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河源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是河源市人民政府為為規範社會保障卡製作、發行、套用和管理,方便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業務,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河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制定單位:河源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社會保障卡製作、發行、套用和管理,方便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業務,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卡,是指政府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套用於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積體電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和金融服務等功能。
社會保障卡有效期為10年。持卡人須在社會保障卡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憑社會保障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申領網點換領新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我市社會保障卡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負責我市社會保障卡金融套用的指導協調、聯網通用、受理環境改造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負責社會保障卡發行申領授權、製作發放、運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務等,並接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管理和監督。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保局要設立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開展社會保障卡各項業務辦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
各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要設立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提供辦理本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的服務。
合作銀行要在各銀行網點設立社會保障卡業務視窗,負責社會保障卡金融業務的辦理,並根據社會保障卡發行和套用的需要,提供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掛失解掛、補換卡等服務。
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和合作銀行社會保障卡業務視窗均為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
第六條各縣區政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配合做好轄區內居民的信息採集和社會保障卡發放工作。
第二章社會保障卡的套用
第七條社會保障基礎性套用。
身份憑證。作為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業務辦理的身份憑證。
信息查詢。以社會保障卡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錄網站及在自助終端上查詢相關信息,還可以在網上辦理相關社會保障事務。
醫療費用結算。憑卡和社會保障卡PIN碼(以下稱為社保密碼)實現在本市及跨市的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和藥店購藥。
第八條金融功能的社保套用。
社會保險費繳納。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參保居民、農村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銀行代扣等。
待遇領取。包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各項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醫療費用等的報銷返還,以及面向個人的各類就業扶持政策補貼等的領取。
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後的費用支付(包括個人自付部分結算時個人賬戶不足額時的費用結算、個人自費部分結算)。
第九條金融套用。
具有金融功能的河源市社會保障卡作為具有特殊性質的銀行卡,其金融功能作如下限制和定製:
(一)只限境內使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具有政府服務功能,使用範圍暫時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暫支持借記套用。社會保障卡載入的金融功能暫限定為人民幣借記套用。
(三)支持專有的金融增值服務。
第十條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對象為本市戶籍人口及參加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一人一卡,實行實名申辦和使用。
第三章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掛失和註銷
第十一條社會保障卡申領分為集中申領和個人申領。
集中申領時,經辦人應攜帶用人單位證明、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到社會保障卡申領服務網點辦理,並及時發放給申領人,不得漏發和遲發。
個人申領時申請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申領服務網點辦理。年長、殘疾等行動不便、常駐異地的申領人可由其委託人代為辦理,委託人必須出示有效證明或委託函,不滿16周歲的申領人須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
社會保障卡申領時,申領人應填寫《河源市社會保障卡申請登記表》,通過業務人員審核確認後,由申領人本人(委託人或監護人)簽字提交。申領人參保信息有誤的,須前往參保地所在社保部門處理,並提供由社保部門出具的業務處理憑證。
凡申請新辦卡,且市社會保障卡服務平台無法獲取到申領人電子照片信息的,申領人須前往河源市社會保障卡服務相館拍攝符合二代身份證標準的電子照片,並提供由社會保障卡服務相館出具的《數碼相片回執單》。
申領人可選擇合作銀行中的任一銀行作為開戶銀行。開戶銀行一旦選定,原則上不再變更。
第十二條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應當通過我市公安戶籍基礎信息等政府共享資源庫採集、比對制卡信息並上傳省社會保障卡平台,自省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確認之日起45天內(特殊情況除外)完成社會保障卡的製作,並送達開戶銀行服務網點。
第十三條社會保障卡可以由本人領取,也可以委託領取。
本人領取的,應當在接到社會保障卡領卡通知的60天內,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到申領服務網點領取。委託領取的,被委託人應當出具委託函原件、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統一領取的,單位經辦人應在接到社會保障卡領卡通知的60天內,憑單位證明,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到開戶銀行服務網點領取。領取後需儘快下發給本單位職工。
在規定的領卡時間內,超過60天不領卡的,視為申領人自動放棄,申領服務網點負責把卡交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處理。
第十四條社會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須分別辦理激活啟用手續後才能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激活須持卡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開戶銀行服務網點辦理,不能代辦。
第十五條社會保障卡發生丟失的,持卡人要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分為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及開戶銀行應當在接到掛失信息後及時凍結該卡的使用。掛失後,社會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持卡人遺失卡後,可通過撥打開戶銀行24小時服務熱線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臨時掛失(工作時間)。正式掛失須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開戶銀行服務網點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掛失委託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書面正式掛失後,持卡人需要解除掛失的,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前往開戶銀行服務網點辦理。
第十六條因社會保障卡遺失,持卡人正式掛失後申請補卡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開戶銀行服務網點,填寫《河源市社會保障卡補換卡申請表》。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掛失委託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持卡人自辦理補卡業務起60天后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該網點領取新卡。
第十七條在社會保障卡損壞、有效期滿、卡面個人信息變更等情況下,持卡人可以申請換卡,辦理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開戶銀行服務網點,填寫《河源市社會保障卡補換卡申請表》辦理換卡手續。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託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持卡人自辦理換卡業務起60天后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申請的銀行網點領取新卡。持卡人須交回原卡,由開戶銀行服務網點回收並按規定銷毀。
第十八條社會保障卡密碼分為社保密碼和金融密碼,社會保障卡啟用後需要修改密碼的,持卡人可到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自助服務終端修改社保密碼,在開戶銀行修改金融賬戶密碼。
第十九條社會保障卡的社保賬戶或金融賬戶使用時,連續多次輸入錯誤密碼會造成鎖卡。若社保賬戶被鎖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或開戶銀行服務網點辦理社保密碼解鎖;若金融賬戶被鎖卡,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開戶銀行社會保障卡業務視窗辦理金融賬戶密碼解鎖。
第二十條社會保障卡密碼遺忘的需要重置密碼,若社保密碼遺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或開戶銀行服務網點辦理密碼重置;若金融賬戶密碼遺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開戶銀行社會保障卡業務視窗辦理金融賬戶密碼重置。
第二十一條因持卡人死亡、出國(境)定居等終結本市社會保險的,須註銷社會保障卡。由相關申請人憑社會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辦理社保套用的註銷後,憑清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社會保障卡業務視窗辦理金融套用的註銷,註銷後的社會保障卡由開戶銀行剪角回收。
第二十二條開戶銀行將註銷的社會保障卡粉碎銷毀,並將銷毀回執送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條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免收工本費,補換卡收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規定,每張卡收取工本費人民幣20元,委託服務銀行代收,並開具代收款收據憑證。
因社會保障卡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由於制卡過程卡面信息印刷錯誤的,持卡人可向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申請免費更換。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持卡人認為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和合作銀行社會保障卡業務視窗在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套用等有違法行為的,可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社會保障卡行政監管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
持卡人認為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和開戶銀行社會保障卡業務視窗在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套用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和合作銀行社會保障卡業務視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社會保障卡相關個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各業務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卡面信息和系統顯示信息是否與持卡人相符。如有疑問,待核實其身份後再行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需出示委託函。
第二十七條因持卡人出借、轉讓社會保障卡或對社會保障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級各部門(單位)為市民提供公共事務服務時,應將社會保障卡作為重要的身份憑證和信息載體,並在服務視窗配置相應的讀寫卡機具和套用系統,為社會保障卡提供套用環境。
第三十條各級各部門(單位)在進行信息化系統建設時,對涉及公共服務的,應將社會保障卡的套用作為配套建設內容,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卡在本部門、本行業的套用。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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