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

《關於規範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由銀保監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銀保監會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理財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決策部署,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更好服務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商業養老儲蓄、商業養老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養老金融業務,向客戶提供養老財務規劃、資金管理、風險保障等服務,逐步形成多元主體參與、多類產品供給、滿足多樣化需求的發展格局。
  二、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體現養老屬性,產品期限符合客戶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並對資金領取設定相應的約束性要求。
  三、銀行保險機構應在產品契約中與客戶對特殊情形下的流動性安排作出明確約定,但不得以期限結構化設計等方式變相縮短業務存續期限。
  四、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戶年齡、退休計畫、財務狀況、風險偏好等信息,合理評估客戶養老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銷售適當的養老金融產品。
  五、銀行保險機構經營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當按照監管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及時、準確、全面披露期限、費用、風險、權益等關鍵信息。商業養老金融產品宣傳材料和銷售檔案應當簡明易懂,不得包含與事實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六、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向客戶提供長期直至終身的養老金領取服務,探索將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與養老、健康、長期照護等服務相銜接,豐富養老金領取形式。
  七、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持續開展客戶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對商業養老金融產品的認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養老金融理念和長期投資理念,引導客戶合理規劃、持續投入、長期持有、長期領取,切實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八、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立足實際,制定合理的商業養老金融發展規劃,有序開展普惠性產品創新和業務經營,將長期經營效果納入銷售、投資、管理人員考核評價體系,推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九、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之間開展業務合作,最佳化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設計、渠道推廣、市場行銷、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等。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合作費用水平原則上不高於本機構其他同類型業務。
  十、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商業養老資金投資管理,採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業養老資金投資風險。鼓勵積極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為資本市場和科技創新提供支持。
  十一、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範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二、對於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行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其他金融產品不得在名稱和行銷宣傳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
  十三、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穩妥有序、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對名稱中帶有“養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金融產品進行更名或清理,並於2022年6月30日前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應向其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報送。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4月28日

內容解讀

通知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穩妥有序、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對名稱中帶有“養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金融產品進行更名或清理,並於2022年6月30日前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應向其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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