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點企業研究院資助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重點企業研究院資助管理,支持企業創建更高水平創新載體,提升重點企業及其研究院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重點企業研究院資助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全文,政策解讀,一、設立背景,二、主要內容,三、其他說明,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點企業研究院資助管理,支持企業創建創新載體,提升重點企業及其研究院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企業研究院,是依託本市具有較強科技研發能力的企業(以下簡稱“依託單位”)建設的,不獨立於依託單位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載體。
  本辦法所稱重點企業研究院開展的科研活動,包括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人才培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技術產業發展實際、年度科技研發資金預算等要求,合理布局重點企業研究院的領域和數量。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在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經費,通過認定資助、評估後獎勵補助支持建設重點企業研究院。資助和補助經費使用應當按照本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用於重點企業研究院研發活動。
  鼓勵重點企業研究院申報國家級創新載體。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發布認定資助申請指南和評估後獎勵補助申請指南;
  (二)開展認定資助、評估後獎勵補助工作;
  (三)進行認定後評估和定期評價,具體評估和評價流程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
  (四)指導依託單位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六條 依託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重點企業研究院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建設方案,明確建設目標、研發任務、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申請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資助等;
  (二)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認定、評估和監督工作,對認定、評估、監督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主體責任;
  (三)對重點企業研究院實行相對獨立的人員、財務、資產管理和核算;督促其建立落實資助經費、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科技安全等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重點企業研究院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報告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五)重點企業研究院名稱、研究方向、院長、主要科研人員變更的,及時報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或者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級技術企業或者上年度研發費用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擁有至少一個已通過驗收的深圳市級(含)以上創新載體;
  (二)近兩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但是生物醫藥領域的依託單位可以符合近兩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的條件);
  (三)近兩年每年企業研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4%(但是生物醫藥領域的依託單位應當符合近兩年每年企業研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20%的條件),或者每年按照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經專項審計的研發費用超過4000萬元;
  (三)近三年在重點企業研究院申請領域獲得授權的有效智慧財產權數量不少於30件(但是積體電路設計、植物新品種研究、非軟體開發類的依託單位可以符合近三年在重點企業研究院申請領域獲得授權的有效智慧財產權數量不少於20件的條件,藥品研發的依託單位可以符合近三年在重點企業研究院申請領域獲得授權的有效智慧財產權數量不少於15件的條件),通過受讓、受贈、併購等非自主研發方式擁有的有效智慧財產權數量不得超過總量的30%;
  (四)聘用的重點企業研究院院長應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博士學位,在申請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聘用的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具有中、高級職稱或者碩士、博士學位人數不低於總數的30%,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博士學位人數不少於10名;院長和專職研發人員均應當在重點企業研究院全職工作;
  (五)給予重點企業研究院研發用房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及專用軟體的現值不低於2000萬元或者原值不低於4000萬元(但是軟體類的依託單位儀器設備及專用軟體現值可以不低於1500萬元或者原值不低於3000萬元);
  (六)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記錄,依託單位和重點企業研究院院長未被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第八條 依託單位應當獨立申請認定重點企業研究院。
  已認定和被取消資格的重點企業研究院的依託單位,不得再申請。
  第九條 依託單位應當根據申請指南,在“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系統”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方案;
  (三)專項審計報告;
  (四)智慧財產權合規性聲明、科研誠信承諾書;
  (五)涉及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批准或者備案檔案。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式立項:
  (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二)通過審查的,組織專家評審;
  (三)根據專家對依託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提交材料進行評審的結果,確定開展現場核查名單;
  (四)綜合專家評審、現場核查情況,擇優確定擬認定的名單及資助金額;
  (五)向社會公示擬資助名單及金額,公示期為10日;
  (六)公示無異議的,定向發布資助計畫、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經認定的重點企業研究院,按照依託單位上兩個年度平均投入研發經費的25%予以資助,最高資助金額為1000萬元。
  前款所指的研發經費應當為企業實際投入重點企業研究院的自有資金,不得包括各級財政資助資金。
  第十二條 依託單位應當自認定後第二年起,連續五年將重點企業研究院上年度考核報告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重點企業研究院年度考核報告應當包含該研究院建設進展、研究成果、成果轉化以及資金使用等內容。
  未按規定提交重點企業研究院年度考核報告的,不得申請評估後獎勵補助。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認定的重點企業研究院開展兩次評估,間隔不少於兩年。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估結果“優秀”或者“合格”的,給予獎勵補助。
  第十四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按照依託單位上兩個年度平均投入研發經費的20%給予獎勵補助,最高獎勵補助為500萬元;
  評估結果為“合格”的,按照依託單位上兩個年度平均投入研發經費的10%給予獎勵補助,最高獎勵補助為300萬元;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重點企業研究院資格,不予獎勵補助。
  前二款所指的研發經費應當為依託單位實際投入重點企業研究院的自有資金,不得包括各級財政資助資金。
  第十五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照重點企業研究院評估後獎勵補助指南申請評估後獎勵補助,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重點企業研究院資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擬定獎勵補助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科技計畫項目和資金管理的相關程式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兩次評估結果均為“優秀”或者“合格”的重點企業研究院進行定期評價。
  第十七條 重點企業研究院自第二次評估結束後,每五年接受一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的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評價。
  依託單位應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評價工作。拒不配合或者未通過評價的,取消重點企業研究院資格。評價工作具體規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當按照市科技計畫項目、資金、過程管理、驗收、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設立背景

  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科技創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國家出台了《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最佳化整合方案》等檔案。為進一步推動企業研發機構創建工作,創新對企業研發投入的支持方式,打造新型企業研發載體,統籌整合企業優勢資源,助推企業建設更高水平的創新載體,完善企業創新鏈條和我市創新體系,《深圳市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號)明確提出,新設重點企業研究院項目,突出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建設研究院,打造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全鏈條。

二、主要內容

  《資助管理辦法》共19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認定資助和評估後獎勵補助兩種資助方式。對經認定的重點企業研究院,按照依託單位上兩個年度平均投入研發經費的25%予以資助,最高1000萬元。對已認定的重點企業研究院開展兩次評估,間隔不少於兩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按照依託單位上兩個年度平均投入研發經費的20%給予獎勵補助,最高500萬元;評估結果為“合格”的,按照依託單位上兩個年度平均投入研發經費的10%給予獎勵補助,最高300萬元;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重點企業研究院資格,不予獎勵補助。
  (二)明確重點企業研究院依託單位資格。申請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資助的依託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區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級技術企業或者上年度研發費用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擁有至少一個已通過驗收的深圳市級(含)以上創新載體。近兩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但生物醫藥領域超過1億元);近兩年每年企業研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4%(但生物醫藥領域不低於20%),或者每年按照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經專項審計的研發費用超過4000萬元。依託單位還應當滿足申請指南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明確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資助立項程式。符合認定資助申請條件的依託單位根據申請指南提交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審查的組織專家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開展現場核查名單,綜合專家評審、現場核查情況按程式擇優確定擬認定的名單及資助金額。
  (四)強化依託單位職責。明確依託單位負責重點企業研究院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認定、評估和監督工作,對認定、評估、監督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主體責任;對重點企業研究院實行相對獨立的人、財、物管理和核算;及時報告重點企業研究院名稱、研究方向、院長、主要科研人員等變更情形;開展重點企業研究院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報告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按照重點企業研究院評估後獎勵補助指南申請評估後獎勵補助。
  (五)實行重點企業研究院定期評價。完善重點企業研究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對兩次評估結果均為“優秀”或者“合格”的重點企業研究院進行定期評價。依託單位應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評價工作,拒不配合或者未通過評價的,取消重點企業研究院資格。

三、其他說明

  關於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資助和評估後獎勵補助申請條件和材料的具體要求,我委將在申請指南中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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