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培育實施方案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培育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培育實施方案
  • 印發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培育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建築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47號),加大建築企業培育力度,提升建築企業市場競爭力,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培育目標
培育形成一批產業規模大,市場競爭力強,行業經濟效益和貢獻突出,具有行業影響力和標桿性的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以下簡稱“建築業示範企業”,包括總承包示範企業和專業承包示範企業),以點帶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激發和調動我省建築業企業改革創新、轉型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實現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到2025年,力爭培育150家總承包示範企業和100家專業承包示範企業。
二、認定條件
註冊在浙江省行政區域範圍內主營業務為建築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認定為建築業示範企業。獨立法人單位不可同時申請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示範企業認定。使用“浙里建”套用成效明顯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認定。
(一)基本條件
1.總承包示範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
(2)近兩年(不含申報年度,下同)任一年建築業總產值達到40億元,或營業收入達到30億元,或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達到1億美元;
(3)近兩年建築業稅金均達到3000萬元(建築業稅金=建築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近兩年勞動生產率均高於全省30%的分位數(勞動生產率=建築業總產值/從事建築業活動的平均人數,2021年全省勞動生產率30%分位數為22.66萬元/人);
(5)近兩年內承建工程榮獲國家級優質工程(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不少於1項,或榮獲省級優質工程(等同“錢江杯”的省級優質工程獎,下同)不少於2項,或榮獲省級優質工程不少於1項且省內市級優質工程(各設區市最高優質工程獎)不少於2項(不得為同一項目),或榮獲省內市級優質工程不少於4項。山區26縣的企業、獲評省級及以上建築工業化示範基地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僅需獲得省內市級優質工程2項或省級優質工程1項即可。
2.專業承包示範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專業承包資質;
(2)統計報表資質序列為“專業承包”(序列代碼B開頭,即主營業務為專業承包),近兩年任一年建築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
(3)近兩年建築業稅金均達到500萬元(建築業稅金=建築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近兩年勞動生產率均高於全省30%的分位數(勞動生產率=建築業總產值/從事建築業活動的平均人數,2021年全省勞動生產率30%分位數為22.66萬元/人);
(5)近兩年內參建工程榮獲國家級優質工程(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不少於1項,或榮獲省級優質工程(等同“錢江杯”的省級優質工程獎,下同)不少於2項,或榮獲省級優質工程不少於1項且省內市級優質工程(各設區市最高優質工程獎)不少於2項(不得為同一項目),或榮獲省內市級優質工程不少於4項,或榮獲全國性行業協會獎不少於1項(鋼結構金獎、中國建築工程裝飾獎、中國安裝之星、大禹獎、李春獎)。山區26縣的企業、獲評省級及以上建築工業化示範基地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僅需獲得省內市級優質工程2項或省級優質工程1項即可。
上述認定數據以年度統計報表數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為準,獎項認定時間均以獎項公告發文時間為準。
(二)近兩年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1起以上(含)較大及以上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有較大社會影響建築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建築施工質量安全事故認定以事故調查報告為準)
2.因轉包、違法分包、出藉資質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被撤銷資質。
4.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5.在省級監督檢查中被作為負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虛假錄入信息被查實公布。
6.未按要求上報或虛假上報統計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業數據直報系統的各類統計報表。7.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認定程式
建築業示範企業每兩年為一個認定周期,每年開展覆核和增補工作,增補的企業與上一年認定企業為同一個認定周期。2021年我廳已認定的第一批77家示範企業,2022年按程式開展覆核工作。
(一)認定增補申請。申請認定或增補的企業,於每個認定年度(2021年為第一個認定年度)或增補年度(2022年為第一個增補年度)的5月30日前(2022年度所有上報時間均延後5個月,下同),填寫《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申請表》(附屬檔案1),向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經主管部門加蓋原件核對章的相關佐證材料掃描件(PDF文檔)(材料清單詳見附屬檔案1)。
(二)審核推薦。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條件,對提出申請的建築業企業進行條件審核。每個認定年度,對於符合條件企業未達到10家的設區市(總承包示範企業和專業承包示範企業分別計算),可分別給予不超過3家總承包或3家專業承包示範企業推薦指標,結合本地區企業發展實際和推動山區26縣跨越式高質量發展要求,優先予以推薦(推薦後總數以10家為限,超出不予推薦)。推薦的企業應滿足除認定基本條件第2條“建築業產值或營業收入”以外的其他認定條件,並按照建築業產值或營業收入兩年15%的增長率進行複評,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清出。
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於認定年度或增補年度6月15日前,將符合條件和推薦企業的佐證材料(PDF文檔)和《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推薦匯總表》(附屬檔案2)上報我廳建築市場監管處。所有上報材料及數據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本輪認定資格。(三)公示公告。我廳匯總各設區市上報推薦名單,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和佐證材料再次核對認定條件,確定建築業示範企業名單後在浙江省建設信息港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四)動態管理。建築業示範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覆核增補一次,每兩年複評認定一次。覆核年度無需企業上報材料,由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所屬已認定企業是否存在認定條件第(二)項“7類情形”進行覆核,並於覆核年度的6月15日前填寫《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覆核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3)上報我廳建築市場監管處,我廳對存在“7類情形”的企業即時清出。複評年度按照最新認定條件,對所有已認定企業進行複評認定,已認定的企業於複評年度5月30日前,將《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申請表》和佐證材料報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於6月15日前將《浙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企業複評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4)和佐證材料報我廳建築市場監管處,我廳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進行核驗,不符合的予以清出。建築業示範企業認定條件根據我省建築業高質量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四、支持政策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築業示範企業掛鈎聯繫制度和“一企一議”服務工作機制,開展“一對一”幫扶措施。建立企業交流平台,提供網上諮詢服務;對於重大行業政策調整,及時組織企業人員開展政策宣講培訓。支持企業將其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分立至省內全資子公司。(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建築業示範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況,適當減少對企業所承建項目的現場檢查頻次。對發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其不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可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依法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建築業示範企業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參與重點項目建設。支持企業與省外優勢企業組成聯合體,試點先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機場設施、大型市政橋樑、大型綜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投標。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承接完成的總承包業績,聯合體各方均可作為企業有效業績予以認定。鼓勵依法邀請招標的建設單位優先選擇建築業示範企業參與投標。(四)支持建築業示範企業承辦各類崗位技能競賽,對外開展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打通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考核的地域限制,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任意選擇省內指定機構參加培訓考核。鼓勵和支持省內機構赴省外為企業提供人員培訓考核服務。提供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事項的定製服務,根據企業需求,及時組織專場考試服務。對建築業示範企業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結果高等級的可免繳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五)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支持建築業示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對企業優質工程創建、省級建築工業化示範基地(項目)認定、工法評定、改革試點、評先評優等活動遵循優先推薦原則;要指導幫助建築業示範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在工法研發、新技術套用推廣等方面予以幫扶支持。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扶優扶強、做專做精的原則,結合本地產業布局和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地區建築業示範企業培育方案,確定一批示範企業加以培育發展,梯次形成全省建築業示範企業集群。各地依法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示範、龍頭、骨幹、強企等相應企業扶持政策,資金獎勵政策除外)應適用於省級建築業示範企業。(二)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企業確係重組的,相關資質予以撤回。對通過各種形式變相買賣資質的,從嚴從重予以處罰。(三)認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認定過程中如有疑問,請與我廳建築市場監管處聯繫。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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