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再生育辦理指南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安再生育辦理指南
  • 發布單位:大安政府
申辦條件,注意事項,

申辦條件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及其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
(三)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四)居住在邊境縣(市、區)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注意事項

1.公民依法收養子女,不影響其按本條例規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視為本人的生育行為。
2.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在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內繼續適用農村村民的生育政策。四年後仍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繼續適用農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開始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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