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市公共數據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推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創新套用,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經濟、面向社會治理的公共數據套用水平,提升政府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發〔2017〕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法律和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30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採集與歸集、共享與開放、管理與套用、安全與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服務單位,是指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或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服務單位在履職過程中,以及在本市從事經濟或民生活動的企業、組織在從事國民經濟活動中,採集和產生的、具有公共屬性的、以電子化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第三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按需共享、有序開放、高效套用、安全可控和監督考核的原則。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數據管理工作重大問題,加強經費統籌和保障,並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第五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公共數據網路安全監管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發展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各級公共服務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數據管理和運維相關工作,並指導、監督本系統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服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負責公共數據管理的機構或者人員,對本單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本市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實行全市統一平台支撐,包含基礎網路、政務雲、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等。
第八條 本辦法所涵蓋的網路環境包含網際網路、電子政務外網,市和區縣行政機關非涉密信息系統應當基於電子政務外網環境實施公共數據管理及套用。
第九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市統一的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包括數據歸集平台、數據共享平台和數據開放套用平台三大核心子平台,包含數據存儲、數據交換、數據接口共享、數據開放、數據創新套用、社會數據融合、數據清洗比對等功能模組和人口、法人、公共信用、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的對接和整合服務,以及統一身份認證、區塊鏈服務、電子簽章、地理信息服務、物聯網公共服務、公共支付、人工智慧中台等通用組件或系統,為公共服務單位業務套用開發提供支撐。
各公共服務單位須充分利用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所提供的數據服務和通用組件為本單位信息系統提供數據、業務、技術等數字底座支撐,原則上不得單獨建設或購買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所能提供的共性組件和服務,避免重複建設,促進底層技術和數據標準統一。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推動人工智慧、可穿戴設備、車聯網、工業網際網路等物聯網領域數據標準化。
各公共服務單位應依託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開展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套用,不單獨建設數據共享開放平台。
第十條 政務信息系統須將數據的共享開放作為前提條件,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在項目的管理過程中應加強對數據共享開放的管理。
第三章 目錄編制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統籌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要求,牽頭編制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牽頭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編目指南。各公共服務單位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並負主體責任。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包括業務名稱、信息系統名稱、數據項名稱、存儲格式、共享屬性、開放屬性、提供方式、更新周期、共享期限等內容。
第十二條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維護和更新,保證公共數據目錄的及時性、完整性、有效性。公共數據目錄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將目錄更新情況錄入到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政務信息系統在建設方案中應當預編制項目所涉及的數據目錄。項目完成後,應當將項目數據目錄更新至公共數據目錄,並按本辦法實施數據歸集和共享,作為項目驗收要件。
第四章 數據歸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單位依照公共服務需要,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依法向有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公共數據。可從其他公共服務單位共享得到的數據,原則上不得重複採集。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本系統的信息系統整合與協同,將本單位、本系統的公共數據進行集中管理,確保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條 按照“因需歸集、應歸盡歸”的原則,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定要求,由公共服務單位按照統一標準和規範,將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公共數據歸集到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非電子化數據資源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逐步進行電子化改造。
第五章 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通過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共享公共數據。除法律、法規、規章及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規定外,公共服務單位不得拒絕共享。本市數據共享實行清單制管理,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負責制定出台數據共享責任清單,各公共服務單位按照責任清單對數據共享負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最多跑一次”“0證明城市”等“放管服”改革所需的辦事類公共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指定部門共享使用、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所有部門共享使用、應進行數據脫敏或進行數據比對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公共數據範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無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使用部門可以在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上直接獲取。
公共服務單位因履職需要,要求使用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統一由公共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詳細的業務流程、套用場景等資料,徵得數據提供單位同意後,開通相應訪問許可權,通過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獲取公共數據。數據提供單位應在收到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的徵求意見後及時答覆;不同意共享的,數據提供單位應提供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共享實施方式採用接口共享、交換共享、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集中分析處理三種方式,根據具體套用場景需求決定。
辦事套用類系統應以接口共享方式實施;決策分析類系統應以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集中分析處理方式實施;個別確需數據源落地的,經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和數據提供單位論證後選取共享交換方式實施。
共享數據提供單位應當保障共享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一致。
第十九條 共享數據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使用共享數據,並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使用部門從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獲取的數據,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二十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時,公共服務單位和相關網路運營者(指本市相關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須按照應急處置需要,根據要求第一時間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享所需數據。在應急處置期間,數據提供和數據使用雙方要加強數據安全和保密管理,不得將相關公共數據用於應急處置之外。
第六章 數據開放和套用
第二十一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依託瀘州市電子政務外網和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搭建瀘州市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平台(以下簡稱“開放平台”)。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應當會同公共服務單位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審查機制,數據經審查後通過開放平台統一開放。
開放平台服務單位應當對開放平台上的公共數據存儲、訪問、傳輸、下載等環節建立透明化、可審計、可跟蹤、可追溯的日誌管理機制並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以及其他公共服務機構(以下統稱數據“開放主體”)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和本單位的公共數據開放。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依託開放平台有序推進公共數據開放,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原始性、及時性、機器可讀性,方便公眾線上搜尋、獲取和利用。
對於納入開放範圍的公共數據,應當在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列明數據開放主體。
第二十三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遵循“需求導向、安全可控”的原則,依法有序推進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數據開放和社會化套用。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嚴格落實保密審查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以外的數據應當開放的,可以通過開放平台向保存該數據的公共組織提出開放申請,並說明利用目的、保密條件等。
第二十四條 數據開放主體梳理本單位根據自身職能或政府授權產生和管理的數據集,編制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市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匯總形成全市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開放目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並逐步覆蓋本部門本單位職能範圍的數據資源。
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公共數據,應當優先納入開放目錄。
第二十五條 開放範圍內的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和有條件開放兩類。對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要求較高、時效性較強或者需要持續獲取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
對列入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台以數據下載或者接口調用的方式直接獲取和使用該類數據。
對列入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通過開放平台公布利用數據的技術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條件,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與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數據利用協定,明確數據利用的條件和具體要求,並按照協定約定通過數據下載、接口訪問、數據沙箱等方式開放公共數據。
數據利用協定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會同數據開放主體制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開放平台進行註冊賬號並獲得數字證書認證,對無條件共享開放的公共數據可直接獲取使用,對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申請人通過共享平台發出申請,數據開放主體應及時受理,對予以開放的開放平台提供數據,對不予開放的應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獲取的公共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在發現後及時通過開放平台反饋開放主體予以校核,開放主體應及時予以處理和回復。
凡對公共數據開放和使用有異議的,由申請人與開放主體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 鼓勵數據開放主體開展有關公共服務、經濟調節、社會治理、營商環境、生態環境等公共數據套用,提升政府大數據管理和服務水平。鼓勵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各行業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公共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開展大數據產業開發和創新套用。
鼓勵各區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通過購買服務、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導企事業單位利用公共數據進行套用示範,帶動各類數據資源的增值開發利用。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牽頭全面整合政務、公用事業、商業便民、金融支付等信息服務、套用、終端,統籌建設全市統一的市民綜合服務套用系統,鼓勵各類基層管理、民眾辦事、民生服務、商業服務、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應用程式(含公眾號等網路服務)與其進行數據對接整合,做好公眾數據梳理和資料庫建設,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在基層治理和民眾服務上的套用,實現市民雲(卡)“多卡合一、一卡多用”。
提升數據資源價值,對具有較大經濟價值的公共數據,在保障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市場化配置。
數據利用主體利用公共數據形成數據產品、研究報告、學術論文等成果的,應當在成果中註明數據來源。在公共數據開發套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新數據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加快培育建設數據要素市場,完善數據治理規則,數據確權,對不同數據的公開、流動、交易分類制定治理規則,開發提升數據資源價值。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同成渝雙城經濟圈、川南經濟區、川渝滇黔結合部相關城市的交流和合作,積極推動區域數據共享和開放套用。
第七章 數據質量治理
第三十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中的更新周期要求對所提供的公共數據及時進行動態更新。
第三十一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應當建立問題數據的“發現、反饋、修正、共享、開放”閉環管理機制。
公共數據使用單位負責反饋實際套用中的問題數據,在使用過程中認為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及時將問題反饋到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在收到問題反饋後及時完成問題數據的處理。業務緊急的問題數據,根據實際情況限時處理。
問題數據處理有完成整改、確認無誤和溝通解決三種方式。完成整改指修正問題數據後,重新歸集;確認無誤指經過校核,問題數據無誤,通知反饋方;溝通解決指短期難以解決的數據質量問題,與反饋方溝通解決。
第三十二條 問題數據統一通過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進行反饋,支持系統填報、接口對接方式進行反饋。
接口對接方式指各類業務系統採用接口調用方式,在業務系統的受理、申報等頁面直接反饋問題數據,適用於辦事人員和視窗工作人員;系統填報方式指在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平台或開放平台內填報數據質量問題,適用於數據管理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應當依法委託技術服務單位對所歸集的公共數據進行清洗、比對、核驗,發現問題數據,提供數據質量檢測報告,實現數據質量監控。
第三十四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數據採集、編目、匯聚、共享、開放、交易流通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工作。
第八章 管理、安全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網信部門會同市公安局、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負責統籌指導本市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和監管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外網、政務雲、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等基礎設施技術防護體系、應急制度和預案建設,保障公共數據資源在歸集、存儲、共享、開放時的安全。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應統籌建立政務雲一體化安全保障體系和數據容災備份體系,公共服務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履行本部門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及容災備份主體責任,須將相關係統和公共數據納入全市統一安全保障和容災備份體系。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公共數據安全和管理制度,加強本部門信息系統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保護,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採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發生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市公安局報案,向市委網信辦、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報備。
第三十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對共享信息的安全性進行審查,確保所提供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按照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合理使用共享信息,並對使用過程中的數據安全負責。
使用部門和提供部門應簽訂數據資源共享安全協定,共享過程中充分保護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承擔公共數據資源共享的技術服務單位應與授權單位簽訂安全協定,落實安全責任。
公共數據不得跨境流通,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依法進行安全評估審核。
第三十七條 數字經濟發展主管部門、公共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對擬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應依法執行。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開放平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數據利用協定的約定,在利用公共數據的過程中,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負責搭建區塊鏈平台,實現公共數據的數字簽名和區塊鏈存儲,數據確權、數據溯源、數據準入、數據審查、數據使用、數據安全、業務留痕、不可篡改、安全私密、隨時校驗。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負責管理審核和監督上線的區塊鏈套用,並統一控制所有套用的數據許可權和許可權。各公共服務單位套用可以進行區塊鏈上鏈改造,並接入區塊鏈網路。
第三十九條 數字經濟發展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服務單位的公共數據編目、採集、歸集、共享、開放、數據安全以及社會化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評估通報。
第四十條 市審計局在公共數據共享開放中要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計相關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對數據的歸集管理辦法、共享管理辦法、開放管理辦法、更新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辦發〔2020〕2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有關企業:
《瀘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發〔2017〕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法律和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瀘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試行辦法”圍繞公共數據管理領域的諸多難點、痛點問題,在制度層面予以破解,從而發揮政府規範性檔案對實踐的規範引導作用。“試行辦法”包括總則、基礎設施建設、目錄編制、數據歸集、數據共享、數據開放和套用、數據質量治理、管理安全與監督、附則等九個章節。
一是明確了公共數據範圍、管理原則和職責分工。對公共數據管理的依據、適用範圍、定義、原則、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和業務部門的具體職責進行明確。
二是明確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提出本市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實行全市統一平台支撐,包含基礎網路、政務雲、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
三是明確公共數據目錄統一管理要求。《辦法》提出本市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並明確了目錄編制機制、目錄更新機制和項目建設中的目錄管理要求。
四是提出公共數據集中歸集機制。明確數據採集需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不得重複採集,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單位應將公共數據統一歸集到市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
五是提出公共數據共享機制。按照“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明確公共數據的共享分類,明確共享使用機制。將公共數據目錄中的數據分為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
六是提出公共數據對外開放機制。按照“需求導向、安全可控”的原則,明確了開放範圍、開放目錄編制和開放審查要求,規範了開放渠道和開放方式。規定公共數據應有序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開放實行目錄管理,並依託統一開放平台開放。
七是提出公共數據質量治理要求。依照“誰提供、誰負責更新維護”的原則,按公共數據目錄中的更新周期要求對所提供的公共數據及時進行動態更新及糾錯處理。
八是提出了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分工、數據開放的安全要求。
九是對相關具體實施操作進行了例外規定。
- 適用範圍“試行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或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
- “試行辦法”於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負責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