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

河府〔2019〕6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牢牢把握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建設的歷史機遇,加快推進我市科技創新工作,把河源建設成為全省綠色發展的示範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的生態排頭兵,走出生態河源、現代河源相得益彰的發展新路,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全力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拓展區
(一)支持參與套用基礎研究。對我市企事業單位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牽頭實施並獲得科技部門立項的套用基礎研究項目,按我市企事業單位獲得立項資金的30%給予支持,最高300萬元。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套用基礎研究成果在我市進行試驗、中試的項目,經科技部門備案的,按項目投入資金的20%一次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項目產業化後,按該項目對地方財政貢獻增量的5%給予獎補,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
(二)支持聯合組建創新創業團隊。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與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科研機構人才聯合組建團隊開展技術攻關與科技成果轉化,對申報市級創新創業項目並獲認定的科研團隊,分3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三個檔次給予資助,對入選省“珠江人才計畫”“揚帆計畫”創新創業團隊項目的,按照省補助額度的50%進行配套。
(三)促進高端創新平台共建共享。對我市建設或參與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等高端創新平台的企業和機構,按其固定資產投入總額的30%給予一次性支持,單個平台最高200萬元。對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實驗室到我市設立分校和分支機構的,按其固定資產投入的10%給予一次性資助,單個機構最高100萬元。對我市創新主體共享粵港澳大灣區大科學裝置及科研基礎設施的,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量的3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100萬元。
(四)引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在我市布局。對超級計算機中心、大數據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在我市落地建設的,在建設規劃、用地指標、開辦運營資金等方面實行“一事一議”,給予專項政策支持。
(五)支持與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交流。對與粵港澳大灣區聯合在我市舉辦各種形式的人才沙龍、院士峰會、學術論壇、專題講座、人才培訓等活動的機構,按活動實際支出總額的50%一次性給予補助,單個活動最高50萬元。鼓勵粵港澳大灣區青年來我市創新創業,對在我市建設的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可直接享受省級孵化器相關優惠政策。
(六)支持粵港澳大灣區高校和科研機構承擔我市科技計畫項目。建立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直接跨地區撥付使用機制,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向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科研院所開放,支持單獨或牽頭與我市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賦予粵港澳大灣區項目承擔單位經費管理自主權。
二、加快引進培育科技創新人才
(七)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高校、科研機構可與科研人員約定科技成果權屬,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高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淨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允許轉化收益的70%以上用於獎勵研發人員和直接貢獻人員。
(八)強化高層次科技人才引進力度。對新引進或認定的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兩院”院士、國家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第一完成人,新認定或全職引進的每人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工作經費,柔性引進的每人給予一次性最高50萬元工作經費。
(九)提高企業人才貢獻補助。對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或年納稅在100萬元以上的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入庫企業,三年內給予薪酬貢獻獎勵:工資薪金年收入在20萬元以上且正常納稅的高管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研發部門負責人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技術人員,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量的50%額度給予獎補,每人每年最高100萬元。
(十)加強科技人才社會保障。對認定的市高層次人才參加企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按規定繼續繳費至滿15年後,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十一)加強科技人才子女入學保障。對我市引進的創新創業科技人才的子女,要求在我市入園或接受義務教育的,享受與其工作或服務地區戶籍居民的同等待遇,按就近入學原則,憑高層次人才認定相關材料及相關居住證明,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在其父母或監護人實際居住地轄區公辦幼稚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
(十二)試行科技人才住房優惠政策。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高管人員及技術人員(工資薪金年收入在20萬元以上)在我市購買成套市場商品住房,連續5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量的50%給予住房補貼,每人每年不超購房總額的10%。
三、大力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十三)高新技術企業提質激勵。對通過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及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評價認定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支持。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扶持。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晉級5000萬元級別、2億元級別、10億元級別的,按照企業首次晉級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財力比上一年增長部分按30%比例給予一次性支持。首次晉級50億元級別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十四)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開展中間試驗。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創新成果中試、套用示範與系統化、工程化的配套開發和持續創新,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推進產業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對企業開展的重大中間試驗項目,經科技部門備案的,按中試研發費用的50%一次性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支持。
(十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補助。對首次和再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含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5萬元的支持;對入選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支持。
(十六)高新技術企業引進補助。對市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搬遷落戶我市並經重新登記備案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單個企業給予一次性50—200萬元的支持。其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單個企業給予200萬元支持;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含500萬元)至2000萬元的,單個企業給予100萬元支持;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以下的,單個企業給予50萬元支持。
(十七)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補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年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連續3年按其形成除土地轉讓、股權轉讓之外地方財政貢獻量的50%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獎補。
(十八)科技型企業引進激勵。鼓勵大學科技園、民營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平台統籌運用財政獎補資金靈活制定科技型企業引進資助政策,連續5年按平台園區內企業年度對註冊地財政貢獻部分增量的50%給予運營主體獎補。
四、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
(十九)支持研發總部建設。對將研發總部遷入我市的大型企業,研發總部固定資產投資達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支持,並對其新增科研貸款所需支付利息的20%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貼息扶持。
(二十)支持技術型企業研發投入。對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企業,研發費用(企業研發費用依據上年度稅務部門稅前加計扣除備案確認的企業研發費用數額)按25%給予補助,補助額度最高200萬元。
(二十一)支持研發設備購置。對科技型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用於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15%予以補助,單台儀器設備補助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最高500萬元。
(二十二)實施重大(重點)科技專項。加強與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對接,吸引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和成果在我市開展延展性研究、產業化套用與轉化落地。對承擔市級重大(重點)科技項目的,單個項目予以最高200萬元支持。本條款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二十三)實施科技項目配套。對我市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牽頭承擔國家、省科技計畫(專項)項目(科技研發資金資助項目,創新平台建設類除外),其所獲撥款額在100萬元以內的,給予國家、省撥款額30%的配套支持;其所獲撥款額超過100萬元的,其超出100萬元部分,給予5%的配套支持;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五、推動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
(二十四)加快園區改革創新發展。鼓勵市高新區、江東新區、各縣(區)產業園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資金。各縣(區)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深化園區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園區主要領導應由所在縣(區)黨政領導成員兼任,所在縣(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同志兼任園區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賦予園區核定編制內選人用人自主權。
(二十五)促進高新區、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現代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補;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國家現代農業科技園區,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補;對新獲批的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現代農業科技園區,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補。本條款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二十六)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發展。發揮科技園區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發展。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試點的產業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80萬元資助。
(二十七)支持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園區。對產業園區被認定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園區,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支持。本條款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六、激勵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二十八)實行科技創新券制度。繼續實施科技創新券,省市協同,合力推進,對省科技創新券支持的項目給予疊加協同支持,單個項目最高30萬元。
(二十九)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對社會組織、企業等第三方機構利用科技成果在我市實施智慧城市、智慧校園、智慧社區和遠程醫療等項目給予支持,按技術契約中買方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總額最高100萬元。
(三十)培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對我市企事業單位被科技部認定為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對獲科技部認定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的外地企事業單位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助。在經科技部門公開遴選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台上實現交易的雙方至少有一方屬河源的技術交易,對平台運營單位按相關實際技術交易金額的3%給予資助,每年最高100萬元。
(三十一)促進科技服務機構發展。對在我市註冊、登記並開展科技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前3年每年按其場地租金的50%給予支持,最高5萬元;前3年每年按其科技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的3%給予支持,最高15萬元。
(三十二)激勵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多渠道鼓勵科研人員從事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對經科技部門認定的技術經紀人給予每人2萬元一次性資助。
(三十三)推進軍民科技協同創新。加快軍民技術融合發展,對參與軍方資質認證,其中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證書、武器裝備生產保密資格證書、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書、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書認證,每通過一個一次性給予10萬元支持。對以高校院所、軍工企業為主體的軍民融合創新平台,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按國家級、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補助。
(三十四)實施科學技術獎勵配套。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和一、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50萬元、100萬元的配套獎勵;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和一、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和80萬元、50萬元的配套獎勵。本條款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三十五)鼓勵創新創業。對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並獲得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的支持;對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廣東省賽區)並獲得複賽入圍資格的企業,給予2萬元的支持,獲得一、二、三等獎、優勝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支持;對獲得我市政府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優勝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1萬元的支持;獲獎項目落戶我市的,視項目規模給予最高200萬元資金扶持,對重大科技項目落戶的按“一事一議”給予專項政策支持。鼓勵我市青少年參加各級各類創新大賽,對在國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獲得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和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支持。本條款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七、加快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三十六)支持組建技術創新平台。對新組建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博士後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等國家級重大創新平台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支持;對新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等各類創新平台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支持;對新組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等各類創新平台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支持;對新認定的省級院士專家企業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分別一次性給予80萬元、50萬元、20萬元、20萬元支持。對批准組建的國家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按其獲得資助額的30%給予配套。對新認定的海智基地、海智計畫工作站,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支持。
(三十七)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對新認定為省、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支持;對獲得省考核優秀並獲得省事後補助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市按照省補助額度的20%進行配套,單個機構最高100萬元。
(三十八)促進孵化載體提質增效。推行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實行“一址多照”制度。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10萬元支持。對參加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運營評價,獲得通過優秀評價給予10萬元支持;對參加廣東省孵化器運營評價的孵化器,獲A等級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支持,獲B等級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支持。
(三十九)加強創新平台的監測評估。對參與科技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的各類創新平台。績效評價為優秀等次的,在科技計畫項目立項方面給予優先支持,績效評價達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後復檢,復檢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單或取消資格。
八、促進科技金融融合發展
(四十)扶持創業投資機構發展。對在我市註冊並投資我市孵化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3年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按其每年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的2%一次性給予支持,單個創業投資機構年度支持最高100萬元。對投資於我市孵化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一年後出現損失的創投機構可按其損失額的10%進行補貼,單個投資項目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單個投資機構最高補貼200萬元。對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科技金融服務平台為評級通過的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擔保服務並承擔100%貸款損失風險的,按承擔無抵押貸款風險金額的3%給予支持,單個機構最高100萬元。
(四十一)支持科技信貸發展。對通過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髮生的貸款且履行了正常還貸的企業實行貸款貼息支持,按貸款利息(科技信貸風險金承擔部分)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150萬元。
九、強化科技創新引領鄉村振興
(四十二)大力發展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實施農業特色優勢產業提質增效行動,建設一批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基地。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支持。
(四十三)支持農業科技孵化器建設。以農業科技園區、農業產業園等為載體,建設一批現代農業科技孵化器。對新認定的市級農業科技孵化器,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支持。
(四十四)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農業類高校、科技院所在我市建設中試基地。對粵港澳大灣區農業類高校、科技院所在我市單獨或聯合我市企業建設中試基地,按其固定資產投入的30%給於一次性資助,單個基地最高200萬元。
(四十五)支持科技扶貧產業基地建設。鼓勵建設一批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需要,帶動作用強的科技扶貧產業基地。對新認定的科技扶貧產業基地,經市政府同意,給予一次性最高30萬元的支持。
(四十六)支持科技特色鎮建設。對新認定的省級專業鎮協同創新平台(綜合性服務平台),按省資助經費的50%給予配套支持,單個平台最高100萬元。對廣泛套用智慧停車、無人商場、智慧安防、網際網路+套用平台等高新技術的,並完成省級特色小鎮驗收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支持。
十、改革財政科技資金管理制度
(四十七)資金來源和操作規程。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結合以及“誰受益、誰承擔”的劃分原則,本政策措施所需財政資金,實行分級負擔制。除明確由市財政負擔外,其餘的按屬地原則承擔,各縣(區)、管委會的由各縣(區)、管委會財政負擔。市財政負責市直且按照稅收分成比例與源城區、高新區管委會財政分別負擔。項目承擔單位所在轄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企業)或個人,項目承擔主體在市外的,由市、縣(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按科技資金跨地區使用機制給予劃撥。市科技部門負責制定操作指引及實施細則,並負責解釋。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科技部門制定實施。
(四十八)優惠政策有關說明。企業(單位)上一年度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違反稅收規定被處罰、違法經營被處罰等情形,各類資助(獎勵)申報予以“一票否決”。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獲得本政策措施的財政資金支持最高1000萬元,同一企業同一項目支持有重複的,只以最高標準給予支持。
(四十九)建立投入增長機制和強化考核。從2019年起,市、縣(區)、管委會財政均要在已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建立科技投入增長機制,確保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投入有效增長。市政府將縣(區)、管委會財政科技政策兌現情況、社會研發投入強度等科技創新要素作為縣(區)、管委會黨政領導班子評先評優重要參考指標。
(五十)施行有關事項。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源市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號)檔案廢止。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於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參照本政策措施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解讀

一、政策修訂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根據省政府出台的《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檔案精神和“各地市在3個月內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的要求。為主動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將我市打造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拓展區,在《河源市關於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6〕49號)檔案基礎上,針對政策實施過程中科技型企業反映比較強烈的難點、痛點、堵點以及我市科技創新發展的短板,重新編制了《河源市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主要依據
(一)《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
(二)《河源市關於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6〕49號)
三、《政策措施》主要內容及需要特別說明的重點問題
《政策措施》按“問題導向、普惠為先、增量激勵”的原則進行修訂,做到全面系統,突出我市抓科技創新工作的著力點和落腳點。在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創新主體培育、創新載體建設、創新環境最佳化等十大方面提出50條與之相對應的措施。
(一)融入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為全力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拓展區,針對性提出了支持我市企業參與大灣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牽頭開展的套用基礎研究;支持與大灣區聯合組建創新創業團隊;支持與灣區高端創新平台共建共享;支持與大灣區聯合舉辦學術交流活動;首次提出鼓勵大灣區高校和科研機構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支持建設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並對支持事項按標準給予資助。
(二)科技創新人才培育引進針對我市科技創新人才缺乏、高層次科技人才難引進、留不住的現狀,《政策措施》明確了科技人才在社會保障、子女入學、住房優惠、增量貢獻獎補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賦予科研人員更多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以“不求所有、只為所用”的柔性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
(三)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根據我市科技型企業數量少,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少的現狀,《政策措施》針對性地提出了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引進等給予資金扶持,對高新技術企業首次上規給予獎補;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開展中試,按中試研發費用的50%給予獎補;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的激勵,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其對財政貢獻增量部分給予獎補。
(四)提升企業自主研發能力。針對我市企業研發能力差、投入少的現狀。《政策措施》提出大力支持科技型企業將研發總部遷入我市,按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給予資助。支持企業、研發機構等單位購置研發設備,實施市級重大科技專項計畫,解決關鍵技術卡脖子問題,單個項目最高資助200萬元,對承擔省級以上科技項目按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五)推動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按省“創新12條”關於產業園區的改革要求,推動我市產業園區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高新產業園區給予最高500萬元獎補,支持產業園區積極創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示範園區。
(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針對我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難、少的現狀,《政策措施》提出了繼續實行科技創新券制度,支持第三方機構參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大力培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對機構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的補助。激勵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給予科技成果質量高且在我市轉化的單位最高100萬元的扶持,推動軍民科技協同創新,開展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等措施,打通科技成果轉化“最後一公里”。
(七)加大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根據我市研發機構少、創新能力弱的現狀,《政策措施》針對性提高了國家、省、市各類科技創新平台的認定獎補力度,對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的認定及運營評價給予獎補,同時加強對研發平台的動態監測。
(八)促進科技金融融合發展根據我市科技型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現狀,《政策措施》針對性提高科技信貸額度;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我市科技型企業給予獎補,單個投資機構最高200萬元的補助。對企業風險準備金信貸部分給予50%的貸款貼息支持,單個企業最高150萬元。
(九)加大科技對現代農業的支撐力度圍繞打造農業特色市的發展目標,加大對科技扶貧產業基地建設、農業科技孵化器建設、農業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等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重大農業科技項目落戶我市,高端運營主體參與我市農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支持農業試驗基地等重大平台建設,著力推動農業特色市建設,強化科技創新引領鄉村振興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具體措施。
(十)改革財政科技資金制度。一是改變了財政資金投入方式,本政策除了個別條款明確採用事前資助方式外(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絕大部分採用“後補助”方式予以支持,有效提高了財政資金的績效;二是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結合以及“誰受益、誰承擔”的劃分原則,本政策措施所需財政資金來源,實行分級負擔制。除明確由市財政負擔外,其餘的按屬地原則承擔,各縣(區)的由各縣(區)財政負擔,市級財政負責市直且按照稅收分成比例與源城區、高新區財政分別負擔;三是建立科技資金跨地區使用機制,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科技局制定。
四、徵求意見情況
起草單位市科學技術局已徵求並部分採納了30個部門意見。
五、審查情況
已經市司法局審查(河司審函〔2019〕17號),並經七屆7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六、解讀形式
檔案的解讀採取文字形式。
七、解讀途徑
通過河源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發布解讀內容。
八、解讀時間
檔案印發後立即進行解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