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海南省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海口閉幕,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海南省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海口閉幕,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草案全文

海南省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草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建築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建立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屬地監管、分類處理、全過程監督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指導解決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建築垃圾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建築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組織開展建築垃圾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並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建築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建設需求,保障設施建設用地。經規劃確定的消納設施和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包括轉運調配場、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廠等。
第六條本省實行建築垃圾產生、運輸、利用和處置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並與相關平台信息共享,實現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審批備案、運輸企業及車輛、消納設施和場所、違規失信等基本信息納入信息平台,實現建築垃圾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鼓勵採取提前預約投放、定時定點收集等方式,實現智慧型化收集運輸。
第七條 本省推廣裝配式建築、全裝修成品住房、綠色建築,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標準、工藝、設備、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開展綠色策劃、實施綠色設計、推廣綠色施工,推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源頭減量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並將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檔案、承發包契約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提高設計質量,從源頭上減少建築材料的消耗和建築垃圾的產生,提高對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率。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的相關措施和要求納入監理範圍。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建築垃圾回收和綜合利用體系,在財政獎勵、用地安排、租金減免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應當優先採購符合設計要求以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套用標準,將符合標準的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列入綠色產品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建築垃圾運輸以及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名錄。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工程施工單位基本情況、工程概況、建築垃圾產生量與種類,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就地利用措施和目標,明確委託取得核准的運輸單位以及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場地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制定建築垃圾管理分類收集與貯存責任制度和分類管理台賬;
(二)設定建築垃圾分類堆放池,設定標識、標牌,並採取噴淋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對臨時貯存的計畫回填工程渣土,採取防塵、防滑坡等措施;
(四)施工現場的出入口應當進行道路硬化,設定視頻監控、車輛沖洗等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一)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道路運輸車輛除外)、車輛行駛證;
(二)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防撒漏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及裝卸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運輸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運輸車輛的行駛及裝卸記錄、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正常使用;
(二)按照電子聯單信息收運建築垃圾;
(三)按照規定分類運輸、裝卸建築垃圾;
(四)運輸車輛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五)隨車攜帶相關核准檔案;
(六)不得在運輸途中沿途泄漏、遺撒建築垃圾;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泄漏、遺撒建築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並責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應當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一)取得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稱重系統和實時監控設施等電子信息裝置;
(三)有符合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
(四)符合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相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二)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定期開展安全風險排查;
(三)對非作業區域採取覆蓋、綠化,對作業區域採取密閉或者實施灑水降塵工藝等環境保護措施,禁止土層裸露;
(四)將建築垃圾接收量、處置量及綜合利用產品生產供應等數據實時傳輸至信息平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村(居)民自建房等產生的建築垃圾,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委託取得核准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也可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服務人指定的地點堆放,並交納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等費用,由物業服務人作為管理責任人負責委託取得核准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並交納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等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具體管理責任人負責委託取得核准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費用由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具體由相關市場主體協商確定,並在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施工場地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保持運輸車輛的行駛及裝卸記錄、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正常使用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電子聯單信息收運建築垃圾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分類運輸、裝卸建築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運輸途中沿途泄漏、遺撒建築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保持相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採取相關環境保護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將建築垃圾接收量、處置量及綜合利用產品生產供應等數據實時傳輸至信息平台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將建築垃圾委託未取得核准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可以對違法場所及設施設備、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或者在運輸途中泄漏、遺撒建築垃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
(二)未取得建築垃圾運輸核准運輸建築垃圾,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已經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審批和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海南省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背景及目的
做好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是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高質量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重要抓手。相較於外省,我省建築垃圾管理起步晚、起點低。目前我省建築垃圾管理體系尚不完善,收集轉運設施短板明顯,建築垃圾排放、運輸、轉運、利用和處置尚未形成閉環管理。第三輪中央環保督察也指出我省建築垃圾私拉亂倒行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並將海口市建築垃圾問題作為其第五個典型案例重點關注。
為全面解決中央環保督察指出的我省建築垃圾治理存在的問題,建立建築垃圾全過程監管體系,加強建築垃圾法制化和信息化管理,提升建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動海南自貿港建築垃圾治理綠色發展、協調發展、安全發展和數位化發展,很有必要性就此立法。
二、主要內容
草案共二十五條,不分章節。主要規定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確立建築垃圾全過程閉環管理制度。為了能夠將建築垃圾從源頭排放、運輸管理到利用和處置全過程納入監管,防止偷排亂倒,草案規定建築垃圾處理實行電子聯單管理制度並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第六條)。
(二)推進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我省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尚處於起步階段,為推進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草案主要提出三方面舉措,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獎勵、用地安排、租金減免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二是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應當優先採購符合設計要求以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三是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套用標準,將符合標準的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列入綠色產品目錄(第八條、第九條)。
(三)規範建築垃圾運輸、利用和處置核准管理。
1.加強建設工程源頭管理。為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及規範排放,草案明確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推行源頭減量,規定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源頭減量排放義務(第七條)。二是規定固廢法要求編制的建築垃圾處理方案的具體內容(第十一條);三是確定施工現場排放建築垃圾的具體要求,包括分類排放、設定視頻監控等(第十二條)。
2.規範運輸管理。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是建築垃圾管理納入全過程監管的重要環節,草案明確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並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核准(第十三條);二是明確運輸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包括保持運輸車輛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按照運輸時間和路線行駛等內容(第十四條);三是明確運輸單位在運輸途中遺撒建築垃圾的,主管部門除依法處罰外,還可以責令當事人清除,拒不清除的,可以實施代履行(第十四條)。
3.規範轉運消納處置管理。目前,我省建築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均存在諸多問題。為規範消納管理,草案明確以下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建築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包括轉運調配場、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廠等(第五條);二是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建築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建設需求,保障設施建設用地(第五條);三是明確設定建築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的條件並要求取得建築垃圾利用和處置核准(第十五條);四是規定建築垃圾轉運調配場、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廠運營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第十六條)。
(四)規範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村(居)民自建房排放建築垃圾管理。裝修垃圾和村(居)民自建房排放的建築垃圾由於存在混合排放、分揀成本高、容易偷排亂倒等原因,一直是建築垃圾管理的難題。草案明確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規定排放可以自行委託取得核准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也可以委託管理責任人統一處理;二是明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是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具體管理責任人(第十七條)。
(五)建築垃圾的運輸費和處置費。草案明確提出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費用由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具體由相關市場主體協商確定,並在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協定中予以明確(第十八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為加強自貿港生態環境保護,草案針對施工現場違反建築垃圾分類排放義務,運輸單位、建築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違反法定義務,以及將建築垃圾委託未取得核准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設施的指導意見》,參考《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現狀等因素,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增設了部分法律責任條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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