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

《浙江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是為落實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浙江省藥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藥品監管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規則共十九條,分為四個部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
  • 施行時間:2022年2月1日
  • 內容解讀
第一部分明確了制訂依據、適用範圍、裁量原則等內容。第二部分對適用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等進行明確。增加了藥品執法領域從重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並依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了藥品執法領域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第三部分包含抽檢不合格、違法經營少量產品等條款,明確了產品抽檢不合格各環節的責任認定和追溯處理原則等。第四部分包含“有充分證據證明”“假劣藥檢驗認定”“重要項目檢驗不合格”“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解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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