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再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重慶再生育服務證是重慶市育齡夫妻合法生育的憑證,在重慶市及市外計畫生育管理服務中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再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 事項類別:辦理再生育服務證
  • 諮詢投訴:023-12356
  • 收費標準:免費辦理
  • 辦理時限:6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材料清單,辦理流程,受理機構,溫馨提示,

辦理依據

《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的通知》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的通知》

辦理條件

1、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
2、合法結婚並且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的通知》(渝人口計生委發〔2006〕59號)、《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的通知》(渝人口計生委發〔2010〕84號)規定的生育第二胎的具體條件。

材料清單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理由等;
2、夫妻雙方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登記證明材料及其複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張;
3、根據申請理由,申請人還應當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⑴、以子女病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市或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鑑定結論符合再生育條件。
無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的,在填寫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表的同時,可填寫再生育申請表,再生育的申請時間為病殘鑑定結論作出時間。
⑵ 、2002年11月1日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要求再生育的,應提供收養前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不能生育的鑑定結論、收養子女證明和現已懷孕的證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養的應提交收養登記證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鑑定結論。
⑶、以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雙方父母婚育情況證明,雙方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據材料。
⑷、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書。
⑸、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為烈士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革命犧牲工作人員家屬光榮紀念證書》及烈士的婚育情況證明。
⑹、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軍人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傷殘軍人殘疾證明。
⑺、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殘疾鑑定結論、因公致殘證明。
⑻、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兩代以上為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申請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為獨生子女的證據材料。
⑼、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女方為獨生女的證據和男到女方家落戶的戶籍證明。
⑽、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為由要求再生育的,應提交雙方居住的戶籍證明和屬於少數民族的證明材料。
⑾、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居住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夫妻雙方在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居住的戶籍證明和居住時間證據材料。只有一方戶籍在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的,應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符合再生育夫妻向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
2、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3、鄉鎮(街道)進行審查、審核: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按規定不屬本機關受理範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將受理行政機關明確告知申請人。
(3)、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當場發出受理通知書。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當在政務和村務公開欄內公示10日以上。經公示後無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公示後有異議的,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簽注不符合條件理由,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於符合條件的,發給《再生育服務證》並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男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發給《再生育服務證》的,應當自發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受理機構

1、與單位形成勞動契約關係的育齡夫妻應到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無工作單位的育齡夫妻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戶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溫馨提示

1、《再生育服務證》是本市育齡夫妻合法生育的憑證,在本市及市外計畫生育管理服務中有效。
2、婦女生育後,《再生育服務證》失效,不得憑原《再生育服務證》再懷孕生育。
3、遺失《再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告並補辦有關手續。
死產或新生兒死亡及《再生育服務證》損壞嚴重需要換證的,應持舊證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新證。舊證由發證機關收回銷毀。
4、《再生育服務證》的有效期為1年, 在有效使用期內未生育的,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憑有效孕情檢查證明到原申請《再生育服務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提出延期申請並交回《再生育服務證》,延期申請經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重新發給《再生育服務證》。
持證人在規定有效期內未生育的,可延期兩次。經兩次延期仍未生育的,持證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重新申請《再生育服務證》,原《再生育服務證》作廢並由發證機關收回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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