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2022年8月31日,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台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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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台州市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和管理,積極推進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管理體系建設,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障卡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是指由國家統一規劃,採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範,經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批准,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部門)與相關金融機構合作,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用於個人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的積體電路卡,是持卡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障以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權益的身份憑證。
本辦法所稱社保卡服務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專門辦理社保卡(市民卡)相關業務的工作機構;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台州市內具備辦理社保卡相關金融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保卡的發行、申領、製作、發放、使用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社保卡發行對象為“浙江省內依法享受人力社保以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的人員”。在浙江省域範圍內,每人均可申領一張社保卡。
第五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全市社保卡建設規劃、社保卡發行註冊申請;負責全市社保卡建設方案制定,協調本市社保卡的管理和套用服務;負責全市PSAM卡申領和管理;負責本級社保卡信息採集、製作、發放、掛失、解掛、補換、銷戶、銷卡等日常管理工作(可委託本級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執行),配合部、省開展跨地區卡服務和用卡業務;負責監督本級社保卡服務機構,以及所轄區縣落實上級工作任務。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規範,落實省、市社保卡建設方案;負責轄區內PSAM卡日常管理;負責轄區內社保卡信息採集、製作、發放、掛失、解掛、補換、銷戶、銷卡等日常管理工作(可委託轄區內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執行);配合部、省、市開展跨地區卡服務和用卡業務;負責監督轄區內社保卡服務機構落實上級工作任務。
第七條 社保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專班相關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依託社保卡所提供的政府公共服務的支撐和保障工作。
合作銀行負責社保卡中金融借記卡的管理,按相關金融規定提供有關金融服務。
第二章 發行管理
第八條 社保卡採用全省統一的卡面樣式。卡正面有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並有網狀底紋;卡背面載有晶片並登記持卡人基本信息。全市社保卡發行主體為市人力社保部門,其所屬的社保卡管理機構或委託的社保卡服務機構在人力社保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下,具體承擔社保卡發行和套用等相關事務。
第九條 享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的對象,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社保卡。未滿16周歲的,或已滿16周歲,但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申領社保卡應當校驗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信息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相片、證件類型、身份證有效期、行業職業、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方式、國籍等(未成年人可不提供照片)。個人對所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社保卡只限於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妥善保管並正確使用社保卡,不得出讓、轉借、買賣,也不得持他人社保卡冒名辦理社會保障等政府公共服務業務。因出讓、轉借或買賣社保卡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保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應允許市民自主選擇市域合作銀行申領社保卡,鼓勵合作銀行建設具備社保卡快速制卡、發卡能力的社銀合作網點。
第十二條 社保卡遺失的,持卡人應及時通過社保卡服務熱線或服務機構辦理掛失。社保卡服務機構在受理持卡人掛失申請後,應在4小時內凍結社保卡社會保障功能的使用。
第十三條 發生社保卡有效期限屆滿、持卡人姓名和社會保障號碼等信息變更、金融密鑰到期時等事項,社保卡服務機構應及時提醒或者聯繫持卡人辦理社保卡換卡,換卡應及時回收和註銷原卡。
第十四條 已領取第三代社保卡的人員,發生省內跨市或跨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關係轉移的,無須更換社保卡;持有第一、二代社保卡的人員,市內轉移的,無須更換社保卡;持有第一、二代社保卡的人員,省內跨市轉移的,須更換社保卡。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應會同社保卡合作銀行建立註銷工作機制,對不能正常發放的卡、換卡後回收的原卡,進行社會保障功能和金融賬戶的註銷。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要建立社保卡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未發放至申領人的社保卡金融賬戶不得發放任何待遇補貼。定期清理庫存卡和超過6個月未發放到人的卡,以及通過與省持卡庫等系統對比,及時註銷其中已死亡人員的卡、已不屬於本地管理服務對象的卡和其他核實後無法發放的卡。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要向社會公布準確的服務網點信息、服務項目信息和辦事指南信息等,並通過縣級人力社保部門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要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社保卡服務標準和制發卡周期,開展線上社保卡申領、補換、郵寄等服務。由專人負責社保卡制發、社會保障功能啟用和金融賬戶開立等業務。
第十九條 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按照“誰使用誰管理”原則,負責管理本單位社保卡讀寫終端和制發卡終端,並在省卡管系統內做好設備信息登記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條 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未經許可不得組織社保卡未自然損毀的民眾大規模批量換制,堅持個人自主自願原則,要理性規範宣傳,不得採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行銷,違規發放禮品,代繳社保卡補換工本費等誘導和誤導的行為。社保卡相關宣傳方案、公告、溫馨提示等應經市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合理設定社保卡發行經辦服務網點,原則上所有網點均可發放社保卡。在非工作日時段,各轄區至少有一個網點可以辦理社保卡業務。鼓勵提供多種方式的便民服務,如預約申請、自助制卡、快遞服務、上門服務、照片信息採集等。
第二十二條 合作銀行要做好社保待遇進卡和財政補貼等政府各類資金入卡的保障工作,免除跨行發放資金費用,免收金融管理年費和省內異地使用手續費,出台取款轉賬等手續費減免政策,惠及所有持卡人員。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分行通過專線與市人力社保部門專網聯網,服務網點通過合作銀行分行的網路實現與市人力社保部門聯網,並使用統一的社保卡管理系統開展社保卡服務業務。未經許可,合作銀行不得以網路外拓的方式私自開展社保卡服務業務。
第二十四條 合作銀行應將社保卡業務納入本行日常業務,有計畫地組織網點經辦人員參加市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和考核,確保熟知業務政策、流程、服務、辦理功能等。
第二十五條 合作銀行辦理社保卡業務應當統一資格條件、統一合作程式、統一視窗(櫃檯)設定、統一標誌標識、統一辦事目錄、統一經辦要求、統一安全要求、統一運行保障、統一績效評估、統一監督檢查,並在社會保障卡系統建設、套用擴展、搭建套用環境、宣傳等方面提供支持。合作銀行須有營業網點覆蓋面廣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城市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對相關信息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授權,嚴禁泄露或擴大合作範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單位或個人提供持卡人數據。
第二十七條 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服務網點進行應急演練。對因系統、網路等原因造成無法正常服務時,及時採取措施做好申領人、持卡人的安撫解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應指定專業的社保卡網路與數據安全員,一旦發生安全事件或接到通知,應第一時間回響並採取措施將危害降至最小。社保卡服務機構和合作銀行應承擔因本部門網路與數據安全事件所產生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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