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統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是浙江省統計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統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統計局
發布信息
辦法全文
序號 | 違法行為名稱 | 法定依據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1 | 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 1.《統計法》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2.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1.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價值量指標違法比例及數額在一定範圍內(見附表2),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初次違法,價值量指標違法比例及數額在一定範圍內(見附表2),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3.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非價值量指標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數額較小的,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
2 | 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 1.《統計法》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2.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1.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在同一張統計調查表中,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的比例在10%以下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初次違法,在同一張統計調查表中,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的比例在10%以下並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
3 | 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 | 1.《統計法》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1.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不予處罰; 2.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處罰。 |
4 | 農業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 | 1.《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農業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農業普查資料,指標差錯率在10%以下,在同一張統計調查表中,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的比例在10%以下的,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處罰。 |
5 | 經濟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 | 1.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經濟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經濟普查資料,指標差錯率在10%以下,在同一張統計調查表中,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的比例在10%以下的,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處罰。 |
專業 | 指標名稱 | 不予行政處罰情形(需滿足前置條件) |
工業 | 工業總產值 營業收入 | 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大型企業);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500萬以下(中小型企業); |
固定資產 投資 | 本年完成投資 | 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項目計畫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違法比例在10%以下(項目計畫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 |
批發業 | 商品銷售額 營業收入 | 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大型企業);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500萬元以下(中小型企業); |
零售業 | 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0萬元以下(大型企業);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300萬元以下(中小型企業); | |
住宿餐飲業 | 營業額 營業收入 | 違法比例在5%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萬元以下(大型企業);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50萬元以下(中小型企業); |
建築業 | 建築業總產值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 |
房地產業 | 商品房銷售面積 | 違法比例在 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00平方米以下 |
服務業 | 營業收入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0萬元以下 |
營業利潤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00萬元以下 | |
能源 | 綜合能源消費量 | 綜合能源消費量違法比例在 10%以下且違法數量 100噸標煤以下; |
用於原材料消費量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量100噸標煤以下 | |
勞動工資 | 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差錯人數在30人以下 |
從業人員工資總額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80萬元以下 | |
企業研發 | 研究開發人員合計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差錯人數在30人以下 |
研究開發費用合計 | 違法比例在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100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