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再生育子女申請指南

再生育子女申請,需提交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申請人、申請事項和內容,無固定格式),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等相關材料。

基本介紹

  • 受理機構:河津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政務視窗
  • 聯繫方式:0359—6310353
  • 收費標準:免費
  •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時間
  •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申辦條件,申報材料,辦事流程,法規依據,辦理地點,

申辦條件

(一)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且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況要求生育的,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二)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只有一個女孩的;
2、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3、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4、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三)第十三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1、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3、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4、一方喪偶且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但子女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申請人、申請事項和內容,無固定格式);
2、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3、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4、《生育服務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的除外);
5、夫妻雙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彩照3張。
(二)特殊材料:
1、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非農戶提供地、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二年以上病史資料;雙方為農戶提供縣級以上病史資料;
(2)填寫《山西省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審批表》;
(3)男方村(居)委會或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的證明材料;
(4)母子近期合影免冠橫三寸照片3張;
(5)縣(市、區)提供初檢報告單複印件。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證明材料;
(2)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2人以上出具的證明材料。
3、雙方為少數民族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2人以上出具的證明材料;
(2)夫妻為少數民族的檔案複印件。
4、夫妻雙方為歸國華僑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出具雙方為歸國華僑的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2)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2人以上出具的證明材料。
5、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1)雙方或一方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等(原件、複印件);
(2)如原配偶死亡,還應提供醫學死亡證明。
6、第一個子女為抱養的:
(1)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抱養證》原件及複印件(檔案材料複印件);
(2)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患不育(孕)症的原件及複印件(治療不孕症的病歷等材料);
(3)申請抱養時填寫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並由縣級計畫生育部門審核蓋章的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抱養時同計畫生育部門簽訂《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
(5)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2人以上出具的證明材料;
(6)現已懷孕,並有已懷孕的孕檢證明。

辦事流程

申請,承辦股室:各鄉(鎮)、街道計生辦,社區人口管理站,城鎮人口管理站→鄉級審核,承辦股室:各鄉(鎮)、街道計生辦,社區人口管理站,城鎮人口管理站→張榜公示→縣市級審查→發證,承辦股室:政策法規股→選擇生育時間→生育後註冊→信息反饋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山西省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山西省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

辦理地點

河津市龍門大道計生局八樓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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