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標準與公共服務的套用》是2018年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葛健,易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標準與公共服務的套用
- 作者:葛健,易驗
- 出版社:經濟管理出版社
- ISBN:9787509655832
《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標準與公共服務的套用》是2018年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葛健,易驗。
《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標準與公共服務的套用》是2018年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葛健,易驗。內容簡介 隨著創新經濟時代的來臨,科技型中小企業對於國民經濟發展和國家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的作用日益凸顯。但與此同時,各國科...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市公共數據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牽頭組織公共數據有關目錄編制,指導、監督和協調推進本市公共數據管理套用工作。區(市)縣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數據管理套用工作。市和區(市)縣政務部門應當加強本單位本系統公共數據歸口管理,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具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交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法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二)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目錄、標準和規範,需記錄的信息內容;(三)提交單位名稱及提交時間。涉及失信信息的,應該按照規定認定其失信程度,列明一般失信信息、較重失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 第十條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各單位組織編制並公布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並制訂相應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換方式、分類方式、數據標準格式等規範要求。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制訂的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規範要求,具體制定本行業的...
第八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職責分工編制公共數據採集清單,按照一項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數源部門的要求,並依據全省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採集、核准與提供公共數據。第九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核實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基礎信息,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公共數據需求清單,做好公共數據...
(二)公共數據,是指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實施公共服務以外的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根據我省套用需求,稅務、海關等國家有關部門...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目錄,按照套用需求將公共數據歸集到公共數據平台。設區的市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對已有的公共數據平台進行整合最佳化,實現省、市兩級公共數據互聯互通。第十一條 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體系,完善人口、法人、信用、電子證照、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資料庫...
第八條信源單位應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確本單位負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機構和責任,建立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資料庫,負責記錄、匯集、整理、保存、報送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第九條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標準和規範以及國家、...
(九)一數一源一標準,是指每一條基礎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採集機構,該法定採集機構負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每一條基礎數據進行貫標處理。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部門實施的公共數據採集、歸集、共享、開放、監督等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數據套用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數據管理與套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總體規劃,統籌推進政務雲平台、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等基礎支撐體系的建設、運行和標準制定等工作,建立政務信息效能考核評估機制。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
包含數據存儲、數據交換、數據接口共享、數據開放、數據創新套用、社會數據融合、數據清洗比對等功能模組和人口、法人、公共信用、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的對接和整合服務,以及統一身份認證、區塊鏈服務、電子簽章、地理信息服務、物聯網公共服務、公共支付、人工智慧中台等通用組件或系統,為公共服務單位業務套用開發提供支撐...
第十二條政務信息資源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採集。需要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的基礎數據,應當依法確定其採集邊界和範圍,依法保障被採集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各政務部門採集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位化處理、存儲,滿足共享開放的需要。第三章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共享平台是管理...
第十三條 【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列為有條件開放類:(一)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同意開放,且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二)無條件開放將嚴重擠占公共數據基礎設施資源,影響公共數據處理運行效率的;(三)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的;(四)按照法律...
第十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推進公共數據建設管理、服務套用、安全保障等,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制定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明確...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單位、本行業的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編制、維護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組織建立相關制度、標準和規範,加強公共數據質量管控,保障公共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可用。第二章 數據採集和歸集 第五條 公共數據資源按照基礎數據、主題數據和業務數據實行分類管理。市大數據服務中心會同相關...
第二章 公共數據平台 第九條 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和建設以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套用支撐、業務套用體系為主體,以政策制度、標準規範、組織保障、網路安全體系為支撐的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以下簡稱公共數據平台),促進省域整體智治、高效協同。設區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
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統一的大數據中心和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平台。大數據中心匯聚城市基礎數據、主題數據等公共數據。公共管理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平台提供共享、開放服務。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公共管理服務機構之間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
第十條 數據資源目錄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標準,對公共數據的基本要素(包括數據名稱、數據內容、編碼格式、提供單位、共享和開放屬性、更新頻度等)進行描述和組織管理的條目,是實現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的基礎和依據。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牽頭制定全市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並負責對各...
第八條 本省按照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開展區域合作交流,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區域一體化標準體系,推進公共數據資源供需對接和共享套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一體化發展,提升區域治理現代化水平。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有利於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的公共數據採集、使用、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電力、水務、燃氣、通信、公共運輸以及城市基礎設施服務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公共服務以外的數據採集、使用、管理行為,不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
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安全、數據管理、數據套用等數據相關工作。第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指導會員依法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第二章 數據處理和安全 第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實施以下行為:(一)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