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上海市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上海市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是為了創新社會管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推進長三角區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工作部署,經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上海市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9月22日通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2日
  • 通過會議: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
發布公告,規定全文,

發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一二八號
《上海市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2日

規定全文

上海市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創新社會管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推進長三角區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工作部署,經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以下簡稱長三角一卡通),是指在長三角區域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作為載體,在交通出行、旅遊觀光、文化體驗、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金融服務等領域,實現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
第三條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匯集各類居民服務事項,拓展社會保障卡套用領域、範圍,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線上線下場景融合發展,推動“多卡集成、多碼融合、一碼通用”,促進跨區域居民服務便利共享。
第四條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遵循協商協作、互認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研究長三角一卡通相關重大事項。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卡服務平台,通過長三角區域“一網通辦”數據共享交換,實現長三角一卡通跨省業務數據共享交換和數據標準統一互認;依託長三角區域合作機制,完善各領域配套措施、統一套用場景,推進跨區域業務協同,實現套用互通、證照互認。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推進機制,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主動對接、同步推進。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統籌協調、業務套用、技術支撐等工作的具體部門及其職責,將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納入“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工作體系,督促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相關工作任務。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條件、服務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為個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提供社會保障卡異地申領服務,採取線上線下申請、收受分離的模式,為跨地區申領社會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會保障卡的功能開通、掛失、補領和換領、註銷等工作,由發卡地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負責。
第八條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編制長三角一卡通套用項目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鼓勵相關部門通過社會保障卡載入更多業務套用功能,逐步擴大套用領域。
第九條社會保障卡可以作為辦理公共服務、政務服務以及住宿登記等事項的有效身份憑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規定憑社會保障卡辦理就業創業、勞動關係、人才人事等人力資源業務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業務。
第十一條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載入交通聯合一卡通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二條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憑社會保障卡享受公共圖書館入館閱覽、公共博物館入館參觀、旅遊景區入園遊覽等便利服務。
第十三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後,可以持社會保障卡在本省市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直接結算。
第十四條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進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發放各類惠民惠農補貼、社會保險待遇等,相關部門新開設的居民服務類發放賬戶原則上採用社會保障卡,逐步實現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發放各類居民服務類補貼項目。
鼓勵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依託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功能,為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提供優惠及便利服務。
第十五條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進數字長三角建設,落實數字政府建設各項任務,促進長三角一卡通和長三角“一網通辦”融合發展,擴大電子社會保障卡等電子證照套用領域,推動與全國其他地區的互通互認,不斷提高長三角區域公共服務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第十六條鼓勵長三角區域各地根據本地實際,積極開展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管理探索創新。
鼓勵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開展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先行先試,拓展套用場景,率先實現同城服務和待遇。
第十七條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進省級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完善社會保障卡持卡人信息及業務套用資料庫,支撐長三角一卡通相關數據共享共用、業務協同和套用場景建設。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強合作,共同制定長三角一卡通業務和技術標準,促進異地相關業務互認和數據互通。
相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為長三角一卡通套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統對接和業務數據支持。
第十八條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構建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套用平台支撐和安全防護體系。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線上線下業務安全管理,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強風險監測,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做好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相關數據安全和網路安全工作;對在服務管理中獲取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數據,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不得違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九條相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對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套用場景和使用方式等進行宣傳,引導持卡人和相關單位積極、規範使用社會保障卡,營造良好的用卡環境。
第二十條相關部門應當通過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線下套用場所、線上服務平台和12345等電話熱線,為持卡人提供用卡諮詢、服務引導和投訴受理等服務。
相關部門接到有關跨省市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事項的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轉相關省市依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非法出借、轉讓本人社會保障卡,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按照規定將有關失信信息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實施信用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推諉、拒絕接受使用社會保障卡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市推進長三角一卡通相關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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