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2013年6月21日洛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 外文名:Luoyang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Ordinance
  • 頒布時間:2013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公共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政府融資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所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投資方式。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制、項目審批等綜合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預算核定、資金撥付與監督管理。
市監察、審計、城鄉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國資、安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以及有關規定實施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民主、公開透明;
(二)統籌規劃、注重效益;
(三)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適用於以下領域:
(一)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二)城鄉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會事業建設;
(三)保護和改善環境;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章 項目決策和審批
第八條 市相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專項規劃和建設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安排年度計畫時優先考慮。
第九條 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報批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土地、環評、節能手續。
按照國家、省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
採用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方式的投資項目,應當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獨立諮詢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建設項目,應當徵集社會各界意見,必要時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經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和概算。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家評審,同時聽取財政部門意見。
概算總投資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工藝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項目計畫和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建設期限、年度投資額和資金來源、年度建設內容;
(三)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以下項目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一)續建項目;
(二)國家和省級投資建設要求市級配套資金的項目;
(三)已完成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或者資金申請報告審批的新開工項目。
第十四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投資總規模和計畫實施的總投資一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經審查批准後,在三十日內下達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總規模和重大投資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與財政預算銜接,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納入預算管理。
項目預算超過批覆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初步設計和概算,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市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預算、投資計畫、政府採購結果以及工程建設進度等,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式進行調整,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徵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調整後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總規模超過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總規模的,以及調整後總投資一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並且說明原因,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要求和應急搶險需要臨時增加的投資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執行。
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程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度,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工程監理以及其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應當依法訂立契約。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控制工程進度、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逐步實行代建制度。代建項目的實施、管理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當按照規定組建項目法人。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第二十三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應當在投資計畫下達和滿足國家規定的開工條件並且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開工建設。
項目建成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並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建成並且竣工決算已經批准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報請相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進行監督,對年度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可以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視察、開展執法檢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相關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且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和績效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大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重大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
投資項目後評價、績效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建立暢通快捷的信息反饋機制,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獨立諮詢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初將上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在年中將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基本建設程式履行情況、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情況、建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稽察,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其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審計部門安排審計。
列入重點工程的政府投資項目,市審計部門可以派駐審計特派員。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社會監督制度,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實施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五)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建單位,招標代理、諮詢評估等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相關業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評估弄虛作假、依據不足、結論錯誤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的;
(三)不履行監理職責的;
(四)不遵守招標代理、代建規定的;
(五)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的。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的;
(二)違法辦理項目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的;
(三)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吉利區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80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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