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洛陽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8年1月11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2月2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裝飾裝修行業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軍事管理區的建築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原有和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內部空間和外表通過設計、施工達到一定藝術效果和環境質量要求的工程活動。
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含玻璃幕牆工程)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裝飾裝修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裝飾裝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工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共同做好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推進行業自律,踐行行業公約。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行業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受理裝飾裝修諮詢和投訴,協調解決裝飾裝修糾紛。
第五條 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堅持保證質量、確保全全、美觀實用、節能節材、環境友好、相鄰和諧的原則,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市容衛生、房屋安全等規定和標準。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採用環保型、節能型新型材料。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業主、使用人。
第七條 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裝飾裝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務。
取得裝飾裝修資質的施工單位,還應當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不得塗改、出借、借用、冒用、買賣和偽造。
第八條 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技術工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
第九條 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屬地管理。市外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到本市承攬裝飾裝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應當依法接受所在地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要求進行設計,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
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工程監理契約,代表裝飾裝修人實施工程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一條 建築物的使用人對建築物進行裝飾裝修時,應當徵得該建築物產權人的書面同意;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提供書面同意書和該建築物租用契約。
第十二條 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 用於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要求、產品質量和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及廠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有害物質超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四條 在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含外立面)、承重結構、增加樓面屋面荷載;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三)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或者建築構件;
(四)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
(五)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涉及前款(一)、(三)、(四)項內容的,應當提供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和城市規劃、消防、燃氣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安裝鋪設水路管道或者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加壓試驗或者閉水試驗。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條 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裝飾裝修活動影響公共利益或者相鄰權人利益的,相關權利人可依法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應當執行國家《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及《河南省住宅裝飾裝修質量規範》。
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品質應當符合國家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質量保修書。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在不低於前款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支持配合裝飾裝修主管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檔案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因契約履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可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或者12315申訴舉報中心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依約定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裝飾裝修的施工安全及其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
第二十三條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和監理。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程的裝飾裝修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其裝飾裝修工程預算應當單列,並按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一併辦理施工許可證;獨立發包或者原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人與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契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瞞報、串通變改契約工程造價。
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使用國家或者本市統一的契約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 施工契約預算價在100萬元以上和設計、監理契約預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按照《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施工契約預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提倡其他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九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鼓勵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
第三十條 經裝飾裝修人同意,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將勞務分包給有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分包的內容應當在工程契約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牌,公示企業的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的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裝飾裝修人和監理單位(有工程監理的)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裝飾裝修人應當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
第三十四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託法定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機構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於裝飾裝修企業提供材料導致不合格的,應當返工並承擔相應損失;由於裝飾裝修人提供材料導致不合格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和損失。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對住宅進行統一裝飾裝修以及住宅區內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三十六條 業主可以對住宅自行裝飾裝修,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或者持有上崗證書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承攬。
整套住宅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或者持有上崗證書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承攬。
提倡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設計、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和監理。
裝飾裝修人要求籤訂書面契約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並使用國家或者本市統一的契約示範文本。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告知其裝飾裝修方案。
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裝飾裝修,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其裝飾裝修方案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申報。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干涉合法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以及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施工人員出入要求等注意事項書面告知裝飾裝修人。
裝飾裝修人要求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每日12時至14時30分和21時至次日7時30分內,進行影響鄰里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條 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四十一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物業裝飾裝修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工程竣工後,裝飾裝修人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出具住宅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並按約定委託法定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機構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返工,並承擔相應損失;由於裝飾裝修人提供材料導致不合格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和損失。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實行統一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售購雙方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就裝飾裝修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提供裝飾裝修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合格報告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二)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未實行監理的;
(三)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分解工程項目限額,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使用未取得上崗證書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由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9號令)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裝飾裝修企業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使用質量不合格、有害物質超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價格總額的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加壓試驗或者閉水試驗的,由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施工單位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告知或者申報裝飾裝修方案進行住宅裝飾裝修的,按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0號令)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裝飾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對裝飾裝修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提供裝飾裝修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合格報告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公權私用、違規辦理事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依法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0號令)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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