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服務型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洛陽市服務型行政執法實施辦法》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服務型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最佳化營商環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服務型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基礎上,突出事前違法風險防控和非強制性執法手段優先,將管理、執法和服務有機結合,推進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執法模式。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服務型行政執法工作,將服務型行政執法開展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體系,定期對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本系統的服務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推進本單位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貫徹執法為民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合法、合理、適當、必要原則,積極開展服務型行政執法,以最小損害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規範、文明、理性、審慎、公平、公正,不得採用粗暴執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不得在法律法規禁止的時間段執法,不得選擇性執法,不得以服務為由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轉變行政執法理念,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普及行政指導,強化行政調解,推行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服務型行政執法培訓,提升行政執法人員服務型行政執法的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根據需要採取以下方式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指導,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一)引導。指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發布倡導性、鼓勵性政策、規劃、計畫、信息,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示範。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樹立行為典範、推薦先進典型等方式,帶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按照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時也符合其總體利益的方向作出行為。
(三)提示。指行政執法機關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理應知曉但容易疏忽、出錯的問題和事項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決問題,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損失。
(四)輔導。指行政執法機關就行政管理業務、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具體的指點指引、說理釋惑、解釋幫助。
(五)建議。指行政執法機關基於行政執法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建議、表明意見,供其選擇參考。
(六)規勸。指行政執法機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能發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升級等情形時,採取開導、勸說、說服等方式,促使其糾正違法、改正錯誤。
(七)約談。指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集體或者個別約見,了解有關情況,指出發現的問題或者違法事實,宣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提出整改要求並促使其積極配合、自覺履行義務。
(八)回訪。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重大複雜、社會影響較大或者其他有必要進行回訪的行政案件,回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督促指導其糾錯整改,鞏固執法效果,徵詢、了解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
鼓勵行政執法機關探索其他有效的行政指導方式。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堅持指導提前、服務提前、警示提前,建立健全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制度,全面梳理、評估其違法風險點,分析違法行為產生的原因,分級制定警示防範措施,強化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引導其積極預防、主動規避、自查自糾。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梳理、公布輕微違法免罰、一般違法從輕減輕處罰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必要範圍內。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靈活開展行政調解,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協調和勸導等方式,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定,解決爭議糾紛。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關係的民事糾紛可以適用行政調解。
行政執法機關調解民事糾紛,不得代替依法應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關係的民事糾紛,由具有相應行政管理許可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調解:
(一)學生傷害事故糾紛;
(二)治安管理糾紛;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四)土地權屬糾紛;
(五)林地權屬糾紛;
(六)勞動爭議;
(七)消費者權益投訴;
(八)其他與行政管理有直接關係,可以採取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的民事糾紛。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建立行政調解工作機制,配備專、兼職行政調解人員,完善行政調解配套設施。
第十五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行政爭議,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達成和解,和解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不斷推進“網際網路+”行政執法,提升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壓減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不斷增強政務服務能力,打造流程優、效率高、服務佳的政務服務環境。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總結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成功經驗和創新做法,大力培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先進典型。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開展服務型行政執法優秀案例評選活動,對典型的服務型行政執法案例予以推廣,對開展服務型行政執法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表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對服務型行政執法的開展情況和社會滿意度進行調查、評價。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每年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服務型行政執法工作專項報告,或者在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工作報告中對服務型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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