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海再生育證辦理指南
所需材料,受理條件,辦理程式,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戶口簿;
4、再婚的需提供離婚判決書或協定書、離婚證;
5、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
6、女方近期的B超報告單;
7、夫妻合影照二張、女方近期一吋照片一張;
8、《再生育申請表》(一式2份);
9、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註:凡提供證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和複印件。獨生子女還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相關證明。
受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四)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九)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第十九條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同時刪除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新條款自2014年1月17日起施行。
辦理程式
夫妻雙方提出申請——村(居)意見——鎮(街道)初審及公示——計生局審批同意——懷孕後三個月內申領《再生育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