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寧人社規字〔2022〕7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廳屬各單位、社保局:
現將《寧夏社會保障卡申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6月27日
辦法全文
寧夏社會保障卡申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區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的申領和使用,保障持卡人安全、規範、便利用卡,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卡,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合作銀行面向社會公眾發行,具有身份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就醫結算、繳費和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障套用功能,以及現金存取、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等金融套用功能的積體電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信息載體。
寧夏社保卡執行全國統一的標準規範,遵循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國通用的基本原則。
社保卡包括實體社保卡和電子社保卡。
電子社保卡是實體社保卡的線上形態和電子證照,是持卡人線上享受人社服務等民生服務的電子憑證和結算工具,與實體社保卡一一對應、唯一映射、狀態相同、功能相通,由全國社保卡服務平台統一簽發、統一認證、統一管理。
第三條寧夏戶籍人員和在寧夏參加社會保險的其他人員(含外省人員、港澳台居民、外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申領和使用社保卡。
第四條 寧夏社保卡的申領、掛失、解掛、補領、換領、使用、註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寧夏社保卡卡面有持卡人姓名、相片、社會保障號碼、銀行卡賬號等個人信息項目。晶片內依據社保卡規範和中國金融積體電路(IC)卡規範行業標準,記載有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權益信息項目。
中國公民的姓名使用規範漢字表示。其他人員姓名採用與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一致的漢字,沒有漢字姓名的可用字母表示。
未滿七周歲的學齡前兒童可以不採集相片,相片區域空置。年滿七周歲的兒童應當持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印有相片的社保卡。
第六條 持有居民身份證的社會保障號碼採用十八位公民身份號碼;沒有居民身份證,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中國公民、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按照全國統一規則編制。
第七條 實體社保卡的編號是社保卡卡號,按照全國統一規則編制。
電子社保卡的編號是電子社保卡卡號,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社保卡服務平台統一生成。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
第八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一)建立為社保卡套用提供後台支持的業務管理系統、資料庫和適於用卡方式的信息網路;
(二)具備支持社保卡管理和套用的技術力量,包括人員、設備等,能夠維護社保卡套用系統運行;
(三)負責社保卡卡內檔案結構設計、社保密鑰載入、社保信息寫入工作。
(四)全區制卡數據的匯總、整理、比對、校驗;
(五)社保卡製作過程中的流轉、登記、整理、出入庫、進度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社保卡卡商的招標採購工作;
(七)指導監督卡商按照社保卡規範結構制卡;
(八)協調有關合作銀行為卡商提供金融數據;
(九)負責對晶片供應商和卡商的管理,確保個人信息和卡片的安全。
第九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
(一)社保卡(包括預製卡)入庫和出庫管理;
(二)辦理社保卡發放、補換、啟用、狀態查詢、信息變更;社保功能的密碼解鎖、重置、修改;社保卡的掛失、解掛及註銷等業務;
(三)社保卡發放登記和信息反饋;
(四)執行社保卡即時制卡、立等可取、及時發放。
第十條 合作銀行(營業網點)負責:
(一)辦理社保卡金融功能的激活、掛失、解掛、金融賬戶密碼修改和註銷等業務;
(二)對老年人、傷殘等行動不便人群,開展上門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等金融服務。
第三章 申領和啟用
第十一條 申領人辦理實體社保卡申領業務,可以通過各類線上服務渠道網上申領或者前往社保卡服務視窗辦理。
第十二條 申領人在社保卡服務視窗辦理實體社保卡申領手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寧夏戶籍人員:
1.7周歲(含)以上人員辦理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
2.由他人代理申領社保卡:
(1)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7周歲以下人員);
(2)代辦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
(二)外省戶籍人員:居民身份證。
(三)港澳台、外國公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外國公民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
社保卡相片應統一使用身份證照片。
第十三條 申領人通過網上服務平台申領實體社保卡的,在收到實體卡完成實名身份核驗後啟用社保功能。
第十四條社保卡金融功能需由持卡人到合作銀行營業網點辦理激活手續。
第十五條 社保卡設有社保功能密碼和金融功能密碼,社保功能密碼的解鎖重置和修改時應當採集持卡人相片。金融功能密碼的管理,遵循社保卡合作銀行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首次申領社保卡免費,補(換)領社保卡統一按照相關收費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四章 掛失與解掛
第十七條社保卡丟失的,持卡人應當及時辦理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掛失手續,避免個人權益和金融賬戶資金受到侵害。
辦理社保功能掛失,可通過各類線上服務渠道或者線下的社保卡經辦服務視窗辦理。金融功能掛失按照合作銀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持卡人辦理掛失後,未辦理補領申請手續前,社保卡找回的,辦理解掛,恢復該卡的正常使用。
辦理解掛,持卡人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分別到社保卡經辦服務視窗、社保卡合作銀行網點,辦理社保功能、金融功能解掛。
第五章 補領與換領
第十九條社保卡丟失的,持卡人應當補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應當換領社保卡:
(一)社保卡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正常讀寫的;
(二)社保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的;
(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等卡面信息變更的;
(四)因個人用卡需求主動申請換領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換領社保卡的。
補領、換領社保卡所需材料參照第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一條 補(換)社保卡的,原卡社保功能自新卡啟用之時即註銷。
第二十二條社保卡丟失的,持卡人可通過“我的寧夏”、電子社保卡服務渠道、國家人社政務服務平台、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等申請補領社保卡。
第六章 使用
第二十三條 社保卡和電子社保卡主要有讀卡、掃碼、線上等使用方式,可以在下列情形中使用:
(一)作為身份憑證辦理各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享受各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
(二)自助查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權益信息;
(三)就醫購藥服務身份識別、費用即時結算、信息服務;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個人繳費和待遇領取;
(五)其他行業領域各類財政惠民惠農補貼資金領取;
(六)交通出行、旅遊觀光、文化體驗等服務;
(七)持卡辦理現金存取、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等業務;
(八)殘疾人社保卡除上述使用情形外,還具有殘疾人身份識別功能;
(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社保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給他人,不得出售、購買社保卡,不得冒用、盜用他人社保卡。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因被收監服刑、失蹤等原因中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相關業務經辦機構應當在辦理中止業務手續時,同步中止其社保卡中除自助查詢、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外的其他社會保障功能。
第二十六條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社保卡及其密碼,避免社保卡的丟失或者損壞,避免使用社保功能初始密碼或者設定過於簡單的密碼。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對持卡人採取強制措施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押社保卡。
第七章 註銷
第二十八條 因持卡人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終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的,應當辦理社保卡註銷。
持卡人或者代理人在辦理社保卡註銷手續後,應當到社保卡合作銀行網點辦理金融賬戶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各社保經辦機構通過信息核查比對,發現持卡人死亡的,自動註銷社保卡社保功能,並通知代理人向套用相關部門、合作銀行反饋有關情況,按照各部門政策制度規定及合作銀行風險防控規則進行處置。
第八章 投訴處置
第三十條 持卡人遇到以下情形的,可實名向各社保卡管理經辦服務機構或撥打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或建議。
(一)未按本通知辦理相應業務事項的;
(二)視窗工作人員存在不合理收費的;
(三)使用社保卡在ATM機跨行(跨地區)取款,每月前三筆收取手續費的;
(四)發現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冒用、盜用他人社保卡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發展歷史
2022年8月1日起,寧夏人社廳出台的《寧夏社會保障卡申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將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界定了我區各級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以及社保卡合作銀行(營業網點)的職責和義務,涵蓋了社保卡操作全過程;明確了寧夏戶籍、外省戶籍以及港澳台和外國公民的辦理渠道和辦理手續以及需提供的材料、辦理費用等情況;規範了辦理掛失與解掛的路徑與方法,補領與換領的條件以及需提供的材料,使用的情形和需要注意的方面,辦理社保卡註銷、註銷後的有關處置問題等內容。
當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已進入統籌城鄉、服務全民、適應流動的新發展階段,人民民眾對擴大社保卡套用範圍、享受更便捷服務的需求愈益迫切。《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加快推進社保卡套用,凸顯社保卡管理與經辦服務的功效,主要體現在“五個有利於”:有利於簡化辦事流程,使持卡人方便快捷地享受人社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有利於促進人社服務管理模式創新,實現精確管理、標準化經辦和個性化服務;有利於通過現代信息技術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率;有利於防範經辦環節的道德和紀律風險;有利於促進信息消費,實現智慧寧夏惠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