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是一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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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 為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規範化建設,促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為流浪未成年人等提供救助、保護、教育的庇護場所和專門機構。
1.3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幫助和精神關懷,幫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會,促進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1.4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幫助受助未成年人樹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養受助未成年人愛祖國、愛社會、愛人民的道德情操。
1.5 教育、保護流浪未成年人應當適應其身心特點,以和藹、文明的方式開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願望和正當要求,嚴禁毆打、辱罵、恫嚇、體罰受助未成年人。
1.6 本規範所列各項條款為最低要求。

術語

2.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分中心、街頭服務點、社區服務點等。
2.2 流浪未成年人——指18周歲以下,脫離監護人有效監護,在街頭依靠乞討、撿拾等方式維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2.3 身體狀況——指能夠通過初步檢視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體貌特徵及精神狀況。包括:(1)明顯外傷、肢體殘疾、行動困難等;(2)嚴重抑鬱、躁動不安等;(3)智力障礙;(4)傳染病、疑似傳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4 護送來站救助保護——指有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將流浪未成年人引導、護送進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保護的情形。
2.5 特殊飲食需要——指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數民族未成年人對於飲食習慣、營養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2.6 正規教育——指由教育部門依法提供的、進入國民教育序列的義務教育。
2.7 非正規教育——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自行開設的、對不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開展的分類教育。
2.8 接送離站——指受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責任人以及有關單位將其接(送)回的情形。
2.9 安置——指對於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長期滯留的無家可歸或者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受助未成年人,根據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將其長期安排在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教育的情形。
2.10 隔離——指對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根據醫療機構的明確要求,臨時安排其單獨食宿,與其他受助未成年人分離開來,防止造成傳染的措施。
2.11 定點醫院——指有關部門指定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救治服務的醫院。
2.12 觀察——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為方便觀察受助未成年人身體、心理、精神、智力狀況,了解其家庭情況、流浪經歷,幫助其儘快適應環境,確定救助、保護、教育工作方案而採取的工作方法。
2.13 觀察區——指安排專人24小時值守,定時巡查,隨時回響的特殊管理區域。觀察區內提供特別的生活照顧和護理。
2.14 跟蹤服務——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通過電話、信函、走訪等形式,及時了解離開機構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和生活狀況,有針對性地幫助其解決存在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困難。
2.15 交接——指與公安、衛生、城管、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交接受助未成年人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查驗、核對接領人或者護送人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後,接收或者移交受助未成年人,填寫完成《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的情形。

服務

3.1 接待
3.1.1 實行24小時接待、服務制。
3.1.2 對於來到機構求助的未成年人,應當仔細查看其身體狀況,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對於不滿6周歲且隨同監護人或者親屬求助的,原則上應當幫助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3.1.3 對於能夠說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聯繫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責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對於不滿6周歲且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報請有關部門送社會福利機構安置。
3.1.4 對於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點醫院。
3.1.5 對於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及時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根據其建議採取隔離或者其他相應措施。
3.1.6 對於吸毒人員及涉嫌違法犯罪人員,聯繫有關部門處置。
3.1.7 對於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應當首先聯繫公安機關確認其身份;屬於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機關處置;屬於合法入境、居留的,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置。
3.1.8 對於護送前來求助的未成年人,採集核對護送人信息,檢查未成年人身體狀況並詳細記錄,經護送人確認後,辦理交接手續;護送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後登記、備案、存檔。
3.1.9 對於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對受助未成年人及護送人員信息後,辦理交接手續。補充填寫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
3.1.10 對於醫療機構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護。
3.2 入站
3.2.1 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違禁出版物,應當予以沒收;發現銳(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物品,應當代為保管;發現違禁藥(物)品、放射性物質,應當聯繫有關部門處置。
3.2.2 為受助未成年人洗澡、洗衣、理髮等個人衛生活動提供幫助。
3.2.3 為受助未成年人配備基本的、清潔的個人生活用品。
3.2.4 登記、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物品。
3.2.5 安排受助未成年人進入觀察區接受觀察。觀察區內應當安排專職人員幫助未成年人消除緊張情緒,了解其家庭情況、流浪經歷,確定救助、保護、教育工作方案;觀察區內應當安排工作人員24小時值守,照顧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觀察其生(心)理狀況,定時巡查,隨時回響;受助未成年人在觀察區內停留時間不應當超過36小時。
3.3 基本服務
3.3.1提供適應受助未成年人生長發育需要的安全、衛生、營養的飲食,供應標準應當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周有搭配合理的食譜;實行分餐制。
3.3.2 照顧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數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飲食需要。
3.3.3 餐具、炊具及時清洗、消毒。
3.3.4 按照性別、年齡、身心狀況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別居住,單人單床;女性受助未成年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
3.3.5 幫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養其生活自理能力。
3.3.6 與定點醫院協商救治工作程式;配備相應的醫療設備及藥品;定期組織受助未成年人體檢,定時巡診,及時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狀況,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檔案;做好衛生保健、防疫工作。
3.3.7 經常組織受助未成年人參加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公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幫助受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
3.3.8 幫助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者聯繫有關部門,協商接送未成年人返鄉事宜;難以查明家庭情況的,發布尋親公告;確實無法查明監護人的,報請有關部門辦理安置事宜。
3.3.9 為社會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詢及有關服務。
3.3.10 妥善保管受助未成年人存放的物品。
3.4 特殊服務
3.4.1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相應的飲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廁等生活照顧和行動便利條件。
3.4.2 對於突發急重病症、出現精神和行為異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時聯繫醫療機構處置,根據醫療機構建議採取相應措施;送入醫療機構救治的,應當認真記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3.4.3 對於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立即聯繫衛生防疫部門處置,根據衛生防疫部門建議採取相應措施,認真記錄有關情況。
3.4.4 對於被隔離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通過勸慰、開導,保持其情緒穩定;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傷害。
3.4.5 對於受助的殘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復服務和生活技能訓練。
3.5 教育、培訓、就業
3.5.1 對於長期滯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無法查明家庭情況且身體、智力發育正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其自身情況和主觀意願,分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
3.5.2 應當根據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識結構特點、年齡、身體和智力發展水平,分別提供正規教育和有計畫的非正規教育。
3.5.3 對於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且不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其身體狀況和自主意願,配合勞動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3.5.4 對於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協商當地教育部門,使其接受正規教育。
3.5.5 對於接受非正規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合理設定教育科目,制定教學計畫,開展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法制教育、自我保護教育、生理衛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總結評估教育成效。
3.5.6 對於年滿16周歲,具備就業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幫助提供就業信息。
3.6 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3.6.1 應當及時與受助未成年人溝通,了解其思想狀況,做好談話記錄。
3.6.2 應當定期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3.6.3 對存在心理和行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3.6.4 對於存在嚴重心理障礙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聯繫專業機構進行治療,做好輔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療的,詳細記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3.7 其他服務
3.7.1 為街頭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幫助、自我保護技能指導。
3.7.2 根據受助未成年人情況,對離開機構的未成年人提供跟蹤服務。
3.7.3 宣傳、引導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志願者幫助和保護流浪未成年人,維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
3.7.4 採取多種途徑,開展家庭環境下的受助未成年人養育、教育工作。
3.8 離站
3.8.1 依法採取保護性措施,預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脫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3.8.2 對於監護人前來接領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辦理完畢與其他機構交接手續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為其辦理離站手續。
3.8.3 辦理離站手續的受助未成年人,填寫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涉及人員交接的,辦理交接手續。
3.8.4 對於接送離站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對接送人信息後,提供受助未成年人有關檔案材料,辦理交接手續。對於病情穩定的患病未成年人,接送時應當配備途中必需的急救藥品、生活用品和輔助器具。
3.8.5 對於司法機關帶離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對帶離人信息和有關證明材料後,辦理交接手續。
3.8.6 對於符合安置條件的受助未成年人,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3.8.7 對於受助期間死亡的未成年人,由司法鑑定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檔案。及時通知死者親屬、單位;無法查明死者真實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機構建設

4.1 機構設定
4.1.1 地級以上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分中心、街頭服務點、社區服務點等。
4.1.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分布合理,設定在交通便利、遠離危險的區域。
4.1.3 由各級政府舉辦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名稱前應當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應當同時標註相應的民族文字。
4.1.4 分中心、街頭服務點、社區服務點的名稱可以形式多樣,體現人性化服務理念。
4.1.5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將機構名稱牌匾等標誌懸掛在醒目位置。
4.1.6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引導標誌應當醒目、容易識別,設定在人流量較大的交通要道、繁華地段。
4.2 基本設施、設備
4.2.1 基本設施、設備的配備應當滿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需要。
4.2.2 基本設施應當滿足特殊安全要求,防止墜落、跌傷、觸電、灼傷、燙傷等意外傷害;設備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應當符合未成年人身體發育特徵,便於未成年人安全使用,遠離危險區域;基本設施設備應當方便殘疾未成年人使用。
4.2.3 接待廳(室)應當配備計算機、桌椅、文具等相應的辦公設備;應當配備方便未成年人使用的座椅、飲水設備等服務設備和輔助器具等。
4.2.4 接待廳(室)、走廊、活動室等公共活動區域,應當配備監控及其他安全防護設備。
4.2.5 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居室內應當配備單鋪床、桌椅、屜櫃、窗簾等生活家具;床上用品根據季節配備。
4.2.6 教室應當配備課桌椅、教學用具、教材、文具等。
4.2.7 應當配備開展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的設施、設備和用具。
4.2.8 餐廳、廚房、食品貯備間等應當符合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
4.2.9 洗浴間應當配備熱水洗浴設備、防滑墊、扶手和更衣室。
4.2.10 廁所應當配備蹲便器、坐便器等,有殘疾人輔助扶手、衛生紙、紙簍等。
4.2.11 洗漱間應當配備洗漱設備。
4.2.12 物品保管室和庫房應當配備符合安全需要的物品存放設備。
4.2.13 隔離室應當有防止自我傷害的設施,有獨立衛生間、床鋪、洗漱用品、紫外線消毒燈等設備。
4.2.14 觀察區應當配備獨立衛生間、多功能床鋪、電視機、玩具等生活、娛樂設施和消毒、醫療、防護器具。
4.2.15 有必要的洗衣、烘乾及消毒設備。
4.2.16有受助未成年人活動室,能夠基本滿足受助未成年人閱讀、學習、娛樂、文體活動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圖書、報刊雜誌、文具、棋牌、玩具、電視、桌椅等物品。
4.2.17 有適當的室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設備。
4.2.18 有基本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規範要求的坡道、扶手等,方便未成年人使用。
4.2.19 有通訊聯繫設備。
4.2.20 配備輪椅、拐杖、擔架、兒童座椅等輔助器具。
4.2.21 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用車輛。
4.3 基本環境
4.3.1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應當安靜、清潔、通風、透光、無異味、無危險物品。
4.3.2 保證水、電、暖的供應,確保供水、照明、取暖、降溫、排污、消防報警、通訊等設施和生活設備運轉正常。
4.3.3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禁止吸菸,張貼明顯禁菸標誌。
4.3.4 室外環境應當綠化美化。
4.3.5 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管理

5.1 人力資源配置
5.1.1 從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崗位資質標準;暫時不具備的,應當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後任職。
5.1.2 行政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領導班子成員中至少有1名應當具有社會工作或者兒童工作專業知識。
5.1.3 應當配備教育、醫療護理、法律事務、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專業技術崗位,在崗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能夠熟練運用專業知識服務未成年人;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利用社會力量開展工作。
5.1.4 直接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務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1.5 從事餐飲、水電暖運行維護、機動車駕駛等後勤保障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執業資質。
5.2 制度建設
5.2.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嚴格執行外事、財務、人事、捐贈、新聞宣傳等方面的規定;應當制定機構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定期進行績效評估。
5.2.2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與定點醫院商定救治工作程式,建立、完善與公安、城管、教育、勞動等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
5.2.3 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5.2.4 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5.2.5 建立對食物中毒、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群體性事件、人員失蹤(逃跑、擅自脫離監護)、緊急情況下的人員疏散等突發事件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5.2.6 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公布工作流程、崗位職責、工作依據、投訴申訴途徑,工作人員佩證上崗。
5.2.7 建立並完善宣傳、引導、管理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志願者參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制度。

附則

6.1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分別附後。
6.2 本規範由民政部制定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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