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是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規範公正執法,完善民政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進一步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效能,浙江省民政廳制定的實施辦法。由浙江省民政廳於2023年12月13日印發,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民政廳
  • 發文字號:浙民法〔2023〕165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 《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民法〔2023〕165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廳機關各局處室、省福利彩票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健全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現將《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民政廳
2023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規範公正執法,完善民政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進一步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效能,省民政廳制定《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民政部門或其他依法履行民政執法職責的單位(以下簡稱“民政領域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結合具體違法情形和危害後果,對違反民政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附屬檔案1),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和執法實踐需要進行動態調整,新公布的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施行後,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同時廢止。對未納入清單的事項,民政領域執法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民政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依法作出是否行政處罰的決定,並適用本辦法。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監管。確保執法有據、程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強化民政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嚴肅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守好社會秩序底線。
——體現過罰相當。民政執法工作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和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做到過罰相當。
——注重執法方式。要在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基礎上,綜合運用引導、說服、教育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違法行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倡導誠實守信。對違法行為人不及時改正或改正後再犯的,民政領域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將違法信息予以信用公示。
三、適用條件
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違法情形、改正情況、危害後果等區別適用。
(一)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應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三項條件。
1. 違法行為輕微,是指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或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數額較小、違法行為影響區域和人群範圍較小等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
2. 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及時終止或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經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後,現場立即改正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的情形。
3.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是指違法行為尚未產生危害後果,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危害後果。
(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應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輕微三項條件。
1.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該違法行為在民政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尚無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記錄。
2. 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及時終止或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經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後,現場立即改正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的情形。
3. 危害後果輕微,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影響較小、危害範圍較小、危害後果易於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把握適用條件。民政領域執法部門應當對照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情節、危害後果,嚴格把握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民政領域執法部門應當通過簽訂承諾書(附屬檔案2)、口頭告知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違法行為人自覺守法。
(二)加強執法程式管理。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辦案程式要求,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對於實名舉報、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應將案件辦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方面。
(三)建立動態評估調整機制。各地在實施辦法過程中,要密切跟蹤,及時評估實施情況和效果,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及時總結經驗,提出工作建議。省民政廳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實施情況,動態管理事項清單,及時修訂完善辦法。
(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認真貫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在民政執法過程中,通過以案釋法、法律宣講等方式強化普法宣傳,營造人人學法、崇法良好氛圍,引導廣大民眾自覺遵守民政法律法規。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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