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

《浙江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為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各級統計局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二年內發生二次以上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 遲報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調查表報告期限,但未經催報或者在催報通知書送達前報送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催報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二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遲報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一份調查表中,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20%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一份調查表中,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20%以上50%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一份調查表中,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50%以上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二份以上調查表填報不完整,且每份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均在50%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二年內發生二次以上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且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均在50%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20%以下的,或者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20%以上但違法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50%以上但違法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50%以上90%以下的,或者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90%以上但違法數額在三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90%以上且違法數額在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法數額在一億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法數額在五億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法數額在十億元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二年內發生二次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二年內發生二次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致使部分資料滅失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致使全部資料滅失的,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二年內發生二次以上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給予警告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二年內發生二次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拒絕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二年內發生二次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暴力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但未造成統計調查人員、統計執法人員人身、財產等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暴力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且造成統計調查人員、統計執法人員人身、財產方面損害等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本細則中的“應報數額”是指當事人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違法數額”是指當事人違反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具體數額,即應報數額與報送數額的差額。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統計局關於開展規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實施意見》(浙統﹝2010﹞42號)、《浙江省統計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暫行)》(浙統﹝2010﹞70號)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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