少數生產氣體的企業。
從危險化學品的種類來講,容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有天然氣、汽油、甲醇、液氨等一些有毒有害的化工產品。
8.2.1.2風險分析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具有突發性強、擴散性強、連鎖性強等特點,在高溫高濕條件下極易發生事故且救援難度、經濟損失大。
危險化學品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影響人體健康,容易導致火災及爆炸,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嚴防危險化學品火災及爆炸等事故。
液氨使用企業應重點防範氨氣的泄漏事故。
生產乙炔、氫氣、氧氣等企業應重點防範氣體火災及爆炸事故。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重點防範易燃液體、壓縮氣瓶運輸途中的泄漏、火災及爆炸事故。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重點防範因泄漏導致水污染事故。
8.2.1.3事故特點
在一定的條件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是相對安全的,但其在生產儲運過程中,在某些因素的影響或誘導失控條件下,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不同危險化學品發生火災都具有其固有特點。
突發性強,火災危害大: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往往在沒有預兆的情況下突然發生,且事故多為由爆炸引發的火災。其生產、儲運裝置多為密閉型壓力容器,處理過程中一旦有易燃氣體泄漏或者易燃液體揮發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極限濃度後遇到高溫、明火、靜電等引火源就會發生爆炸,引發火災。爆炸會破壞周圍設備,導致連鎖性爆炸、造成交通癱瘓、引發次生災害,釀成特重大人員傷亡事故。
蔓延速度快,火場溫度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一旦發生火災,燃燒猛烈,發展十分迅速,其燃燒速度一般是普通建築火災的2倍多,火場溫度往往高於500℃。火場中火勢的蔓延和熱量的傳遞不僅會使著火設備設施快速升溫,而且會傳導、輻射、加熱周圍設備設施和可燃物,形成爆炸和引燃威脅,促使火場規模擴大,火勢蔓延速度進一步升高。
易形成立體火災,撲救艱難: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火災在初期不易控制,因其生產裝置布置的立體性、連線管道縱橫交錯,易使得危險化學品四處散溢而演變成立體火災。到了火災發展的猛烈階段,火勢發展十分迅速,易產生出各種有毒物質,增加撲救難度。發生火災時,不同情景下因危險化學品理化特性的差異。如果採取不當處置,火勢會進一步蔓延。
火災損失大、影響大: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會對所處區域構成巨大的威脅,給周邊居民生命健康安全、社會穩定帶來嚴重的影響。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教訓比比皆是,其後果通常是釀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
8.2.1.4危險化學品現場處置方案
(1)火災事故處置方案
1)確定火災發生位置;
2)確定引起火災的物質類別(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災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4)明確火災發生區域的周圍環境;
5)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6)確定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包括人員防護、隔離、切斷物料源頭、可燃氣體檢測、斷電、斷火源、倒置、企業現場應急措施);
7)確定火災可能導致的後果(含火災與爆炸伴隨發生的可能性);
8)確定火災可能導致的後果對周圍區域的可能影響規模和程度;
9)火災可能導致後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災蔓延或產生爆炸、爆裂、噴濺、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10)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伍等)。
(2)爆炸事故處置方案
1)確定爆炸地點;
2)確定爆炸類型(物理爆炸、化學爆炸);
3)確定引起爆炸的物質類別(氣體、液體、固體);
4)所需的爆炸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5)明確爆炸地點的周圍環境;
6)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7)確定爆炸可能導致的後果(如火災、二次爆炸等);
8)確定爆炸可能導致後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包括斷電、斷火源、斷物料、冷卻等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9)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消防隊伍等)。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處置方案
1)確定泄漏源的位置;
2)確定泄漏的化學品種類(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
3)所需的泄漏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4)確定泄漏源的周圍環境(環境功能區、人口密度等);
5)確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質進入大氣、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場所;
6)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7)確定泄漏時間或預計持續時間;
8)實際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氣象信息;
10)泄漏擴散趨勢預測;
11)明確泄漏可能導致的後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災、爆炸、中毒等後果,可燃氣體檢測);
12)明確泄漏危及周圍環境的可能性;
13)確定泄漏可能導致後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包括:堵漏、停止泄漏、圍堵泄漏、清除泄漏,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14)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隊伍、企業專業救援隊伍、防化兵部隊等)。
15)事發企業現場處置基本要點:個體防護、消防保護、切斷源頭、隔離、倒置、稀釋等。
8.2.1.5重點防範目標應急處置建議
(1)液氨使用企業(液氨罐或管道泄漏、爆炸)
消除所有點火源,關閥堵漏必須穿全身防火防毒服。根據氣體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使用霧狀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滅火。建議應急處理人員穿內置正壓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的全封閉防化服。如果是液化氣體泄漏,還應注意防凍傷。
隔離與疏散距離:小量泄漏,初始隔離30m,下風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200m;大量泄漏,初始隔離150m,下風向疏散白天800m、夜晚2300m。
(2)氫氣使用企業(泄漏、燃燒)
消除所有點火源。根據氣體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氫火焰肉眼不易察覺,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正壓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穿防靜電服進入現場,注意防止外露皮膚燒傷。防止氣體通過下水道、通風系統和密閉性空間擴散。若泄漏發生在室內,宜採用吸風系統或將泄漏的鋼瓶移至室外,以避免氫氣四處擴散。隔離泄漏區直至氣體散盡。若不能切斷氣源,則不允許熄滅泄漏處的火焰。噴水冷卻容器,儘可能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
使用霧狀水、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噴霧狀水抑制蒸汽或改變蒸汽雲流向。隔離與疏散距離:泄漏隔離距離至少為100m。如果為大量泄漏,下風向的初始疏散距離應至少為800m。
(3)甲醛生產與儲存(泄漏、火災)
切斷點火源,啟動緊急停車系統,通過關閉有關閥門、停止作業或通過採取改變工藝流程、物料走副線、局部停車、打循環、減負荷運行等方法,安全泄放系統。甲醛泄漏,應採取措施修補和堵塞裂口制止甲醛的進一步泄漏,為降低物料向大氣中的蒸發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蓋物品覆蓋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蓋層,抑制其蒸發。或者採用低溫冷卻來降低泄漏物的蒸發。根據液體流動和蒸汽擴散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現場可利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劃分警戒)、燃燒危險區域、爆炸危險區域,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在火場中的容器若已變色或從安全泄壓裝置中產生異響,必須馬上撤離。消防車輛無特殊情況禁止進入爆炸危險區,如必需進入應安裝防火帽。
使用抗溶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砂土滅火。用霧狀滅火藥劑(或水)封閉泄漏處,帶有甲醛的水需暫存在圍堰內,不得流入地溝,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4)甲醇使用企業(泄漏、火災爆炸)
切斷點火源,根據液體流動和蒸汽擴散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儘可能切斷泄漏源,啟動緊急停車系統,安全泄放系統。噴霧狀水驅散蒸汽、稀釋甲醇泄漏液。噴水保持火場其他容器冷卻,直至滅火結束。處在火場中的容器若已變色或從安全泄壓裝置中產生異響,必須馬上撤離。使用抗溶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砂土滅火。
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正壓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穿防毒、防靜電服。作業時使用的設備應接地。禁止接觸或跨越泄漏物。防止泄漏物進入水體、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性空間。
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泄漏隔離距離至少為50m。如果為大量泄漏,在初始隔離距離的基礎上加大下風向的疏散距離。
(5)天然氣站、天然氣管道泄漏
消除所有點火源。切斷氣源。若不能切斷氣源,則不允許熄滅泄漏處的火焰。根據氣體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現場可利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劃分警戒)。
應急處理人員戴正壓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穿防靜電服。作業時使用的所有設備應接地。禁止接觸或跨越泄漏物。儘可能切斷泄漏源。噴霧狀水抑制蒸汽或改變蒸汽雲流向,避免水流接觸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衝擊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氣體通過下水道、通風系統和密閉性空間擴散。使用霧狀水、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
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根據氣體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泄漏隔離距離至少為100m。如果為大量泄漏,下風向的初始疏散距離應至少為800m。
(6)生產企業(原油泄漏與火災爆炸)
切斷物料來源和所有火源後,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關閥堵漏、物料倒空、泄壓;作業時所有設備應接地。
使用泡沫、乾粉、二氧化碳、砂土滅火。消防人員須佩戴防毒面具、穿滅火消防服,在上風向滅火,噴水保持火場容器冷卻,火場中的容器若已變色或從安全泄壓裝置中產生異響,必須馬上撤離。
可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劃分警戒區域,根據液體流動和蒸汽擴散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大量泄漏:在液體泄漏物前方築堤堵截以備處理。霧狀水能抑制蒸汽的產生,但在密閉空間中的蒸汽仍能被引燃。
泄漏隔離距離周圍至少為50m。如果為大量泄漏,下風向的初始疏散距離應至少為300m。
(7)汽油等油品經營企業(泄漏、火災爆炸)
消除所有點火源,切斷物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關閥堵漏、物料倒空、泄壓;作業時所有設備應接地。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正壓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穿防毒、防靜電服。儘可能切斷泄漏源,禁止接觸或跨越泄漏物,防止泄漏物進入水體、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性空間。
使用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根據液體流動和蒸汽擴散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潔淨的無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蓋,減少蒸發。噴水霧能減少蒸發,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間內的易燃性。用防爆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
泄漏隔離距離至少為50m。如果為大量泄漏,下風向的初始疏散距離應至少為300m。
(8)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企業(泄漏、火災爆炸)
消除所有點火源,切斷氣源。若不能切斷氣源,則不允許熄滅泄漏處的火焰。控制泄漏源(堵漏)或泄壓排空。由安全泄壓閥和放空管,經密閉管道泄放至火炬系統焚燒放空或設定應急管線,將物料倒至備用儲罐。
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正壓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穿防靜電服、防寒服。作業時使用的所有設備應接地。禁止接觸或跨越泄漏物。
根據氣體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現場可利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劃分警戒)。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靜風泄漏時,液化石油氣沉在底部並向低洼處流動,無關人員應向高處撤離。若可能翻轉容器,使之逸出氣體而非液體。防止氣體通過下水道、通風系統和密閉性空間擴散。隔離泄漏區直至氣體散盡。
泄漏隔離距離至少為100m。如果為大量泄漏,下風向的初始疏散距離應至少為800m。如火場內有儲罐、槽車或罐車,隔離至少1600m(以泄漏源為中心,半徑1600m的隔離區)。採用泡沫、二氧化碳、霧狀水滅火。打開罐區的噴淋裝置,對相關儲罐進行冷卻。組織足夠的力量,將火勢控制在一定範圍內,用滅火藥劑(或水)冷卻著火及鄰近罐壁,並保護毗鄰建築物免受火勢威脅控制火勢不再擴大蔓延。
從安全距離外,利用帶架水槍以開花的形式和固定式噴霧水槍對準罐壁和泄漏點噴射,以降低溫度和可燃氣體的濃度。
控制蒸汽雲。如有條件,可以用蒸汽或氮氣帶對準泄漏點送氣,用來衝散可燃氣體;用泡沫或乾粉覆蓋泄漏的液相,減少液化石油氣蒸發,用噴霧水(或強制通風)轉移液化石油氣蒸汽雲飄逸的方向,使其在安全地方擴散掉。禁止用水直接衝擊泄漏物或泄漏源。
(9)天然氣(CNG、LNG)泄漏、火災爆炸
1)生產或儲存企業發生(CNG、LNG)泄漏,應緊急停車,停止LNG氣化,將泄漏點前後閥門關閉,該段管道或設備退出運行。消除所有點火源,切斷氣源。若不能切斷氣源,則不允許熄滅泄漏處的火焰。根據氣體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現場可利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劃分警戒)。
2)應急處理人員戴正壓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穿防靜電服。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根據氣體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泄漏隔離距離至少為100m。如果為大量泄漏,下風向的初始疏散距離應至少為800m。
3)儘可能切斷泄漏源,禁開停非防爆設備,泄漏點檢修,更換墊片或利用無火花堵漏工具對泄漏點實施堵漏。作業時使用的所有設備應接地。禁止接觸或跨越泄漏物。
4)禁止用水直接衝擊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氣體通過下水道、通風系統和密閉性空間擴散。
5)使用霧狀水、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搶險中應堅持利用開花或噴霧水槍對可燃氣體擴散區域進行稀釋。
6)如果發生凍傷:將患部浸泡於保持在38—42℃的溫水中復溫。
7)對有可能發生爆炸、爆裂、噴濺等危險情況時,現場撲救人員要立即撤離現場。
8.2.1.6涉及主要危險化學品特性
主要危險物質危險特性一覽表
8.2.2非煤礦山
8.2.2.1基本現狀
海南省現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77家,其中露天礦山70家,地下礦山4家,尾礦庫3家。除三沙市、洋浦經濟開發區以外,其餘各市縣皆有非煤礦山,海口市、儋州市、東方市、瓊海市、昌江黎族自治縣、屯昌黎族自治縣非煤礦山數量較多。海南省非煤礦山數量及分布情況見下表:
全省中小型礦山數量占全省非煤礦山總數的90%,技術裝備先天落後,安全問題十分突出,安全基礎脆弱,抗風險、抗事故的能力較差。這些企業規模小,經濟效益差,開採技術落後,安全設施投入不足。
8.2.2.2風險分析
非煤礦山主要有地壓災害、水害、火災、爆破傷害、中毒與窒息、尾礦庫垮壩、墜罐跑車等事故類型。
發生地壓災害的主要原因有:回採順序不合理,未及時處理採空區;採礦方法選擇不合理和采場頂板管理不善;缺乏有效支護手段;浮石處理操作不當;礦岩地址條件差、節理裂隙發育、地應力大等。
發生水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採掘過程中遇到含水的地質構造、老窿或地表水體,沒有探水或探水工藝不合理;未及時發現突水徵兆;降雨量突然加大,造成井下湧水量突然加大;沒有防排水設施或設計、施工不合理;採掘工作面與地表水體、溶洞意外連通。
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有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內因火災只能發生在具有自燃性礦床的礦山,且發生火災的原因十分複雜,其初期階段不易被發現,很難找到火源中心的準確位置,所以撲滅此類火災比較困難。外因火災主要有各類油料在運輸、保管和使用時所引起的火災;炸藥在運輸、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火災;電氣設備的絕緣損壞和性能不良引發的火災等。
發生爆破傷害、中毒與窒息的主要原因有:炸藥性質和爆破器材不合格,在運輸過程中遇到明火、高溫物體,強烈振動或摩擦;裝藥、起爆工藝不合理或違章操作;爆破器材庫設計不合理,違章發放或存放爆破器材,存在能夠引起爆炸的引爆源;違章作業或通風系統不合理,坑內標識不合理或無標識,導致作業人員進入或滯留在飽受炮煙污染的區域內;作業中突然遇到含有大量窒息性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此類災害與違章作業和通風不暢有關,在救助過程和方式不合理的情況下有可能擴大事故。
發生尾礦庫垮壩的主要原因有:洪水、尾礦壩裂縫、尾礦壩滲漏、尾礦壩滑坡等。因此,尾礦庫必須設定排洪設施,滿足防洪要求。尾礦庫的排洪方式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洪水量、調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條件與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尾礦庫宜採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統,有條件時也可採用溢洪道或截洪溝等排洪設施。
發生墜罐跑車的主要原因有:提升鋼絲繩因強度不夠、疲勞破壞、超載等因素導致斷裂而引發墜罐、吊桶墜落或斜井跑車事故;操作人員缺乏安全意識,違章操作;使用、維護、保養不當,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等。
8.2.2.3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1)井下爆破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治
發生爆破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並且設法通過各種通信方式聯絡井下各作業面,弄清事故發生地點、損害情況,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
在供電系統正常的條件下,組織電氣搶修組對各供電設備、線路進行檢查,保證井下提升、通風、排水、照明等系統正常工作。
組織救護隊人員,到災害嚴重的采場、部位,在確認無繼發危險後,方可開展傷員救助和搶險活動;發現傷勢特別嚴重人員,醫療救護小組人員應趕到井下實施救護;在搶救處理過程中,要有專人檢查與監視周圍頂板變化,防止再次發生冒頂事故。
對周圍環境、部位組織人員進行檢查,清點作業人員。儘快探明冒頂區範圍和被埋、壓、截堵人員的人數及可能所在的位置,並分析搶救、處理條件,制定救援方案。
在供電系統遭受破壞的情況下,應迅速恢復提升、通風、供電、排水系統,保證冒頂區域的正常送風。遇險人員所在區域通風不良必須加強通風,如一時不能恢復,則必須利用壓風管、水管或打鑽孔等方法向埋壓或堵截區內的遇險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可由外向里加強支護,清理出搶救人員的通道,必要時可以向遇險人員處開掘專用小巷道。在搶救中如遇有大塊岩石,不許用爆破法進行處理,應儘量繞開。如果威脅到被困人員,則可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救出被困人員。
(2)井下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治
井下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進行應急處置:迅速組織作業人員沿規定路線及時撤離火場,組織升井;如撤退路線已被火煙隔斷時,應儘快構築臨時避難室;查清事故發生的地點、嚴重程度,清點人員及傷員情況;派遣救援人員戴好自救器,深入井下事發地點進行滅火,封鎖相關區域和通道;立即解決井下送風和控制風流問題;在井下通風條件有所改善,有毒有害氣體減少的情況下,組織救援人員下井,搶救受傷人員;採用正確有效的救火方法進行井下滅火;確認火災已經熄滅才可以考慮重開火區,恢復火區的生產;重開火區要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由礦山專業救護隊執行。
(3)井下透水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治
進行井下透水事故的應急處置時,首先要尋找滲水源,查清進水點,採取緊急措施,堵截地下水。判斷井下被困人員可能躲避的地點,有序組織井下人員撤離、升井、避難。
根據湧水量計算,採用臨時水泵,將大量井下積水排向地表,採取一切措施,早日使井下被困人員脫險。當遇險人員躲避地點比外部水位高時,應儘快排水救人。如果排水時間長,應採取打鑽或掘進一段巷道或救援隊員潛水進入災區傳送氧氣與食品,以維持遇險人員起碼的生存條件。當遇險人員低於透水後的水位時,嚴禁向這些地點打鑽,防止空氣外泄,水位上升,淹沒遇險人員,而應加速排水。
遇險人員應積極開展自救互救,如所處位置比外部水位高,應積極尋找脫險路線;如所處位置比外部水位低,應心情平靜、適量喝水、躺臥待救。當下部中段被淹時,應儘快關閉巷道防水閘門,人員撤至井底車場後,再關閉井底車場的防水閘門,以保護水泵房。在井筒內安裝排水管或進行其他作業的應急救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帶和自救器。
(4)井下炮煙中毒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治
井下炮煙的主要成分為硫化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若發現因突發性爆炸或掘進爆破、機械通風不良等造成人員接觸炮煙,引起急性中毒,應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保證通風系統運行,並進行局部強制通風,改善炮煙區空氣品質。儘快轉移中毒人員,離開中毒環境。施救人員必須佩戴呼吸防護設備,避免施救過程中再次中毒。中毒人員應儘量休息,避免活動後加重心、肺負擔及增加氧的消耗量,有自主呼吸的,供給氧氣吸入。及時檢查中毒人員呼吸、脈搏、血壓情況及中毒症狀,按硫化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中毒急救方法正確施救。如果傷員不能直接返回地面,醫護人員應在傷員最先到達的水平井口處實施醫療救護。
(5)提升系統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治
機器人員檢查是否有機械故障,檢查電機電流、電壓、液壓站油壓、可調閘電流以及提升機速度、深度,各水平信號是否有異常情況,液壓系統、盤形制動器系統工作是否正常,提升首尾繩有無破股、斷絲、彎曲變形損壞現象。
電氣人員判斷是否有電氣故障,從主迴路和控制迴路兩方面進行檢查。根據故障報表、各動態畫面所反映的情況檢查相關的變流器、PLC各模組、井筒磁開關等工作是否正常,安全迴路中的相關繼電器是否有損壞,接點是否鬆動、燒壞,可調閘迴路、速度給定迴路是否正常。根據檢查結果進行判斷,若系統故障處理時間小於等於2小時,維修人員負責搶修並由信號工通知乘罐人員不要驚慌亂動;若系統故障處理時間大於2小時,維修人員應上報車間調度,按有關制度解救被困人員。
較短時間可以修復時,安排人員和罐內人員聯繫,並告知情況,使其保持穩定。用細繩和吊籃將食物、水及對講機送入罐籠,及時了解罐內情況,保持罐內人員心情穩定。
設備長時間無法修復,但罐籠距井口位置較近時,安排人員和罐內人員聯繫,並組織罐內人員採取措施,有序撤離。視情況採取木板敷設形式,安排罐內人員系好安全帶,從梯子間撤出,或採取強制溜車形式將罐籠提至井口,將人員救出。如發生機械故障,罐籠無法移動,且其停滯位置距井口較遠時,利用井口卷揚卸吊罐將人員救出。
如發生墜罐,則應考慮採取以下措施:發生墜罐後,信號工應立即發出緊急停罐信號,提升機司機緊急停車;墜罐急停後,乘罐人員不能亂動,罐內未受傷人員應了解傷亡情況,儘可能通知搶險人員;墜罐造成人員受傷時,應急搶險方案應首先考慮搶救傷員,搶救人員應在醫療救護專家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儘快使受傷人員返回地面接受醫療救治,搶險方案還應考慮如何使受傷人員在返回地面過程中少受影響;如果傷員不能直接返回地面,醫護人員應在傷員最先到達的水平井口處對傷員實施醫療救護,應在醫護專家的指導下確定傷員返回地面的路線和方式。
(6)排土場邊坡坍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首先落實坍塌事故中是否有人員和設備被掩埋,如果有,要判明被埋人員、設備的方位,迅速調集吊車、挖掘機、推土機等設備進行搶救。
緊急救援時,應先救被埋或被困在設備內的人員,儘快設法使其脫離危險。若帶電設備被埋,應設法先切斷電源,然後進行救助。
及時疏散人群,並在危險區域設定明顯的標誌。調離危險區域內與救援工作無關的設備,防止邊坡再次坍塌。必要時請求上級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部協助搶險救援。
(7)雨季防洪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要保持清醒和冷靜,並做好戰前動員工作,救援人員因恐懼而慌張甚至逃逸者,應立即交有關部門帶出現場。
暴雨時,必須保證排水系統的暢通,必要時在重要地點設專人負責排水的暢通,一旦排水系統出現故障,要立即組織人員對低洼地段的設備採取措施,進行保護。若房屋內漏雨,應當切斷電源,有秩序地轉移室內人員,以及貴重設備,或採取有效措施。
電氣設施周圍不要放置可燃物。救援接近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針和避雷器。若有人員傷亡的,馬上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8.2.3煙花爆竹
8.2.3.1基本現狀
目前,海南省煙花爆竹企業35家(35家批發企業)。
批發企業分布情況:海口、儋州、萬寧、澄邁、屯昌、定安、陵水各3家;東方、樂東、臨高各2家;三亞、文昌、瓊海、保亭、昌江、白沙、瓊中、洋浦各1家。
8.2.3.2風險分析
煙花爆竹產品分散裝成品和包裝成箱成品。散裝成品危險性較大,易燃燒、爆炸。成箱後的產品由於多層包裝,在外包裝箱上已無藥物,也不存在裸露的引火線,因此存放中安全性是比較好的。成箱後產品主要危險因素是搬運過程中的失手、落地等與地面產生碰撞,有可能發生產品中的爆炸成分的殉爆。
8.2.3.3煙花爆竹事故經營儲存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緊急處置措施除本預案和其他專項預案外,初期主要依靠事發企業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救援力量。
8.2.3.4事故現場應急處置要點
發生煙花爆竹事故後,事故現場指揮部應儘可能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周圍民眾撤離危險區域,維持現場秩序;
(2)查明危險源,封鎖事故現場和危險區域。疏散撤離現場人員,設定警示標誌,嚴禁一切火源、電源,防止靜電火花,並將易燃易爆物品搬離危險區域,防止次生衍生事故;
(3)儘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同時對事故進行清理,進一步創造搶救與處理事故的條件;
(4)設定警戒線,劃定安全區域,向周邊居民發出警報;
(5)迅速調集應急救援物資及食物、飲水,儘可能向受災人員提供生存必須保障;
(6)及時制定事故的搶險救災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煙花爆竹事故突發、迅速、衝擊波強,以爆炸燃燒為主,易產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點,密切監控事態發展,排除導致事態進一步惡化的險情。
8.2.3.5現場緊急處置措施
煙花爆竹事故常見類型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針對上述煙花爆竹事故的特點,其處置方案要點分別如下:
(1)煙花爆竹火災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迅速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
2)探明火區地點、範圍和儘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3)迅速切斷火區電源;
4)設定警示線,封鎖危險區域;
5)採取措施防止火區和火災中產生的各種有毒有害氣體擴散蔓延;
6)確定重點防護目標(原料庫、成品倉庫等),防止出現爆炸事故;
7)明確所需的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8)明確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及物資保障;
9)確定滅火方案;
10)在整個搶救和處理過程中,必須有專人嚴密監測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風向的變化,防止風流逆轉,出現中毒窒息事故。
(2)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迅速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
2)確定爆炸事故發生的地點和範圍;
3)迅速切斷災區電源;
4)設定警示線,封鎖危險區域;
5)採取措施防止爆炸產生的各種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6)確定重點防護目標(原料庫、成品倉庫等),防止出現二次爆炸事故;
7)明確所需的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8)明確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及物資保障;
9)在整個搶救和處理過程中,必須有專人嚴密監測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風向的變化,防止風流逆轉,出現中毒窒息事故。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煙花爆竹事故的特點及其引發物質的不同以及應急人員的職責,採取不同的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事故影響區域的應急人員一般配備過濾式防毒面罩、防護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搶險、消防等進入事故影響區域的應急人員應配備密閉型防毒面罩、重型防護服和空氣呼吸器等;同時做好現場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員、設備、設施和場所等)。
民眾的安全防護
組織和指導民眾就地取材(如毛巾、濕布、口罩等),採用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程式(包括疏散組織、指揮機構、疏散範圍、疏散方式、疏散路線、疏散人員的照顧等)。組織民眾撤離危險區域時,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避免橫穿危險區域。
事故分析、檢測與後果評估
相關技術支持機構負責對空氣就地實行分析處理,及時檢測出毒氣體的種類和濃度,並計算出擴散範圍等應急救援所需的各種數據,以確定污染區域範圍,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風險防範措施
1)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定期檢驗檢測;
2)倉庫人員作業持證上崗;
3)滅火藥劑(或水)、滅火器;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8.2.3.6配送煙花爆竹運輸事故處置方案
煙花爆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等事故現場應急處置要點:
1)發現險情後,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應迅速下車,立即聯繫當地消防救援隊伍,並積極採取自我保護措施,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小規模燃燒(冒煙)的情況,可用車內滅火器進行滅火,並將車開離鬧市區;
2)車輛發生燃燒、爆炸,應迅速組織力量及時疏散著火區域周圍人員,使著火區周圍形成一個不小於45m的隔離帶。設定警示線,封鎖危險區域。
3)滅火人員應積極採取自我保護措施,儘量利用現場的地形、地物作為掩蔽體,儘量採用低姿側吊射水(禁止對火源中心噴水),消防車輛不要停靠在離爆炸物品太近的位置;
4)滅火人員發現有發生再次爆炸的危險時,應立即向現場指揮報告,現場指揮應迅速作出準確判斷,確有發生再次爆炸徵兆或危險時,應立即下達撤退命令。來不及撤退時,應就地臥倒;
5)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備防爆功能;
6)在整個搶救和處理過程中,必須有專人嚴密監測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風向的變化,防止風流逆轉,出現中毒窒息事故。
8.2.4 其他行業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其他省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列出我省特種設備、交通運輸、信息通信、電力、水務、漁業漁船、建築與城市管網七個行業的風險分析表,並明確主管部門。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橫跨多個行業的,由省長確定主管部門;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產生的次生災害,同時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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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高參數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其事故後果嚴重,一旦發生特重大事故,不僅直接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有的可能引起火災、大範圍人員中毒等次生災害,造成環境污染、大規模人員轉移、停電、斷氣等危害。 (2)電梯、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氣瓶等特種設備,公共性特點突出,涉及民生,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不但影響民生,而且容易導致重大負面影響事件。 (3)低參數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量大面廣,安全措施相對簡單,發生的事故機率高,容易演化為特重大事故。 | 火災、鍋爐爆炸、起重傷害、高處墜落、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 | |
| | (1)道路客運風險、旅遊包車運營風險、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風險、省內運營客運班車風險主要存在危險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次生災害,包括車輛與人員落水、火災、爆炸等。 (2)公路工程安全風險涉及橋樑、隧道、路塹高邊坡施工,預製箱梁運輸與架設、爆破施工以及人工挖孔樁等,可能出現坍塌、觸電、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起重傷害、物體打擊、爆炸、交通事故、火災、中毒窒息等。 (3)鐵路運輸的主要風險鐵路船舶裝運車輛、旅客隱藏攜帶危險品導致的火災等。同時,涉及海南的特殊的地理位置,氣象環境也是鐵路運輸的主要風險因素,可能導致船舶之間撞擊、船舶與其他構建物撞擊導致火車運輸船舶發生火災、傾覆的風險。 (4)民航運輸屬於人員密集場所,主要存在的風險機場發生火災、跑道上的飛機相撞發生火災、爆炸的風險。 (5)海上(水上)運輸 主要風險水域:瓊州海峽、海南三亞、瓊海博鰲旅遊水域、西沙永樂泄湖旅遊水域和海南西部危化品港口作業、全省渡口。主要風險是船舶碰撞風險、危化品泄漏、火災及爆炸。 | 車輛傷害(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車輛落水導致的淹溺、火車脫軌、輪船傾覆、客機相撞以及火災與爆炸 | 省交通運輸廳(民航海南安監局、海南鐵路有限公司、海南海事局) |
| | (1)通信建設工程施工及維護風險主要是施工作業觸電、墜落、倒塌,中毒和窒息等。 (2)通信車輛安全事故風險主要是起火、交通事故。 (3)自身設備的老化;設備負載過大,導致停斷、火災等;觸頭及壓接接觸不良或脫落,以及某個小零件的損壞,導線斷裂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 (4)地址高出的變電通信設備遭受雷擊;齧齒動物咬斷電纜、光纜等;受到不明的電磁輻射和電磁干擾,影響無線通信。 | 除去出省通信海纜中斷事故,通信設施、場所火災風險,維護設施引發的高處墜落 | |
| | (1)發電廠、電網遭受恐怖攻擊、蓄意破壞導致大面積停電甚至電網全黑。 (2)電力設備遭受車輛碰撞、違章施工作業和颱風、山火、雷擊、高溫、鳥害、違章建築、樹障、漂浮物等引發設備故障,導致大面積停電。 (3)公共用電設施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導致社會人員觸電。 (4)電力廠站、設備或電纜溝道發生火災,導致人員傷亡或大面積停電。 (5)農戶在高壓線路保護區內違規使用高桿採摘檳榔等導致人員觸電。 (6)加油加氣站等危化品儲存場所靠近電力線路,易引發火災。 | | |
| | (1)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主要風險是施工駐地場地及場站設計存在滑坡、塌方、崩塌、落石等風險。 (2)水庫大壩、泵站、水閘和農村小水電建設及運行存在主要風險是潰壩的風險。 (3)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等風險思想薄弱,缺失必要的風險專項教育;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等;人員擅自脫離崗位導致預警報警不及時。 (4)水利水電工程往往建設在自然環境較為複雜的河川地帶,經常遭遇到暴風雨、洪澇傷害、土石流、雷擊等自然災害和惡劣氣候,形成不良的地質條件,容易造成設施的塌方、崩塌、損壞等。 | 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土石方坍塌、結構坍塌、施工圍堰坍塌)、施工爆破、火災、爆炸以及潰壩掩埋安全事故 | |
| | (1)漁業漁船主要存在的風險由船舶碰撞、船體破損進水沉沒事故、火災事故、危險品爆炸、船上機械設備傷人事故、密閉船艙中毒事故。 (2)從業人員文化水平、專業素質普遍不高,缺乏航海知識的專業技能,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疲勞駕駛,未使用安全航速,非法從事載客行為,擅自改變作業方式,處置各種事故險情或緊迫局面的能力欠缺等. (3)設備設施老化,為節約成本未按照規定維護保養、更換等,主機、錨機、起網機、舵機等重要設備故障,救生、消防、通信、信號燈等設備設施配備不齊全,電器控制設備故障、電路老化等;擅自違法改裝都會造成事故的發生。 (4)自然災害對漁船漁業的破壞一般是大範圍和毀滅性的,自然災害的特點,極大增加了漁業風險的可能性。 | | |
| | (1)建築工地及建、構物主要存在的風險因質量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2)高支模、深基坑、建築起重機械、腳手架等危大工程屬於高風險作業屬於建築行業的高風險點。 (3)城鎮燃氣主要存在的是燃氣泄漏、著火、爆炸。 (4)同時暴風、洪水、地震、坍塌、土石流等自然災害也會導致設施的損壞、坍塌泄露等風險;輸送危險化學的管道破損還會造成人員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風險。 (5)人員施工時對周圍的建築與管網危害認識不足,缺乏相互的溝通,以及趕工期、僥倖的心理貿然施工導致設施的損壞;部分建築、管線歷史久遠,相關資料、圖紙等各類信息缺失;不法分子對重要設備設施的破壞。 (6)海南島由火山噴發和地殼擠壓隆起形成,土質多為沙土與潮沙土,蓄水能力差,易造成水土流失,從而導致地面和地下的建築等設施造成嚴重的損壞。 | 在建工程坍塌、高支模與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安全事故、火災、爆炸 | |
8.3 指揮部狀態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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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圖/草圖(包括草圖,能反映事故現場整體區域、受影響和受威脅的區域或其它能描述當時狀況和資源分配的圖形) |
2.情況總結和健康安全簡報(為事故簡報或指令傳達):識別健康安全隱患並制定必要的應對措施(消除危害、配備勞保用品、危害警示)來保護應急反應人員不受這些危害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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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前應急組織架構(如果存在多個組織架構,需要備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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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員傷亡情況(其中:涉外人員總數量: 本土人員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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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向/風速: 氣溫/最高溫度: 海流速度/海流方向 備註: |
| 風向/風速: 氣溫/最高溫度: 海流速度/海流方向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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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多泥口多沙 口多岩石 口海洋口海灣 口江河 口小溪 口運河口濕地 口海岸線 口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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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溫°F 氣溫°F 風速公里每小時 風向(來自) 口雨口雪 口冰 口霧 口其它 |
| 口船舶安全口火災、爆炸、現場焚燒口泵房 口化學品危害口高溫作業 口滑倒、絆倒、跌倒 口低溫作業口直升機作業口蒸汽和熱水 口有限空間口起重 口挖掘作業 口圓桶搬運口機車 口紫外線 口設備操作口噪音 口能見度 口電氣作業口高空作業/隱埋作業 口天氣 口疲勞口種植物/野生物 口近水作業 口其它: 口其它:口其它: |
氣體監測 %LEL %氧氣 PPM 苯 PPM硫化氫 其它 (具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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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保護釋放源口關閉閥門 口關停設施 口現場保護口 能源隔離上鎖/掛牌 口其它 |
| 口PVC防護服 口PE/TYVEK 防化服 口 口罩口丁腈橡膠手套 口PVC手套 口眼睛防護口橡膠鞋口安全帽 |
| 口淨化設施口建立站點 口衛生設施口醫療監視 口照明口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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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分析研判組編制
備註:分析研判組編制
備註:各小組長編制
備註:綜合協調組編制
內容解讀
2021年12月,為提高全省應急管理效率,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出台《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簡稱《預案》),明確生產安全事故分為4個等級。
《預案》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在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超出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處置能力的,或者跨市縣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請求,或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部提出,需要參加、配合或協助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預案》指出,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分析研判等工作,設有應急指揮中心和24小時人員值班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風險監測監控工作。省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建立健全並及時更新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資料庫,制訂監控方案,進行風險分級,明確責任單位和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是危險源監控的責任主體。相關單位和企業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時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生產安全事故分為4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