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若干規定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若干規定的通知,發布時間為1998-12-3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81102
  • 發布時間:1998-12-31
  • 發布地點:浙江省
  • 發布文號:浙政發[1998]27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若干規定的通知
(浙政發〔1998〕27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的若干規定》印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充分利用我省民間資金比較充裕的優勢,調動社會各方面辦學積極性,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結合本省實際,現就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全面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積極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參與辦學。只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利於增加教育投入,有利於擴大教育規模,提高教育質量,有利於滿足社會的教育需求,各種辦學形式都可以大膽試驗,積極探索。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以依法獨立辦學或以股份形式合資辦學,可以與政府部門或公辦學校聯合辦學,也可以按《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與境外企業界人士和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現有公辦學校也可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擇少數進行“公辦民助”或“國有民辦”改制試驗。
二、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重點發展高中段及高中段以上教育。著重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高等職業教育,可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試辦職業技術學院,或與地方政府合作,試辦高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相結合的社區學院。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學校生活後勤設施建設,促進學校後勤服務社會化。
三、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可以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民辦國小、國中的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由市(地)、縣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批;民辦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及幼稚園的收費標準,由市(地)、縣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學校在規定幅度內自行確定具體標準,按學校隸屬關係報市(地)、縣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民辦高校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報省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社會力量辦學專用票據,收取的費用,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
四、企業用稅後利潤在本地投資辦學的,與其投資額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予以返還,全額用於辦學。民辦學校可以接納社會捐助和學生家庭自願對學校建設的贊助。建校贊助款應在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於校舍建設和教學設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產作為公共教育資產,由學校使用。
民辦學校建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在徵用土地和減免建設配套等有關規費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樣的優惠政策。
五、民辦學校可以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教職工。允許公辦學校教師調動到民辦學校任教。大中專畢業生(包括外地生源的應屆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由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實行人事代理。民辦學校引進教師,可直接向委託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申報,並按公辦學校同類人員的調動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民辦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可參照公辦學校教師職務結構比例,自主設崗,自主聘任。民辦學校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教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六、經省教委批准,報考民辦高校和中專的考生可在一定幅度內降分錄取,報考民辦農職業高校和中專的考生可以免試推薦入學。民辦高校、中專的畢業生,可以通過人才市場,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七、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要加強巨觀調控,充分利用現有教育資源,最佳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設和資源浪費。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力量辦學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支持民辦學校健康發展。對成績顯著的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管理者和優秀教師,要予以表彰獎勵。
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巨觀管理和服務指導。制訂和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嚴格把好審批關。建立健全辦學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制度,對民辦學校的各類財產分別登記建帳,加強對財產使用和變更的監督管理。
九、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制度和等級評估制度,完善評價體系,督促學校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管理好、質量高的民辦學校可評定為省級示範學校。對評估不合格的學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建議審批機關取消辦學資格。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社會中介組織,協助政府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十、各類民辦學校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深化改革,依法自主辦學,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加強學校德育工作,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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