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條例

《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條例》是為推動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規範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23年10月7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3日。

意見徵詢,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推動政務服務、公共服務融合創新,讓民眾能享受更加智慧型化、精準化、多元化的服務,推動各類民生用卡服務集成融合到社會保障卡,減少民眾辦事成本,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我們起草了《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按照立法程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3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郵件主題請註明“《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字樣。
  二、在下方表格填寫意見建議並線上提交。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0月7日

草案徵求意見稿

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動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規範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套用與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涉及社會保障卡跨省套用和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一卡通定義】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是指在廣東省範圍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作為載體,在社會保障、就業人才、醫療衛生、交通出行、旅遊觀光、文化體驗、金融服務等領域,為持卡人享受公共服務及開展社會活動提供身份憑證、支付結算、待遇發放等套用功能。
社會保障卡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可以在全省互認、流通使用。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電子社會保障卡與實體社會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適用原則】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管理、套用、服務應當遵循統一組織、協作共享、互認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各方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管理協調機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任務,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平台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服務相關工作。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套用監管、協調工作。
第六條【業務經辦】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規範辦理流程,統一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公開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條件、服務流程、辦理時限、功能功用等信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發放、管理,負責社會保障卡的功能開通、掛失、補領和換領、註銷等工作,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等按規定開展社會保障卡相關經辦工作。
個人可以自願申領社會保障卡,自願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
第二章 一卡通套用
第七條【套用定位】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政府公共服務領域,有關部門不再新發放功能重複的民生服務卡、證或者電子二維碼。國家另有發卡(碼)要求的,融合使用。
在前款規定領域內已經發放相關民生服務卡、證或者電子二維碼的,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服務領域適合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有關部門應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商,統一納入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
第八條【目錄管理】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級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項目目錄,進行動態管理。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目錄,結合本地實際創新套用場景、拓展套用領域。
第九條【身份憑證】社會保障卡可以作為辦理居民服務、政務服務等事項的有效身份憑證,用於住宿登記等套用場所的身份核驗,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政務套用】持卡人辦理居民服務、政務服務事務,政府有關部門及公共服務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信息的,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紙質檔案資料或者相應證明材料。
持卡人可以利用社會保障卡依法查詢本人個人信息、電子證照。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套用】持卡人可以持社會保障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業務和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持卡人可以持社會保障卡辦理就業創業、勞動關係、人才人事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
第十二條【交通文旅套用】持卡人可以持已載入交通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乘坐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道路旅客運輸、水路旅客運輸等公共運輸工具。
持卡人可以持社會保障卡享受公共圖書館入館借閱、博物館入館參觀、旅遊景區入園遊覽等文旅場所便利服務。
第十三條【資金髮放套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所有可以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財政補貼資金、社會保險待遇等統一發放到社會保障卡。相關套用服務場所在辦理前款資金業務時,應當為未申領社會保障卡的個人提供便利的社會保障卡申請服務。支持農民工工資、財政供養人員工資待遇、個人所得稅退稅、個人公積金提取等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十四條【金融服務】持卡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平台共享變更後的銀行賬戶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平台提取變更後銀行賬號信息,並將財政補貼資金、社會保險待遇發放至變更後的銀行賬號,無需個人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服務場所】個人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服務渠道辦理,也可以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現場辦理。
持卡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服務網點開通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
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服務場所、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應當設定社會保障卡讀寫、掃碼終端,完善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服務便利。
第十六條【港澳人員套用便利】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銜接,港澳居民可以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申領社會保障卡;港澳居民在粵使用社會保障卡,與內地持卡人享有同等權利和服務,在交通出行、旅遊觀光、文化體驗等方面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最佳化粵港澳大灣區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為港澳居民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套用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提供便利,完善社會保障卡用卡環境和服務設施。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依託社會保障卡身份憑證、支付結算等功能開發其他便民服務、促進跨領域、跨行業集成套用。
鼓勵拓展跨境人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場景,開展跨境套用創新。
第三章 一卡通管理
第十八條【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承擔本行政區域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服務具體事務;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保障卡制卡數據的採集、比對和上報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和解釋。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職責】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應當承擔以下職責:
(一)加強信息採集、發放管理、掛失註銷等關鍵環節管控;
(二)依託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功能,為持卡人提供優惠及便利服務;
(三)支持跨地區用卡、跨金融機構換卡;
(四)依法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供社會保障卡發放管理、經辦服務、金融套用等監管數據;
(五)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其他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宣傳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媒介等多種渠道,對社會保障卡的功能、套用領域、用卡規範和服務流程等開展宣傳,引導持卡人和相關單位積極、規範使用社會保障卡,營造良好的用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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