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浙江省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已於2022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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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創新社會管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推進長三角區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工作部署,經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以下簡稱長三角一卡通),是指在長三角區域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作為載體,在交通出行、旅遊觀光、文化體驗、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金融服務等領域,實現社會保障卡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
  第三條 本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匯集各類居民服務事項,拓展社會保障卡套用領域、範圍,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線上線下場景融合發展,推動“多卡集成、多碼融合、一碼通用”,促進跨區域居民服務便利共享。
  第四條 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遵循協商協作、互認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本省依託長三角區域合作機制,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共同研究長三角一卡通相關重大事項,完善各領域配套措施,推進跨區域業務協同,統一套用場景,實現套用互通。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三角一卡通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將長三角一卡通納入“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工作體系,督促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相關工作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機制,督促和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最佳化社會保障卡套用環境。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醫保、大數據、殘聯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為個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提供便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線下申請、收受分離的模式,提供社會保障卡異地申領服務,為跨地區申領社會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會保障卡的功能開通、掛失、補領和換領、註銷等工作,由發卡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省、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做好社會保障卡服務工作。
  第九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共同編制和動態調整長三角一卡通套用項目清單,並向社會公布。鼓勵相關部門通過社會保障卡載入更多業務套用功能,逐步擴大套用領域。
  第十條 社會保障卡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公共服務以及住宿登記等事項的有效身份憑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規定持社會保障卡辦理就業創業、勞動關係、人才人事等人力資源業務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業務。
  第十二條 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載入交通聯合一卡通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三條 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社會保障卡享受公共圖書館入館閱覽、公共博物館入館參觀、旅遊景區入園遊覽等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持社會保障卡在本省以外的異地聯網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藥費用可以直接結算。
  第十五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共同推進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發放各類惠民惠農補貼、社會保險待遇等,政府相關部門新開設的居民服務類發放賬戶原則上採用社會保障卡,逐步實現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發放各類居民服務類補貼項目。
  鼓勵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依託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功能,為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提供優惠及便利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積極開展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探索創新。
  鼓勵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開展長三角一卡通先行先試,拓展套用場景,率先實現同城服務和同城待遇。
  第十七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共同推進長三角一卡通與長三角“一網通辦”融合發展,擴大電子社會保障卡等電子證照的套用領域,推動與全國其他省份的互通互認,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數位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本省加強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政務服務平台的對接工作,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卡服務平台,完善社會保障卡持卡人信息與業務套用資料庫,推動業務與數據標準統一,實現長三角一卡通跨省業務互認與數據互通。
  本省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為長三角一卡通套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統對接和業務數據支持。
  第十八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共同構建長三角一卡通套用平台支撐和安全防護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線上線下業務安全管理,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加強風險監測,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做好相關數據安全和網路安全工作;對在服務管理中獲取的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方面的數據,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不得違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長三角一卡通政策措施、套用場景和使用方式等的宣傳,引導持卡人和相關單位積極、規範使用社會保障卡,營造良好的用卡環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長三角一卡通線下套用場所、線上服務平台和12345、12333等電話熱線,為持卡人提供用卡諮詢、服務引導和投訴受理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推諉、拒絕接受使用社會保障卡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長三角一卡通管理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的職責,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省推進長三角一卡通相關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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