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16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
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發展,現將《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開展
個人養老金業務,是踐行金融工作人民性的重要舉措。各參與機構應提高思想認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豐富個人養老金產品供給,切實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養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健康發展。
二、積極開展籌備工作。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級資本淨額超過1000億元、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規定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具有較強跨區域服務能力的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納入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的理財公司,可以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制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方案,對擬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理財產品開展可行性評估,並將業務方案報送銀保監會。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儘快完成業務籌備工作,確保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系統對接等滿足個人養老金業務需求。
三、及時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正式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後10日內向其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報告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系統對接、產品管理等情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持續監測個人養老金業務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督促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穩妥有序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
四、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在國家有關部門選定的個人養老金制度試行城市開展業務,後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開。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1月17日
辦法全文
《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金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市場化運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參加人,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是指具有個人養老金繳費、交易資金劃轉、收益歸集、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息查詢等功能的特殊專用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Ⅱ類戶管理(以下簡稱Ⅱ類戶)。未達到國家規定領取條件的,資金賬戶封閉運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金產品,是指符合金融監管機構要求,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的金融產品。包括個人養老儲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個人養老金公募基金產品等。
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和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別建立個人養老金銀行保險行業信息平台(以下簡稱銀保行業平台)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行業信息平台(以下簡稱理財行業平台)。
銀保行業平台和理財行業平台按照個人養老金制度要求和實際業務情況,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的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人社信息平台),銀保監會確定可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以及其他經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銷售、託管等機構建立系統對接,為個人養老金業務提供支持,並制定行業平台業務細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體系,構建便捷高效的投訴處理渠道,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嵌入個人養老金業務全流程管理體系。
第八條 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名單由銀保監會確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業務包括:
(一)資金賬戶業務;
(二)個人養老儲蓄業務;
(三)個人養老金產品代銷業務,包括代銷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個人養老金公募基金產品等,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個人養老金諮詢業務;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十條 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系統,與人社信息平台、銀保行業平台、理財行業平台對接,取得驗收合格意見或符合相關要求。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系統開展技術評估,確保基礎設施水平、網路承載能力、技術人員保障能力、運營服務能力與業務規模相匹配。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將個人養老金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保業務經營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
商業銀行負責個人養老金業務的部門以及內部審計、內控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建立並有效實施個人養老金業務內部監督檢查和跟蹤整改制度。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養老金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保存業務相關的個人信息、繳費和養老金領取等賬務交易信息,以及在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檔案、記錄等資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公布個人養老金業務基本情況、辦理要求、業務流程、服務內容、諮詢和投訴方式、客戶服務聯繫方式等信息,並提供個人養老金信息查詢、交易辦理等服務。
第二節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提供以下資金賬戶服務:
(一)提供資金賬戶開立或指定、註銷、變更服務,資金賬戶不受參加人持有的Ⅱ類戶數量限制;
(二)提供個人養老金繳費和領取服務;
(三)可以為參加人通過其他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現金等途徑繳費提供劃轉服務(不受Ⅱ類戶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限制),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等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服務(不受Ⅱ類戶劃轉金額限制);
(四)提供資金賬戶信息管理服務,完整記錄資金賬戶基礎信息、繳費信息、資金結算信息、扣繳稅款信息等;
(五)提供資金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金賬戶繳費上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商業銀行不得為參加人提供超過額度上限的繳費服務。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資金賬戶免收年費、賬戶管理費、簡訊費、轉賬手續費。
第十六條 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交易資金劃轉等,以資金賬戶為唯一載體。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交易行為涉及的資金往來,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從資金賬戶發起,並返回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 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參加人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在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指定,但不得由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直接在商業銀行開立。
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櫃面或電子渠道為參加人辦理資金賬戶開立或指定服務。資金賬戶不受六個月未發生交易暫停非櫃面服務限制。
第十八條 資金賬戶具有唯一性,參加人只能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確定一個資金賬戶,商業銀行只能為同一參加人開立一個資金賬戶。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為參加人提供資金賬戶變更服務,並做好新舊賬戶銜接和舊賬戶註銷。賬戶變更涉及資金轉入或轉出的,不受Ⅱ類戶劃轉金額限制。因賬戶變更導致舊賬戶資金轉入新賬戶的,資金轉入不計入當年繳費額度。
資金賬戶發生繳存業務當日,商業銀行不得辦理賬戶變更手續。賬戶變更期間,原資金賬戶不允許辦理繳存、投資以及支取等業務。
第二十條 參加人向商業銀行申請開立資金賬戶,可以由本人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也可以委託在職單位批量辦理。
參加人委託他人或單位開立資金賬戶後,應當按照賬戶實名制要求,及時辦理賬戶激活手續並設定交易密碼。
第二十一條 代理開立資金賬戶的,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合法的授權委託書等。商業銀行對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驗應比照本人申請開立資金賬戶進行,並聯繫被代理人進行核實。無法確認代理關係的,商業銀行不得辦理該資金賬戶開立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權委託書原件等,有條件的可以留存開戶過程的音頻或視頻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單位代理職工開立資金賬戶的,應當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
單位代理開立資金賬戶的,在參加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激活手續前,商業銀行可以向參加人提供資金轉入、產品購買等服務,但不得提供資金領取服務。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立資金賬戶,應當嚴格落實個人賬戶實名制要求,做好客戶身份信息收集與核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篩查、涉賭涉詐篩查等,並完成手機簡訊驗證等必要身份核驗工作。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辦理線上開戶服務時,應當將相關有效的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技術作為身份核驗的輔助手段,核實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立資金賬戶,應當登記開戶人的基本信息、輔助身份證明檔案信息、核驗記錄等,以電子或紙質方式留存開戶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異常開戶行為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辦理開戶手續:
(一)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合理疑問,要求出示其他必要的可證明身份的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二)代理開立資金賬戶時,無法提供單位證明、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的;
(三)有理由懷疑開立資金賬戶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發現資金賬戶為假名或虛假代理開戶的,應當對該資金賬戶予以臨時止付,重新進行身份識別,並在徵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後予以銷戶。賬戶資金列入專戶管理。重新進行身份識別後確定資金賬戶確為參加人開立的,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止付措施。
第二十七條 資金賬戶封閉運行。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條件後,經參加人提出,商業銀行審核並報人社信息平台核驗,可以為參加人辦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領取服務,將資金劃轉至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資金領取時,不受Ⅱ類戶轉出金額限制。
參加人身故的,資金賬戶的資產可以依法被繼承,商業銀行按照繼承人要求辦理產品贖回等。參加人因出國(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無社會保障卡的,商業銀行審查後,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將資金賬戶內資金轉移至參加人本人或繼承人指定的其他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商業銀行應當註銷資金賬戶:
(一)資金賬戶已變更,相關資產已轉移完成的;
(二)參加人達到養老金領取條件,相關資金已領取完畢,且完成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
(三)法律法規或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發生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時,商業銀行應當告知參加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網路查控平台、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相關平台和系統對資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並作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條件前,限制凍結、扣劃的設定。
第三節 個人養老金產品
第三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個人養老儲蓄、個人養老金理財等個人養老金產品進行動態監管,對不滿足個人養老金業務監管要求的產品實施退出。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發行與代銷的個人養老金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參加人推薦和銷售不符合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為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提供投資交易和購買服務,並做好產品交易信息核對。資金賬戶的資金只能用於購買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無法確認是否在購買範圍內或缺少銷售機構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許辦理交易手續。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產品交易規則,為參加人提供個人養老金產品的各類交易、查詢等服務。商業銀行向參加人提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或保險人情況、投資策略、投資範圍、歷史投資業績、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
參加人自主選擇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並依法承擔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對其發行和代銷的個人養老金產品按照統一制度、標準、流程進行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機構管理、產品準入管理、投資人適當性管理、銷售管理、全面風險管理、信息披露和保密管理、投訴和應急處理、銷售系統支持等,並及時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重大風險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標準的機構與產品實施退出。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公平對待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第三十五條 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所發行的儲蓄存款(包括特定養老儲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儲蓄)可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範圍,由參加人通過資金賬戶購買。參加人僅可購買其本人資金賬戶開戶行所發行的儲蓄產品。
第三十六條 資金賬戶開戶行可開辦個人養老金諮詢業務,為參加人提供個人養老金產品投資諮詢服務。個人養老金諮詢業務所涉及的產品標的,應當為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涉及個人養老金公募基金產品的,還應當符合證監會有關規定。
第三章 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是指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相關監管規定,由符合條件的理財公司發行的,可供資金賬戶投資的公募理財產品。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應在銷售檔案中明確標識“個人養老金理財”字樣。
第三十八條 理財公司作為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應當符合相關審慎監管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制定完備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內部管理制度,具備與開展個人養老金理財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系統,與理財行業平台對接,能夠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運營保障。
理財公司可以銷售本機構發行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
第三十九條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等特徵,包括:
(一)養老理財產品;
(二)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成熟、運作合規穩健,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或流動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財產品;
(三)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理財產品。
第四十條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允許投資者通過資金賬戶購買的同時,還允許通過其他賬戶購買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針對通過資金賬戶購買份額設定單獨的份額類別,並在銷售檔案中進行明確標識;
(二)公平對待通過資金賬戶或其他賬戶購買的所有投資者。
第四十一條 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建設與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相適應的信息系統,與理財行業平台對接,根據人社信息平台和理財行業平台發布的信息,通過適當方式向參加人完整披露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名單,保障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對於本辦法施行後新發行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理財公司應當委託與本機構不存在關聯關係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為其提供託管服務:
(一)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資格;
(二)具有養老理財產品託管業務經驗;
(三)具備與託管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相適應的信息系統,與理財行業平台對接,能夠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運營保障;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和託管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基礎上,可以對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銷售費、管理費和託管費實施一定的費率優惠。
第四十四條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當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合理回報的投資理念。
第四十五條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通過公開渠道,真實準確、合理客觀、簡明扼要地披露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相關信息,不得宣傳策略保本,不得承諾或宣傳保本保收益。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產品份額轉換、默認投資選擇等服務的,應當符合個人養老金相關制度和監管規定,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
第四十六條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和託管機構應當在人員數量和資質、激勵和考核機制以及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給予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業務足夠支持,確保業務開展具備所需要的各類資源。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投資研究團隊,優選投資經驗豐富、投資業績良好、無重大管理失當行為或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投資人員擔任投資經理。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當完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內部考核機制,強化激勵約束,建立兼顧收益與風險的長周期績效考核機制,將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投資經理和銷售人員考核評價和薪酬體系。
第四章 信息報送
第四十七條 個人養老儲蓄、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的信息互動和數據交換通過銀保行業平台進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信息互動和數據交換通過理財行業平台進行。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按照要求分別向銀保行業平台和理財行業平台報送信息。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資金賬戶後,應當及時將以下信息報送至銀保行業平台:
(一)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資金賬戶信息等;
(二)產品投資信息,包括產品交易信息、資產信息等;
(三)資金信息,包括繳費信息、資金劃轉信息、相關資產轉移信息、領取信息、資金餘額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 涉及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或理財公司應當及時將以下信息報送至理財行業平台:
(一)由商業銀行和直接銷售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報送個人基本信息;
(二)由商業銀行報送資金信息,包括繳費信息、資金劃轉信息、相關資產轉移信息、領取信息、資金餘額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息等;
(三)由提供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報送產品託管信息;
(四)由理財公司報送產品投資信息,包括產品交易信息、資產信息、投資者交易明細和持倉情況等。
第五十條 根據業務流程和信息時效性需要,商業銀行按照實時、定期批量兩類時效,向銀保行業平台報送信息,其中:
(一)商業銀行辦理資金賬戶開立、變更、註銷等服務時,應當實時報送信息;
(二)商業銀行辦理完資金賬戶繳費、資金領取,以及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交易服務後,應當定期批量報送信息;
(三)商業銀行發行個人養老儲蓄和代銷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的,應當定期批量報送信息。
第五十一條 涉及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交易的,商業銀行應當將資金賬戶變更、註銷等賬戶信息以及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相關交易信息實時報送理財行業平台,將資金賬戶繳費、領取等資金信息定期批量報送理財行業平台。理財公司應當將發行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及銷售機構、託管機構、投資者信息定期批量報送理財行業平台。
第五十二條 發生可能對資金賬戶和個人養老金產品運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當立即將事件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等,報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發現參加人有涉嫌洗錢、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銀保行業平台、理財行業平台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個人養老金業務情況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銀保監會根據本辦法,向社會公布可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名單。理財行業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名單。
第五十六條 銀保監會對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進行持續監管。對於不滿足個人養老金業務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該機構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停止該機構新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並視情況將其移出名單。對於不滿足監管要求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將不定期移出名單。
商業銀行被停止新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期間,應當做好存量業務繳費、產品轉換、個人養老金領取等服務和數據報送工作。
理財公司被停止新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期間,應當暫停已發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申購。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被移出名單後,理財公司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暫停該產品申購併妥善處理,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和(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應措施:
(一)未建立或執行資金賬戶相關業務管理、操作規程、風險防控、信息保密等制度的;
(二)違反規定為個人辦理資金賬戶開立、變更、個人養老金繳費及領取、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等業務的;
(三)未按規定對資金賬戶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和驗證,造成虛假開戶或冒用開戶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向人社信息平台和銀保行業平台、理財行業平台報送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資金賬戶信息等內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經營資金賬戶業務,若因違反規定等被移出可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機構名單,或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資金賬戶及資金應轉讓給其他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
不能與其他商業銀行達成轉讓協定的,由銀保監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將資金賬戶及資金有序轉至其他可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資金賬戶與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Ⅱ類戶有關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共六章六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相關定義、行業平台功能和監管主體。二是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業務。明確了個人養老金業務範圍等,對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個人養老金產品提出具體要求。三是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規定了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類型,以及理財公司等參與該業務的機構應滿足的要求。四是信息報送。對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向行業平台報送信息和向監管部門報告情況等提出要求。五是監督管理及附則。對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及理財產品等實施名單制管理和動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