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條例於1995年4月2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3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條例於1995年4月2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3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西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於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條例內容 (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持續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
第一條 畜牧業是自治州的主體產業之一,生產母畜是發展畜牧業的基本生產資料。為保護和發展生產母畜,提高畜群生產能力,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州境內的鄉...
我受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一簡要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高原型藏羊是海北畜牧業的優良畜種之一,是我州畜牧業培育優勢產業的重要基礎。通過立法加強對...
2003年1月2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設施效益,發展優質高效畜牧業,...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畜牧業發展,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下...
玉樹藏族自治州動物防疫條例 《玉樹藏族自治州動物防疫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6月2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玉樹藏族自治州動物防疫條例》的決議。
第三條 進出口畜禽、畜禽產品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註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見本卷第109頁。)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農牧漁業部主管全國的畜禽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牧部門...
玉樹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條例,大力地抑制了畜禽疫病。【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玉樹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條例 (2000年5月8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
《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條例》是1988年4月15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10月29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實施的條例,主要為了規範草原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條例所稱畜禽防疫,是指畜禽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畜禽、畜禽產品的檢疫。第四條 畜禽屠宰,依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等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工作,由衛生防疫部門進行。第五條 自治州縣級...
根據《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第23規定,制定《 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經1991年農業部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992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實施細則》分總則、畜禽傳染病的預防、畜禽傳染病的撲滅...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經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7月27日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公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
(二)所用種畜禽合格、優良,來源符合技術要求,並達到一定數量;(三)有相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四)有相應的防疫設施;(五)有相應的育種資料和記錄。第十七條 國有種畜禽場為事業單位,承擔培育和提供良種、保護品種資源、開發...
1995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8年7月24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
第三條 自治州、縣畜牧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本轄區內畜禽防疫、檢疫及其它獸醫衛生工作,其職責是:(一)管理和監督轄區內的畜禽防疫、檢疫和其它獸醫衛生工作;(二)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防疫檢疫工作規劃;(三)制定實施本條例的技術規範...
為了防止牲畜引進過程中造成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我州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甘南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引進牲畜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
本條例所稱疫病為畜禽傳染病、寄生蟲病。第三條 畜禽衛生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計畫免疫和統一監督管理制度。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畜禽防疫檢疫及畜禽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工商、公安...
第十三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專門交易市場的,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
為了預防和消滅家畜家禽(以下統稱畜禽)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下同),保護畜牧業生產,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1997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
畜禽防疫工作事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儘快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辦法下達執行。已發布的實施辦法,如有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根據...
市、縣(區)、自治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建立規模飼養動物的畜禽防疫檔案。鄉鎮畜牧獸醫公共服務機構負責建立散養動物的畜禽防疫檔案。第二十條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因強制...
(二)所用種畜禽合格、優良,來源符合技術要求,並達到一定數量;(三)有相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四)有相應的防疫設施;(五)有相應的育種資料和記錄。第十七條國有種畜禽場為事業單位,承擔培育和提供良種、保護品種資源、開發新...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甘南氂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培育與合理利用,規範生產經營活動,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