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再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霍州再生育服務證辦理應當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雙方或一方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州再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 實施地區:霍州
提交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

提交材料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①、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
②、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③、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④、夫妻雙方的《戶口本》;
⑤、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⑥、《生育服務證》(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過的除外);
⑦、夫妻雙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4張;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雙方或一方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等。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國家工作人員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需提供組織、人事部門的審核材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相關審核、審批發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審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將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提交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對申請和證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人的申請和證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齊全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證明材料的,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再生育申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並連同申請人的申請和證明材料上報至相應的審批發證機關。

辦理時限

審批發證機關按照審批許可權,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例》再生育條件的,應在接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30日內予以批准並發給《再生育服務證》;需要進行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鑑定的,不得超過180日。不符合批准條件的,應當自批准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批准生育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對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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