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暫行規定

《洛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暫行規定》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8年7月11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7月15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促進節能減排,減少粉塵和噪聲污染,根據國家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對砂漿的組成材料按照規定比例實行集中攪拌,以商品形式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是本市預拌砂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預拌砂漿的發展規劃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預拌砂漿推廣宣傳和生產企業的扶持工作。
市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拌砂漿的推廣使用工作。
第四條 本市市區310國道以南,二廣高速公路、伊河沿線以西,西南環高速公路以東,龍門橋東西延長線以北區域內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預拌砂漿累計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五條 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土地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乾拌砂漿產品的散裝率必須達到70%以上。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儲存、運輸設施,具有獨立的化驗室和完善的計量、質量保證體系,並按照河南省建設廳《關於發布河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確保預拌砂漿產品質量。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預算定額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檔案,投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輛辦理禁行線路通行證。
第八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其建設(開發)單位在圖紙設計階段應當向設計單位明確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並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
使用預拌砂漿有關資料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施工驗收備案檔案檔案。
第九條 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河南省建設廳《關於發布河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的通知》等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預拌砂漿;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對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砂漿的施工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提請建設單位責令改正。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後,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供應的;
(三)工程搶修、搶險等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其粉塵、噪聲、廢水處理等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清潔,離開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必要的沖洗,防止和減少由此產生的泥土、粉塵。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質量的監督管理。對使用不合格產品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未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或者不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按照已建成的工程建築面積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平方米2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四條 各縣(市)和吉利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範圍,由各縣(市)和吉利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劃定並公告。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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