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

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發布於2021年12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1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0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建設高素質強大人才隊伍 打造高水平創新型省份的決定》,加強和規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以下簡稱重點研究院)建設和運行管理,加快構建技術創新體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技術創新中心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1〕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研究院是技術創新中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最佳化創新資源配置,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補強產業鏈創新短板,促進產業鏈最佳化提升的省級企業研發機構。本辦法適用於對重點研究院的申報認定、檢查驗收和評價監督等管理行為。
第三條 重點研究院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圍繞企業發展需求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突破具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產品,打造產業鏈重要環節的專業化單點技術創新優勢,增強企業的產業鏈話語權;
(二)為重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適宜的配套技術、標準、工藝和裝備,加快創新成果示範套用和產業化,帶動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壯大;
(三)集聚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著力培育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為企業創新和產業發展儲備人才;
(四)加強與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的協同聯動,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支持重點研究院建設的政策措施,負責制訂年度重點研究院建設計畫,負責重點研究院的申報和管理,組織重點研究院實施省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建立督導與服務機制,牽頭做好重點研究院的運行評價與服務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於“網際網路+”、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十大標誌性產業鏈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領域,或當地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二)已建有省級企業研究院,有相應的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
(三)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
(四)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或研究開發費用達到5000萬元以上;
(五)專職研究開發人員100人以上,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研究開發人員不低於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60%;
(六)相對集中研發場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設備原值總額2000萬元以上;
(八)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不包括受讓、受贈、併購或獨占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5件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九)企業申請認定前三年度至申請之日內未發生重大的安全、質量事故,嚴重的環境違法、智慧財產權違法、稅務違法、科研失信等行為。
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新材料和軟體類等知識密集型企業,企業銷售收入、研發場地面積及科研設備原值的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編制《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申報書》《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經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由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上報省科技廳。
第七條 省科技廳按照《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評價指標體系》(附表1)對重點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進行評審論證、現場考察,擇優確定重點研究院名單報省政府。
第八條 經確定的重點研究院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布。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經批准建設的重點研究院,由省科技廳與主辦企業、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責任書,明確重點研究院建設目標、任務和經費等內容。責任期為自認定之日起三年。
第十條 對新獲批建設的重點研究院,將符合條件的研發項目列入省重點研發計畫,省財政按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省級有關職能部門應支持高校院所與重點研究院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和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等,支持高校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專業團隊及研究生到重點研究院兼職或實習。
第十二條 重點研究院所在的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加強對重點研究院建設的指導和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建立績效導向的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機制,鼓勵企業開展科技攻關。
第十三條 重點研究院應當按照責任書要求,強化組織與制度建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產學研合作開展技術攻關,研發標誌性戰略性新產品,確保完成研發目標任務。主辦企業要為重點研究院建設與運行提供人才、研發經費、實驗設備及場地等保障,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應達到第五條第(四)點要求的基本條件,且不得低於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第十四條 重點研究院在建設期內,要對責任書規定的目標任務做重大調整的,應及時經所在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報省科技廳審核。對不影響重點研究院建設目標任務的,由所在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重點研究院建設期滿後,應及時編制總結報告,經所在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
第四章 評價與監督
第十六條 重點研究院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科技廳根據《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運行評價指標體系》(附表2),原則上每兩年組織對重點研究院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建設未滿一年的重點研究院不參加評價。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優秀的,支持參與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推薦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攻關專項、支持引進創新創業型領軍團隊等;評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並給予一年整改期,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整改評價,相關整改評價材料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八條 建立重點研究院研發投入監測預警制度。上半年研發投入不達標的“黃色”預警,年度研發投入不達標的“紅色”預警並通報所在地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重點研究院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二)連續兩年研發投入不達標的;
(三)評價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滿後評價仍不合格的;
(四)未能通過驗收的;
(五)主辦企業被依法終止或失去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環境、智慧財產權、稅務、科研失信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對取消資格的重點研究院,三年內不再受理其主辦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重點研究院建設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對無故不按期完成責任書約定建設任務的,記入科技信用檔案;嚴重違約的,取消重點研究院資格,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重點研究院統一命名為:“浙江省+核心研發方向+重點企業研究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具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