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

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

《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經2008年8月20日西安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1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9日陝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12月4日西安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8日陝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共30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08年8月20日
  • 批准時間:2008年10月9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
修改決定1,相關修改決定,條例全文,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修改決定1

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
三十四、對《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散裝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款中的“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滻灞生態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的管理委員會受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修改為“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滻灞生態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灃渭新區等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的管理委員會受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
第三款中的“建設”修改為“工業”。
2.第八條增加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廣散裝普通砂漿的使用。”
3.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修改為“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
4.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修改決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年1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8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批准)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及其製成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本條例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生產場所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條例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生產場所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1. 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散裝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滻灞生態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灃東新城等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的管理委員會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商務、規劃、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散裝水泥的有關管理工作。”
  1. 將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的“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第二十六條中的“散裝水泥行政管理”,第二十七條中的“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修改為:“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2.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保證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符合質量和計量標準。”
  3. 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對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4. 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5. 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配製、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6.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檔案中註明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不得註明使用國家列入禁止目錄的現場配製漿體材料技術。”
將第十四條第三款改為第十五條第四款,修改為:“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施工單位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監理單位應當予以糾正;糾正無效的,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1. 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責任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水泥生產企業虛報散裝水泥發放量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虛報量每噸四元處以罰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關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繳納並加收滯納金。”
有關文字做相應修改,有關條款的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
(2008年8月20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1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8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清潔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及其製成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本條例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生產場所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條例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生產場所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散裝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滻灞生態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灃東新城等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的管理委員會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規劃、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散裝水泥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推廣套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本市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保證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符合質量和計量標準。
第七條 鼓勵發展散裝水泥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大力推廣套用散裝水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
市、縣人民政府對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運輸設備。其發放散裝水泥能力不得低於生產能力的80%。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第十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配製、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因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或者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無法到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
因搶險、搶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使用袋裝水泥或者在施工現場攪拌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三條 從事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的環保措施,防止粉塵和噪聲污染。粉塵和噪聲不得超過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如實填報散裝水泥發放量。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費用納入工程預、決算。
按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招標或發包檔案應當予以明確。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檔案中註明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不得註明使用國家列入禁止目錄的現場配製漿體材料技術。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施工單位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監理單位應當予以糾正;糾正無效的,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應當使用專用車輛。
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需要進入城區禁行、禁停路段的,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及交通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需扣車處理的,應當先予卸載,待卸載後再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責任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水泥生產企業虛報散裝水泥發放量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虛報量每噸四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當事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託,就《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9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加快我市散裝水泥行業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清潔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廣使用散裝水泥,有效控制了袋裝水泥的使用量,減少了進入大氣的水泥粉塵,改善了西安的空氣品質,保護了人民的身體健康。根據中國散裝水泥推廣發展協會提供的散裝水泥節約資源和能源標準,截至2011年,我市累計供應散裝水泥638萬噸,累計節約綜合經濟效益4.47億元,節約包裝用紙3.83萬噸,節約用電4593.6萬千瓦時,節約標準煤14.66萬噸,減排粉塵6.41萬噸、二氧化碳38.11萬噸、二氧化硫1246.01噸。據國家散裝水泥推廣中心統計,西安市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工作已位列全國省會城市第三名。
但是,隨著我市城市建設速度的不斷加快,城市骨架拉大,我市散裝水泥的發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政府部門職能調整,散裝水泥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市政辦發〔2009〕270號)將西安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由市經委整建制劃入市建委。雖然2010年法規清理過程中已經將散裝水泥的主管部門做了調整,但這次法規清理是對我市所有現行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相牴觸或者與國家重大政策不一致等重大問題進行一攬子修改,沒有針對條例貫徹實施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二是國家對散裝水泥的推廣套用力度進一步加大,一些新政策、新要求相繼出台。特別是2012年3月19日,建設部《關於發布牆體保溫系統與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的公告》將現場配製漿體材料技術列為禁止使用技術目錄,進一步擴大了散裝水泥的使用範圍;三是由於管理手段不強,責任主體不明確,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相互推諉責任,使得使用散裝水泥的相關政策得不到落實,一些建設工程仍存在使用袋裝水泥的現象。條例的規範範圍、管理手段和處罰措施已經不能滿足我市散裝水泥發展工作的實際需要;四是我市散裝率雖已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但與國內先進城市相比,仍有較大提高空間,且城市和農村散裝水泥發展很不平衡。
因此,為了解決目前我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現實問題,進一步加大我市散裝水泥的推廣力度,促進散裝水泥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條例的主要依據
條例的修改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陝西省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江蘇、福建、浙江、南昌等省市的經驗和做法。
三、修正案(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1年11月,市建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將條例列入今年(2008年)常委會立法計畫。考慮到該條例實施時間不長,加之城建部門急需立法的項目很多,故沒有將條例修改列入今年(2008年)立法及調研項目。法工委建議針對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進行充分調研論證,成熟時再報送常委會會議審議。2012年3月,建設部將現場配製漿體材料技術列為禁止使用技術目錄後,市建委針對我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再次提出修改建議。法工委根據西安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會議精神,組織召開了有市建委、市法制辦、市人大城建環資委等單位參加的立法工作協調會,對建議修改條例的相關事宜進行了溝通,經過慎重考慮和研究,建議對條例進行修改。在廣泛蒐集整理國家、陝西省和其他省市關於散裝水泥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的基礎上,9月24日,法工委組織市建委、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法制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同志對條例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之後,將徵求意見稿印送法制委委員和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徵求意見。同時在西安人大網公布徵求意見稿全文及修改前後對照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分別召開有市建委、市工信委、市商務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物價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參加的不同類型的徵集意見座談會,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還深入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進行調研並聽取意見。2012年10月11日,法制委召開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正案(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界定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是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途徑。為了進一步規範條例的適用範圍,明確散裝水泥、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三位一體”的發展關係,修正案(草案)中明確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概念,並將其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二)關於對開發區管委會的委託管理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了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委會應當受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條例公布實施幾年來,我市無任何一家開發區提出委託申請,開發區範圍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仍由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實際開展。為了進一步理順我市散裝水泥的管理體制,根據實際情況,修正案(草案)將該款予以刪除。
鑒於散裝水泥管理在國家層面歸口商務部,散裝水泥的流通又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故在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中增加商務、工商兩個部門,作為我市散裝水泥管理的協管部門。
(三)關於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禁止使用範圍
為了進一步推廣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限制袋裝水泥的使用範圍,修正案(草案)對條例第八條、第九條進行了修改,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使用袋裝水泥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對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範圍進行了擴大。
(四)關於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鑒於一個建設工程中涉及的主體包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條例針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使用散裝水泥的過程中做出了較為完善的義務性規定。但是,對於監理單位的規定還不是很完整,對於設計單位在使用散裝水泥方面的義務完全沒有涉及。因此,修正案(草案)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使用散裝水泥方面的義務的進行了完善。
(五)關於法律責任
由於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實際執法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得使用散裝水泥的相關政策較難落實。因此,修正案(草案)中明確了該條的責任主體,並根據我市現行管理體制將該條第二款予以刪除。同時,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行為,增設了罰則。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大法制委提請審議的《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2009年公布實施的《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對加快我市散裝水泥行業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清潔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對散裝水泥的一些新政策、新要求相繼出台和我市城市建設速度的不斷加快,條例已經不能適應行業發展的新形勢。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散裝水泥行業管理,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對條例適時進行修改,滿足行業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是十分必要的。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修正案草案的有關條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常委會之後,法工委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調查研究,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組織市建委、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法制辦,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修改過程中聽取了高陵縣、戶縣建設局和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相關同志對我市散裝水泥的管理許可權的意見、建議。通過集中修改,形成了關於修改《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後,及時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委員、法工委委員和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徵求意見。2012年11月14日,法制委召開第五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徵集到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散裝水泥的管理許可權劃分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保留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受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散裝水泥行政管理權應當適當下放,分級管理。在權力的劃分上應當以現有的人力、物力為基礎,做好我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因此,根據我市散裝水泥管理的實際情況,參考相關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的具體意見,規定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散裝水泥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散裝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散裝水泥管理工作;開發區管委會接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區域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分別作為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二、關於對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處罰對象
鑒於修正案草案只規定了施工單位為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處罰對象,而實際執法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得使用散裝水泥的相關政策較難落實。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對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行為的處罰,應當明確責任主體,理順法律關係,維護地方性法規的嚴肅性。因此,規定了“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責任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作為條例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對虛報散裝水泥發放量的行為的處罰基數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水泥生產企業虛報散裝水泥發放量行為的處罰,應當明確罰款基數。為了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根據實際情況,明確了對上述行為的罰款以水泥生產企業的虛報量為基數,作為條例第二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修正案草案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符合我市散裝水泥管理的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決定(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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