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是2022年經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管理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京政辦發〔2022〕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首都社會治理現代化,規範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政府面向社會公眾發放,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就醫結算、費用繳納、待遇領取和金融服務等功能的積體電路卡,是持卡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務權益的身份憑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社會保障卡記錄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照片、社會保障號碼等基本信息和相關權益信息。
第五條本市鼓勵推廣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民生一卡通”服務,逐步擴展社會保障卡在政務服務、財政補貼、金融服務、交通出行、旅遊觀光、文化體驗、智慧城市、信用服務等領域的套用。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製作、發放等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推動社會保障卡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套用。
市政務服務、教育、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園林綠化、醫療保障、殘聯等有關單位負責做好本領域內依託社會保障卡所提供公共服務的支撐和保障工作。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等單位配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負責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規定和工作流程開展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啟用、掛失、解掛、補卡、換卡、註銷、套用狀態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信息變更等服務。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使用與數據安全
第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可申領、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障卡。
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但在本市享有養老助殘、教育管理等公共服務權益的人員,也可申領、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障卡。
第九條社會保障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條加強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系統與公民信用信息、健康信息、人口管理等相關用卡業務系統的數據對接,依法共享本市民生領域權益數據。
第十一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和社會保障卡載入的民生權益信息。
第十二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會同有關單位,對社會保障卡可辦理公共服務事項的具體項目、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進行公示公開,不斷提高社會保障卡的服務水平,為持卡人營造良好的使用環境。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與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相關的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合作銀行、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造成持卡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
造成就業專項資金、社會保險基金及其他財政補貼資金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保障卡持卡人的誠信管理,對違反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已確定依託社會保障卡整合的公共服務,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不再發放本領域民生類卡和證件。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解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等社會保障卡套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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