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湖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由湖北省藥監局於2021年8月30日印發。該規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 印發單位:湖北省藥監局
  • 印發時間:2021年8月30日 
  • 施行時間:2021年10月1日 
發展歷史,主要內容,

發展歷史

2021年8月30日,湖北省藥監局印發《湖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要內容

《規則》主要對湖北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作出原則性規定,內容包括總則、實體、程式、監督、附則。總則包括法規依據、適用範圍、原則等。實體將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對各個等級情形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了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規則》對責令改正前置、裁量情況說明等進行了規定,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糾正不當裁量要求,對高風險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牽連關係等問題進行明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