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決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海洋捕撈漁船的主機功率或改變漁業船舶的載重線和主尺度。”
二、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的載重線或主尺度的。”
三、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按照規定應當報廢的漁業船舶繼續用於漁業生產作業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失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責令限期拆解應當報廢的漁業船舶;逾期不拆解的,予以強制拆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強制拆解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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