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合作服務管理,健全北京市社會保障卡服務體系,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1月10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人社數據發〔2024〕2號
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相關商業銀行:
為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合作服務管理,提升本市社會保障卡服務質量,現將《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合作服務管理,健全本市社會保障卡服務體系,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銀行,是指承諾滿足本細則所述的合作基本條件和服務要求,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訂服務協定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合作銀行的準入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開展合作。
第四條 有合作意向的商業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行發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發卡技術標準符合性審核。
(二)在全國開設的本行服務網點均應當受理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異地激活業務,並能為特殊人群提供便利的金融賬戶激活等服務。
第五條 有合作意向的商業銀行應當滿足以下服務要求:
(一)按照“自願選擇、平穩過渡”的原則提供社會保障卡金融服務,社會保障卡持卡人自願選擇提供服務的合作銀行,並根據個人實際需要進行變更。
(二)具備穩定高效專業的技術保障能力,滿足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系統技術標準並實現銀行業務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
(三)能夠承擔因系統對接或者社會保障卡業務流程調整產生的軟硬體設備、網路環境、銀行業務系統開發升級改造、聯調測試等費用,以及開辦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的網點所需的費用。
(四)根據便民惠民的原則,提供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專屬優質服務。在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的網點設立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開展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啟用、掛失、解掛、補卡、換卡、註銷、套用狀態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信息變更等服務,能夠為特殊人群提供上門服務,具備提供小批量加急制發卡服務的能力。能夠按比例配套建設即時制卡網點,即時制卡網點應不低於本行本市營業網點的70%。
(五)減免社會保障卡相關費用。1.免收工本費;2.免收金融賬戶年費;3.免收小額賬戶管理費;4.免收持卡人跨行代發手續費;5.免收用戶發卡快遞費;6.每月至少免除五筆跨行取現手續費。
(六)遵守《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安全終端技術規範》,制定本行的安全終端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障PSAM卡管理制度,能夠對本行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的網點配備的安全終端和社會保障PSAM卡進行管理。
(七)嚴格按照社會保障卡的安全保密要求,約束本行工作人員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違法查詢、使用社會保障卡信息。
(八)建立社會保障卡服務工作機制,制定健全的社會保障卡服務、培訓、宣傳方案;具有完善的卡片管理制度、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高效回響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各項工作要求。
(九)提供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服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成為合作銀行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凡有意向開展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服務,並滿足合作基本條件和要求的商業銀行,向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參與社會保障卡發行的書面申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10個工作日反饋審核結果。
(二)系統改造。商業銀行在申請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技術對接和系統改造。
(三)簽訂服務協定。系統改造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商業銀行簽訂服務協定。
(四)公布合作銀行名單。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公布合作銀行名單。合作銀行正式開展社會保障卡制發等服務。
第七條 合作銀行調整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調整備案表》,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信息調整內容。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合作銀行為持卡人提供特色權益或服務。
第九條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對合作銀行的管理,按照服務協定約定開展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服務質量評價。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於每年一季度結合上一年度合作銀行發卡量、服務滿意度、12345投訴數量、社會保障卡服務宣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技術保障情況等工作綜合進行評價,對於評價不合格的合作銀行進行約談。
第十條 合作銀行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服務協定。
(一)違反服務協定約定;
(二)連續2年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
(三)其他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的重大風險事項。
合作銀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其服務協定終止,合作銀行退出。
(一)一方提出終止合作,經對方同意的。
(二)服務協定到期,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政策依據及目的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推廣第三代社會保障卡和居民服務“一卡通”相關要求,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22〕15號),進一步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合作服務管理,提升本市社會保障卡服務質量。
二、專有名詞解釋: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是什麼?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是指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合作基本條件和服務要求,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訂服務協定,可以開展社會保障卡申領、補換等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
三、政策涉及的範圍有哪些?
主要面向有意向參與本市社會保障卡制發服務的商業銀行和已成為合作銀行的相關單位。
四、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共有12條,主要明確了合作銀行定義、合作原則、成為合作銀行需符合的基本條件和要求、成為合作銀行的流程、合作銀行服務網點管理方式、考核評價機制和終止協定情形等內容。
五、政策有哪些創新特點?
一是參考相關省市經驗,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廣泛徵集有合作意向的商業銀行開展合作,將社會保障卡服務延伸到銀行網點,極大增加了本市社會保障卡服務的覆蓋面,為持卡人提供便利的辦卡服務。二是增設社會保障卡即時制卡服務網點,實現辦卡立等可取,滿足持卡人緊急用卡需求。三是建立考核評價機制,結合本市12345熱線反饋和銀行服務滿意度等對合作銀行進行年度評價,對評價不合格的合作銀行進行約談,對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合作銀行終止合作,督促合作銀行提升服務質量。
六、合作銀行針對社會保障卡應提供哪些優惠政策?
商業銀行成為合作銀行後,應為本市社會保障卡持卡人至少免除如下費用:1.工本費;2.金融賬戶年費;3.小額賬戶管理費;4.持卡人跨行代發手續費;5.用戶發卡快遞費;6、每月至少五筆跨行取現手續費。如合作銀行有其他優惠政策,以合作銀行發布內容為準。
七、合作銀行應為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提供哪些服務?
合作銀行主要提供的服務有:
1.在服務網點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開展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啟用、掛失、解掛、補卡、換卡、註銷、套用狀態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信息變更等基本服務;
2.能夠為高齡或行動不便的人群提供上門服務;
3.具備即時制卡能力的網點還將為持卡人提供小批量加急制發卡服務,持卡人辦理申領或補換業務時可當場拿到新辦好的社會保障卡。
如合作銀行有其他特色權益或服務,以合作銀行發布內容為準。
八、成為合作銀行的具體流程以及注意事項是什麼?
商業銀行成為合作銀行應按照“申請、改造、驗收、簽訂協定、公布名單”的流程開展。
1.申請。凡有意向開展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服務的商業銀行,可向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參與社會保障卡發行的書面申請,10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結果。
2.改造。在申請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需按照本市社會保障卡相關標準規範,完成改造工作。
3.驗收。改造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用相關單位對系統改造、服務能力等內容組織評估驗收。
4.簽訂協定。驗收合格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商業銀行簽訂服務協定,授權開展本市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
5.公布名單。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公布合作銀行名單及服務網點情況。合作銀行可正式開展社會保障卡申領、補換等業務。
九、如何督促合作銀行提升服務水平?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將開展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服務質量評價。每年將結合上一年度合作銀行發卡量、服務滿意度、12345投訴數量、社會保障卡服務宣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技術保障情況等工作綜合進行評價,對於評價不合格的合作銀行及時進行約談,督促提升服務質量。
十、合作銀行出現哪些情況會終止合作?
如果合作銀行發生違反服務協定約定事項或者連續2年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等情況,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決定是否終止合作。同時,如果一方提出終止合作且對方同意,或者服務協定到期後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續簽的,雙方服務協定終止,合作銀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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