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4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目的: 為了規範社會保障卡的製作發行
-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4日
- 發布部門:韶關市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市長 鄭振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障卡的製作、發行、運行、清算、管理,方便居民辦理個人社會保障事務,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推動全市居民個人社會保障事務信息化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卡建設總體規劃》、《社會保障(個人)卡規範》、《社會保障(個人)卡安全要求》、《中國金融積體電路(IC)卡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機構發行,通過市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支持,用於居民個人辦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以及小額消費支付等事務的多功能智慧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卡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數據技術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數據中心)負責卡的製作、發行、運行、清算和管理等業務工作,並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行政管理和監督。
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中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辦事網點、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統稱代理服務網點)受數據中心委託,負責代理卡的申請、審驗、發放、變更、掛失和註銷等具體工作,並接受數據中心的業務指導。
各縣(市、區)政府和各鄉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採集和卡的發放工作。
第六條 持卡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持卡可以辦理如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
(一)勞動就業登記;
(二)社會保險登記;
(三)申領養老保險金;
(四)申領失業保險金;
(五)申領工傷保險金;
(六)申領生育保險金;
(七)申領醫療保險金;
(八)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
(九)就業培訓和職業鑑定;
(十)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
第七條 持卡人可以通過卡服務網點的專用讀寫設備,在線上辦理個人相關的社會事務, 查詢本人的基礎信息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信息。
第八條 卡的發行對象是本市戶籍居民或須在本市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九條 凡申請新辦卡,且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無照片信息的,必須提供申請人在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照片採集定點相館提供的《廣東韶關數字相片質量檢測回執》。
已參加社會保險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統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卡的申請手續。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在首次參保後由單位統一進行卡的申請。
參加本市戶籍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首次參保時同時進行卡的申請。
零星申請卡的,到戶口所在地代理服務網點填寫《韶關市社會保障卡辦理登記表》,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經審核確認並經本人簽字後,由代理服務網點出具《韶關市社會保障卡受理通知書》。委託申請的,受委託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並交驗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第十條 數據中心應當自接受申領信息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除外)完成卡的製作,並送達代理服務網點。
第十一條 卡既可以由單位代領代發,也可以由本人領取,還可以委託領取。
本人領取的,應當在《韶關市社會保障卡受理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到代理服務網點領取。
委託領取的,受委託人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在《韶關市社會保障卡受理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不領卡的,視為申請人自動放棄,代理服務網點負責把卡交回數據中心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卡:
(一)卡損壞的;
(二)卡的有效期屆滿的;
(三)在專用讀寫設備上無法讀寫的;
(四)變更卡表面內容的;
(五)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申請換卡的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換卡時必須清算相關費用後方能辦理。
第十三條 卡遺失的,持卡人應當即時通過韶關12333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熱線或韶關12333勞動保障服務網進行電話(或網上)掛失;或憑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到代理服務網點,填寫《韶關市社會保障卡辦理登記表》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委託掛失的,受委託人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卡掛失後,代理服務網點應當出具掛失憑證,並及時將掛失信息傳遞給數據中心。
數據中心在接到掛失信息後即時凍結卡的使用。
卡掛失期為15日。掛失期內找回原卡的,應當憑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持原卡到代理服務網點解除掛失。
掛失期滿未解除掛失的,卡自動註銷。卡的補辦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持卡人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到市外、出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卡應當註銷。
卡註銷應當填寫《韶關市社會保障卡辦理登記表》。持卡人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到市外的,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調動通知書、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證明。持卡人出境定居的,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出境定居證明、社會保險關係終止證明。持卡人死亡的,其親屬應當出具持卡人死亡證明、死者親屬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社會保險關係終止證明。
符合前款規定的卡註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收回原卡。結算註銷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個人金融賬戶後,將註銷信息返回數據中心。
卡應當註銷而未註銷的,一經發現,數據中心應當即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註銷處理。
第十五條 卡不設初始化密碼,凡需要設定消費密碼或取消消費密碼設定的,由申請人本人帶社會保障卡及身份證原件到各縣(市、區)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填寫《韶關市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登記表》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卡的有效期10年,使用過程中自動審驗。連續兩年未使用的,應當辦理審驗手續(持卡登記)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在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套用等管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社會保障卡監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在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套用等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社會保障卡相關個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因持卡人出借、轉讓社會保障卡或對社會保障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申領社會保障卡的,應按照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