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24年5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4〕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24年4月26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三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黨建引領、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業主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指導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第五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日常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有害垃圾的收運處置;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稚園、中國小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景區景點、酒店、文化場館垃圾分類工作,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綜合執法、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投資補助、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七條 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智慧型化水平。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營。
第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鼓勵新聞媒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知識。鼓勵物業管理、包裝、物流、快遞、商業零售、飯店和烹飪、旅遊、再生資源等相關行業協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範活動。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禁塑”“節約糧食”等活動的宣傳內容,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推廣。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機關績效管理和作風建設綜合考評。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推薦標準。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等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的義務,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鼓勵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本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後,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居民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更新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張、廢塑膠、廢金屬、廢玻璃製品、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殺蟲劑、廢溫度計、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餘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國家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依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的居住區域,由業主委員會負責;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屬於城市居住區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屬於農村居住區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五)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具體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識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業務能力。
第十八條 結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按產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劃分為居民區、辦公區、公共場所、文教區、醫療機構、餐飲機構、集貿市場、其他產生源等八類。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擺放按照下列要求設定:
(一)居民區: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辦公區: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三)公共場所: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二類收集容器;
(四)文教區: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二類收集容器;
(五)醫療機構:設定醫療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六)餐飲機構:設定廚餘垃圾、其他垃圾二類收集容器;
(七)集貿市場:設定廚餘垃圾、其他垃圾二類收集容器;
(八)其他產生源:按照實際需要配備
相關單位、區域、場所可以根據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細化設定收集容器。鼓勵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定收集容器。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儘量保持清潔乾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三)廚餘垃圾去除包裝、瀝乾水分,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裝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動物屍體、牲畜糞便以及園林修剪作業產生的枯樹、枝條、樹葉等,應當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與生活垃圾混合。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成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隊伍,從事桶前督導、宣傳教育等工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指導。
第二十一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定期定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時定點收集、日產日清。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應當根據交通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與其他社會車輛錯峰運行。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二)廚餘垃圾採用生化處理、制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禁止粉碎後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網;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四)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中國小、大中專院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幼稚園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種類識別、收集容器標識等常識教育,培養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中國小、大中專院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增強學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第二十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本單位職工日常教育管理內容。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居民分類投放,指導、督促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七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範,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督促會員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示範等,對收集、運輸、處置環節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入口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公益廣告。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依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處罰條款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暫存場所或者預約上門收集。居住區域應當設定大件垃圾暫存場所,不具備大件垃圾暫存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集中暫存場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大件垃圾處理場所。
第三十四條 鼓勵開展廢舊家具的二手交易、慈善拍賣、捐贈、翻新再利用等活動,促進廢舊家具的循環利用。
第三十五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定便民回收網點或者回收設施,提供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相關數據信息及時上傳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過5千克、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需要拆解後再利用或者處理的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由區人民政府履行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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