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再生育許可是由政策法規科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啟東再生育許可辦理指南
- 辦理時限:45天
- 辦理地點:啟東市匯龍鎮公園南路199號市行政便民服務中心三樓衛生計生視窗
事項名稱,辦理時限,辦理地點,法律依據,辦理程式,
事項名稱
再生育申請的許可
辦理時限
45天
辦理地點
啟東市匯龍鎮公園南路199號市行政便民服務中心三樓衛生計生視窗
法律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14年3月28日修正) 《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14年3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二)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三)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只有一個孩子的;(四)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六)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一)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二)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三)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四)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五)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鑑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後,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准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規範性檔案】《市政府印發的通知》(通政發〔2014〕55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夫妻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婚後生育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經過批准的生育)經病殘兒醫學鑑定均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二、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男方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殘疾姐妹,夫妻承擔該姐妹撫養義務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男方兄弟中一人);四、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女方兄弟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嚴重影響婚配或者無生育條件),夫妻承擔女方父母、兄弟的贍養、撫養義務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五、只有一個女孩的家庭,女方為無兄弟的農村居民,男方雖未到女方落戶,但夫妻承擔女方父母贍養義務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六、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男方無姐妹且只有一個哥哥或弟弟,其哥哥或者弟弟已到配偶方落戶的;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的;(二)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孩子,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孩子的;(三)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條第(三)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辦理程式
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准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