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共享套用規範》是由京津冀共同編制的地方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共享套用規範
- 施行時間:2024年2月18日起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共享套用規範》是由京津冀共同編制的地方標準。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共享套用規範》是由京津冀共同編制的地方標準。發展歷史2024年1月,由京津冀共同編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共享套用規範》發布,將於2024年2月18日起正式實施。內容解...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管理規範》(GB/T 36106-2018)是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全國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管理規範》(GB/T 36106-2018)規定了...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當於讓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了一個全國統一的“身份證號”,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指以公民身份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整合金融、工商、稅務、社保、違法違章等信息,實現信用信息資源...
《政府工作報告》要求,為理順代碼管理體制機制,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制度,國務院提出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
2016年1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函〔2016〕2號印發《四川省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重點工作方案(2016—2017年)》。該《方案》分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工作要求3部分。 主要任務是:改造註冊登記系統;回傳共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加快公共數據匯聚、融通、套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發揮數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民生改善、完善社會治理的作用,根據...
(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社會組織管理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等登記管理部門負責。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氣象等主管部門和從事相關研究的事業單位,根據法定職權採集、核准...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環境建設、信息管理、信息套用以及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業規範與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
(一)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狀態。(二)信用信息,是指可用於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社會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範發展和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
應當對徵集數據進行電子化記錄和儲存,依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統一標準規範,自製作或獲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信用中心提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加強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維護社會信用信息安全,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共享,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十條 信用目錄應當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識別標識碼、具體數據項、數據格式、數據源、公開屬性和披露期限等內容。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其信用記錄的識別標識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是自然人信用記錄的識別標識碼。在實施統一社會...
第十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以自然人公民身份證號碼、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記錄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補充目錄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自然人無身份證號碼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第五章 社會信用環境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社會信用管理和套用,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增強社會誠信意識,提高...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信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
第六條 社會信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社會信用體系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務數據和社會信用信息一體化建設工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在政務服務中規範套用社會信用的相關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社會...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和披露、信用激勵和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範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履行法定...
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使用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的標識。社會信用代碼一碼制度,是指以登記管理部門賦予的唯一機構編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的自然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一)起草社會信用工作規劃草案;(二)組織制定社會信用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三)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行業開展社會信用工作;(四)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動信息收集、共享、套用;(五)培育發展信用服務行業;(六)組織...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行為信息構成。法人、其他組織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唯一標識,境內自然人採用身份證號,境外自然人採用護照號碼為唯一標識,各部門在報送數據時必須包含上述標識。
(三)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增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示和存量機構代碼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轉換,向所有法人和其他組織頒發標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登記證照,並將代碼及...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組織建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為基礎,標準規範統一、數據互聯共享、分級協同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全市公共...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制定本省社會信用信息記錄、歸集、保存、共享、公開、修復、分類等標準和規範。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依託本省...
《江西省數據套用條例(草案)》於2022年11月公開徵求意見。《江西省數據套用條例》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數...
(二)制定《條例》是加快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建設的需要。我省在社會信用信息徵集、信用平台建設和信用成果套用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一定的成功經驗。亟須通過立法的方式,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解決我省社會信用體系...
第六條 鼓勵行政機關開展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教育。適時開展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開展誠信教育不得收費,不得作為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鼓勵信用行業組織、信用行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專家、...
第九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系統數據規範。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免費提供信息查詢。 第十條 推進信息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市場主體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註冊號、機構信用代碼以及自然人姓名和...
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和國家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