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

《江西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是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發布通知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4號
《江西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31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社會保障卡綜合套用,推進政務服務數位化、便民化,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製作發行,作為持卡人享受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民生服務卡。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電子社會保障卡與實體社會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依託政務服務平台和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實現社會保障卡身份識別、電子證照、信息查詢、業務辦理、待遇發放、醫療服務、金融服務等功能套用,實行政務服務、居民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一卡通用。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本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套用與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社會保障卡一卡通跨省通辦相關服務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套用與服務應當遵循統一組織、協作共享、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協調機制,組織領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套用與服務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並建立投訴、舉報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林業、體育、鄉村振興、醫療保障、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自然資源、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託全省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實現社會保障卡及其關聯業務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為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提供信息平台和業務數據支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推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全省通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套用服務事項跨省辦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發放、管理。
本省戶籍人員或者享有本省公共服務權益的其他人員可以自願申領社會保障卡,自願選擇可以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的銀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以及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完善社會保障卡服務體系,規範辦事流程,在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使用、掛失、解掛、補換、註銷、密碼修改等業務時提供便利。
第十條 持卡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網上服務平台、諮詢服務電話等渠道開通社會保障卡套用功能。
持卡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開通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用於領取各類民生待遇資金、財政補貼資金,以及辦理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業務。
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服務便利。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場所應當設定社會保障卡讀寫、掃碼終端,完善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可以用於證明持卡人身份,作為國家和省規定的公共服務場所身份核驗、辦理政務服務和居民服務事務、註冊登錄政務服務平台的有效身份證件。
持卡人辦理政務服務和居民服務事務,政府有關部門及公共服務機構能夠依託政務服務平台獲取信息的,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紙質檔案資料或者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所有可以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財政補貼資金、社會保險待遇等統一發放到社會保障卡。
第十三條 國家和本省確定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政務服務、居民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有關部門不得再發放功能重複的民生服務卡、證或者電子二維碼。國家另有發卡(碼)要求的,融合使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服務領域適合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有關部門應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協商,統一納入社會保障卡一卡通。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規範編制、動態管理並及時更新套用服務事項目錄,向社會公布。鼓勵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創新套用,制定補充目錄,報上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布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事項的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
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依託社會保障卡身份識別、金融服務等功能開發其他便民服務,促進跨領域、跨行業集成套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媒介,對社會保障卡的功能、套用領域、用卡規範和服務規程等開展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場所的工作人員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提高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技術、法律等手段,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與監督機制,保障持卡人個人信息和資金安全。
需要查詢、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執行,不得查詢、調閱與服務無關的信息,確保持卡人信息安全。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查詢、調用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個人信息的程式及管理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泄露持卡人信息,不得非法扣押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七條 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不得出租、轉讓、出借本人社會保障卡。因本人原因造成個人信息泄露、賬戶資金損失的,由持卡人依法承擔後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社會保障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將持卡人違法使用社會保障卡的行為記入其信用記錄,並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工作人員的,由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事項目錄清單開展社會保障卡服務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放功能重複的民生服務卡證碼的;
(三)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的;
(四)拒絕或者阻撓向持卡人提供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的;
(五)拒絕或者阻止其他部門依法利用社會保障卡查詢、調用本部門管理的持卡人資料信息的;
(六)利用製作、發放社會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騙取、截留、非法扣押社會保障卡的;
(八)通過社會保障卡非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財政補貼資金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過程中,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持卡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社會保障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一、《條例》出台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出台,將為推動全省社會保障卡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一卡通”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推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我省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落實舉措。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在推進海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深圳先行示範區、西部大開發等重大戰略決策部署時,均提出建立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一卡通”服務管理新模式。同時,在多個重要檔案中,明確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在財政補貼發放、交通出行、看病就醫、適老服務等領域套用。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以更高層級的法律法規為推進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提供法治體系保障。
(二)推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助力我省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具體實踐。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始終把社會保障卡“一卡通”作為一項重大惠民工程來抓,作為服務“五型”政府建設、推進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創新舉措,是我省推進實現民眾辦事“減證便民”“只跑一次”“一網通辦”的具體實踐。2018年6月,率先在全國以省政府名義出台政策檔案,明確將社會保障卡打造成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卡。今年3月,省委、省政府又出台了《關於推進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的意見》,提出了民生服務“一卡通辦”、公共服務“一卡通行”、收支結算“一卡通付”和社會服務“一卡通用”4方面13個領域套用任務。落實好省委、省政府要求,助推全省深化發展和改革雙“一號工程”,需要在省級層面通過法律法規來規範和引領各項措施落實落地。
(三)推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我省提升服務效能滿足民眾需要的重要途徑。目前,在各級人社部門的努力下,全省已累計發行實體卡4789萬張、電子卡2725萬張,簽發率居全國前列,基本上做到了“應發盡發、人手一卡”。在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已通過贛服通、江西人社等渠道提供40餘項便民服務事項,初步實現了財政、醫療、民政、文化、交通等領域的“一卡通用”,全省多地已經實現“一卡通辦”“一卡通享”“一卡通游”,為民眾辦事生活提供了極大便利。社會保障卡已成為我省民眾享受便捷政務服務和居民服務的重要載體,民眾期盼實現更大範圍更高質量的“一卡在手、生活無憂”。為切實服務好人民民眾,迫切需要總結前期社會保障卡推廣套用成功經驗和制度成果,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長效機制。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二十二條,主要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目的原則、各方職責、發卡範圍、套用領域、安全保障、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相關條文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又結合江西實際,主要體現在“六個明確”上。
一是明確目的原則。《條例》制定目的是推動社會保障卡綜合套用,推進政務服務便民化、數位化,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明確了“統一組織、協作共享、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則。
二是明確各方職責。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協調機制,組織領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套用與服務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醫保、工會等政府部門和人民團體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套用服務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政務服務部門開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並建立投訴、舉報制度。
三是明確發卡範圍。社會保障卡發放對象為本省戶籍人員或者享有本省公共服務權益的其他人員。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推動實現政務服務、居民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一卡通用。國家和本省確定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的領域,有關部門不得再發放功能重複的民生服務卡、證或者電子二維碼。
四是明確套用領域。社會保障卡可用於證明持卡人身份,是合法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用於辦理政務服務事務、領取財政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服務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動態管理並及時更新。支持各部門依託社會保障卡身份識別、金融服務等功能開發其他便民服務,推動更大範圍更多領域集成套用。
五是明確安全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與監督機制,保障持卡人個人信息和資金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泄露持卡人信息,不得非法扣押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持卡人違法使用社會保障卡的行為將記入信用記錄。
六是明確法律責任。界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等在“一卡通”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針對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和套取基金資金,以及出租、轉讓、出借本人社會保障卡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三、貫徹落實安排
我們將把貫徹實施《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後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由省人社廳、省政務服務辦共同牽頭,持續加強與各地各部門協作配合,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同時,將在省人大以及省司法廳指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對《條例》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一是制定配套措施。加快細化出台一批務實管用、前瞻性強的配套政策,儘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套用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完善用卡規範和服務規程。指導各地完善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協調機制,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數據共享、一網通辦、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機制,為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穩定運行、見實見效提供制度支撐。
二是加快推廣套用。加快實施《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三年行動計畫》,重點推進財政、文化、旅遊、交通、醫療、教育等領域的套用,打造一批示範性套用場景,為民眾日常生活提供更多便利。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選擇好突破口和切入點,不斷拓展社會保障卡套用範圍、提升服務功能。
三是強化宣傳培訓。認真組織開展《條例》學習培訓,與即將召開的黨的二十大精神相結合,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座談會等方式,提升對《條例》的理解力和執行力。將《條例》列入普法宣傳內容,充分依託政府入口網站和各類媒體,大力宣傳《條例》的立法背景、重大意義和主要內容,引導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我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同時,也懇請各位記者朋友,加大對《條例》貫徹實施的宣傳力度,讓更多人民民眾了解知曉、持卡用卡。

解讀二

《條例》共二十二條,主要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目的原則、各方職責、發卡範圍、套用領域、安全保障、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相關條文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又結合了江西實際。
《條例》規定,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兩者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所有可以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財政補貼資金、社會保險待遇等統一發放到社會保障卡。國家和本省確定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政務服務、居民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有關部門不得再發放功能重複的民生服務卡、證或者電子二維碼。
《條例》規定,社會保障卡可以用於證明持卡人身份,作為國家和省規定的公共服務場所身份核驗、辦理政務服務和居民服務事務、註冊登錄政務服務平台的有效身份證件。
《條例》的出台,將為推動全省社會保障卡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一卡通”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不僅是助力我省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具體實踐,也是我省提升服務效能、滿足民眾需要的重要途徑。
近年來,江西省委、省政府始終把社會保障卡“一卡通”作為一項重大惠民工程來抓,全省已累計發行實體卡4789萬張、電子卡2725萬張,簽發率居全國前列。已通過“贛服通”等渠道提供40餘項便民服務事項,初步實現了財政、醫療、民政、文化、交通等領域的“一卡通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