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

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舟山市社會保障提出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 發布單位:舟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通知公告,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舟山市社會保障.市民卡(以下簡稱市民卡)管理,規範市民卡使用,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效能,方便市民辦理個人社會事務,提高社會信息化套用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民卡是指由市政府發放,具有記錄市民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障號碼等個人基本信息,市民在使用區域內用於享受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和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的多用途智慧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卡信息系統建設和相關信息採集、存儲、交換、共享,市民卡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民卡發放對象為本市戶籍人員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以及符合市政府相關規定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市民卡工程的牽頭協調部門,負責市民卡工程的總體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民卡工程中社會保障項目的規劃、建設和社會保障業務領域的套用工作。
市信息中心負責全市人口資料庫和數據交換平台的建設和管理,人口信息的採集、存儲、交換、共享、安全管理工作。
市民卡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市民卡工程建設、運營、維護和服務網點的監督管理,協調市民卡套用業務等。
第六條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市民卡系統建設的需要,積極推動市民卡在本部門的管理和服務中的套用。
各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社區)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做好市民卡的信息採集、申請受理、宣傳發放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民卡各套用部門及有關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無償地向市信息中心提供相關信息。
市民卡各套用部門及有關公共服務機構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同意,並與市信息中心簽署保密協定後,方可使用相關信息。
第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會同市內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市人口資料庫的規劃、標準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市信息中心和市民卡套用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市民信息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套用等各個環節保護持卡人的隱私。
第九條 市民卡的技術套用必須符合《社會保障卡(個人)規範》、《建設事業積體電路(IC)卡套用技術》、《中國金融積體電路(IC)卡規範(V2.0)》標準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聯卡標準。

第二章

市民卡的使用
第十條 市民卡卡載信息包括視讀信息和機讀信息。市民卡的視讀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市民卡序號、銀行卡號、個人相片等基本信息。市民卡的機讀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套用部門中的相關管理和套用信息。
第十一條 市民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記錄功能:記錄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信息;
(二)憑證功能:持卡人可持卡通過在線上或者脫機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作為持卡人享受政府服務(勞動、保障、居住、衛生、民政等)和公共服務的電子憑證;
(三)查詢功能:持卡人通過市民卡服務網路的讀卡設備,查詢持卡人本人的個人身份、勞動保障、公用事業消費等方面信息;
(四)消費支付功能:持卡人在對市民卡電子錢包充值後,可憑卡在市民卡套用網點用於公共運輸、公用事業、日常生活方面的消費;
(五)銀行卡功能:持卡人通過市民卡合作銀行營業網點和具備銀聯功能的終端辦理金融業務。
第十二條 市民卡套用範圍主要包括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運輸、醫療衛生、銀行卡結算、小額電子交易支付等領域,並根據業務發展逐步拓展至其他領域。
第十三條 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關使用密碼,因遺失、出讓或者轉借市民卡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市民卡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務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據需要申請開通。

第三章

市民卡的申領、掛失和註銷
第十五條 申領市民卡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到市民卡服務網點提出申請,並提供個人基礎信息和人像信息,通過校核後,辦理有關申領手續。
第十六條 市民卡使用後出現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持卡人應當到市民卡服務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持卡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市民卡服務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第十七條 持卡人遺失市民卡的,應當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市民卡服務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持卡人因故不能辦理書面掛失的,可以通過電話方式申請預掛失。通過申請預掛失後,持卡人仍應當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掛失生效前所發生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因持卡人未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後且在申請補領新卡前,因各種原因需辦理解除掛失手續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市民卡服務網點辦理。
第十九條 持卡人遺失市民卡的,應當到市民卡服務網點申請補領新卡。
第二十條 持卡人因死亡、戶籍變動等原因,依法不再繼續享受本市社會保障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的,持卡人或者其近親屬在辦結市民卡相關社會事務後,應當持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及時到市民卡服務網點申請註銷市民卡。
第二十一條 市民申領、換領、補領市民卡按照省級財政和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領市民卡的公民,在首次申領市民卡時免收工本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民卡經辦機構或相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市民卡發放、管理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市民卡信息的;
(四)泄露市民卡個人隱私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出讓、轉借市民卡或者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惡意破壞市民卡套用系統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公共服務機構不再發行與市民卡功能類似的其他卡種。已發行的,應當逐步納入市民卡體系,並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涉及銀行卡業務的相關事宜,遵照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民卡有效期暫定10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滿一個月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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