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是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規範公正執法,完善民政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進一步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效能,浙江省民政廳制定的實施辦法。由浙江省民政廳於2023年12月13日印發,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民政廳
- 發文字號:浙民法〔2023〕165號
《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是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規範公正執法,完善民政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進一步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效能,浙江省民政廳制定的實施辦法。由浙江省民政廳於2023年12月13日印發,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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