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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數據管理,推動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套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採集、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包括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社會公益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包括本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公共運輸、運輸、通信、教育、醫療、康養、郵政和其他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和套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集約、依法採集、按需共享、有序開放、合規套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數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電子政務和公共數據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將公共數據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制度,綜合管理、調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數據資源。
各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按照本級統一規劃,分別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監管體系。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系統、本單位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保障公共數據安全。
第八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雲、政務網路等基礎設施,各級政務部門應當利用統一基礎設施,實施本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各級政務部門已經建成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充分整合併遷入統一基礎設施。國家、省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本市支持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實施信息系統上雲工作,鼓勵接入本市雲平台,禁止接入境外雲平台或者將公共數據存儲在境外伺服器。
第九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台,支撐全市公共數據的目錄管理、匯聚、共享、開放和套用。
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依託市大數據平台,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管理,不再建設本行政區域大數據平台。
各級政務部門依託統一大數據平台開展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套用工作,不再開闢自有渠道。
第十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推進公共數據建設管理、服務套用、安全保障等,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
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制定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明確數據的元數據、共享和開放屬性、安全級別、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第十二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應當依據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將本單位全部非涉密公共數據編制形成本單位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區縣政務部門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指導下,編制形成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清單,並報本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匯總形成本區縣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實行市級以下垂直、半垂直管理的政務部門,由市級政務部門編制本系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依照服務範圍和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對市級政務部門、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編制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三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基礎資料庫和主題資料庫建設部門組織基礎數據資源目錄和主題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基礎數據資源包括人口數據、法人單位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數據、電子證照數據、社會信用數據等公共數據資源。
主題數據資源是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形成的公共數據資源。
第十四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職能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更新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三章 數據匯聚
第十五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和範圍,向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公共數據。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開展內部信息系統整合,規範本部門、本單位公共數據維護程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
採集公共數據應當包含被採集對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等關鍵標識信息。
第十六條 各級政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購買社會數據的,應當報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批准;採購的數據應當納入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共享。
第十七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制定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匯聚規範。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統一匯聚規範,將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可共享數據和可開放數據向市大數據平台匯聚。
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可共享和可開放的公共數據匯聚工作。
實行市級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務部門,由市級政務部門向市大數據平台匯聚本系統可共享和可開放的公共數據。
第十八條 基礎資料庫的建設部門應當通過市大數據平台對相關政務部門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整合、疊加,匯聚形成各類基礎資料庫。
第十九條 主題資料庫的建設部門應當通過市大數據平台整合、疊加基礎資料庫和其他公共數據,匯聚形成若干主題資料庫。
第二十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通過市大數據平台整合、疊加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政務部門公共數據資源和其他公共數據,匯聚形成綜合資料庫,為政務決策、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更新周期對本單位的共享和開放數據進行更新,保證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和時效性。
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的建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更新基礎資料庫和主題資料庫中的數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建立數據質量校核機制,對採集的公共數據進行電子化、結構化、標準化處理,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數據使用方對共享或者開放獲取的公共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數據提供方予以校核。
第四章 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不予共享類。
可提供給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共享的公共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共享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共享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共享的公共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各級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認為本單位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或者不予共享類的,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編制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註明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其中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資源應由數據提供單位列明申請條件。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及時將有條件共享或不予共享類的公共數據的共享屬性臨時性調整為無條件共享或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可以使用其他有關單位的公共數據。對無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使用單位可以通過市大數據平台共享系統直接獲取。對有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使用單位可以通過市大數據平台共享系統向數據提供單位提出共享申請,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數據提供單位同意共享的,數據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答覆意見使用公共數據;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從市大數據平台獲取的數據,應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本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不得直接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數據共享手段獲取的電子材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第五章 數據開放和套用
第二十六條 濟南公共數據開放網依託市大數據平台建設。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通過濟南公共數據開放網向社會提供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公共數據的開放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開放公共數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按照數據安全、隱私保護和使用需求等,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範圍內,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列明可以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開放清單通過開放網站予以公布。
可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類型。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數據安全保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擬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安全保密審查。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濟南公共數據開放網直接獲取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依申請開放的公共數據,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管理和套用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使用或者利用依申請開放的公共數據應當與申請的使用用途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發展和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依法依規推動公共數據在經濟發展、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的開發套用。
公共數據的開發套用,應當符合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針對特定範圍的公共數據的開發套用,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由市大數據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公共數據開發套用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依法做好公共數據開發套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對政務信息系統實行登記管理。各級政務部門建設、使用和管理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向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對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政務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管理相關工作培訓計畫,定期組織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妨礙將本部門、本單位業務系統遷入政務雲平台和統一電子政務網路,或者採取技術措施導致連線不暢的;
(二)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向市大數據平台提供數據;向市大數據平台提供的數據與本部門、本單位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者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四)將從市大數據平台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用於或者變相用於與本部門、本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其他目的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和套用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使用數據過程中有下列危害數據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未按照申請用途使用數據,未遵守數據使用安全規定的;
(二)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收益的;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危害信息安全事件的;
(五)其他違反數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相關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因處置突發事件需要獲取、使用公共數據以外的社會數據的,應當對社會數據承擔保密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數據提供者予以補償。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萊蕪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法規授權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許可權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