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根據1993年3月16日《關於廢止和修訂部分檔案的通知》廢止該檔案的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3月16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生產設備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設備管理和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協作,支持對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四條 企業的設備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的安全運行方針,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堅持設計、製造和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畫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設備完好,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六條 企業應當積極採用先進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採用以設備狀態監測為基礎的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廠長(經理,下同)是本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的責任人。企業的設備完好率、固定資產創淨產值率和利用率、淨產值設備修理費用率、大修理計畫完成率和設備新度係數等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應列入廠長任期責任目標和企業升級規劃。廠長任期內不得減少核定的設備固定資產淨值(國家新投資另算),不得降低設備的新度係數(新廠例外),設備完好率不得低於考核規定的指標。
第二章 設備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省、市(地)、縣(市)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下稱經濟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省、市(地)、縣(市)各工業交通部門負責本行業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市(地)、縣(市)經濟委員會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調查處理重大設備事故,指導同級設備管理協會開展工作;
(三)組織本地區企業的庫存積壓、多餘閒置設備、備件的調劑、租賃和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收集、發布設備維修新技術信息,組織培訓設備管理和維修人員,為企業的設備管理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橫向協作,開展設備管理現代化和維修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
(六)組織交流和總結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經驗,負責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優秀工作者的評選獎勵工作。
第十條 省、市(地)、縣(市)各工業交通部門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辦法,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行業設備管理的規劃和制度;
(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行業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和設備管理工作,調查處理重大設備事故;
(三)指導本行業企業的庫存積壓、閒置設備及備件的調劑、租賃和備用配件的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本行業設備現代化管理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負責培訓設備管理的維修人員;
(五)組織本行業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優秀工作者的評選工作。
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
第十一條 企業的設備應按照在生產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劃分為重點(關鍵)設備、主要設備和一般設備,實行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管理,認真做好設備的規劃、選購(或設計製造)及安裝調試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設備(包括重點設備和主要設備,下同),必須經過技術經濟論證,建立和實行嚴格的項目責任制,由企業設備管理機構或設備管理人員提出有關設備的可靠性和有利於設備維修等要求,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 企業購置進口設備,應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認真驗收設備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並及時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四條 企業自製設備必須進行技術設計論證,並經過三至五個月的生產試用,由企業設備管理機構考核設計質量,驗收合格方可投產。設備製成後應具有與實物相行符的完整圖紙及設計資料。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自製設備不準投產。
第十五條 設備製造企業應向用戶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並與用戶建立設備使用信息反饋制度,做好設備售後服務工作。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維護和檢修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保養規程和崗位責任制,重要設備必須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使用制度,嚴格實行維護保養和潤滑管理崗位責任制,達到設備“整潔、潤滑、安全、無泄漏、防腐蝕”的基本要求。
生產指揮、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使用、維護保養規程和制度。不得大機小用、精機粗用,嚴禁超規範、超負荷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表、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的分類檢查制度和技術狀態監測診斷規程。
第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的狀況和生產的安排,制訂以預防為主的設備檢修年度計畫,並納入企業年度計畫。企業必須認真實施設備檢修計畫。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工業交通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類設備檢修技術標準,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設備大修理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結合大修理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從折舊基金留成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合理儲備備品配件,實行科學的管理方法,做好備品配件的計畫、採購、驗收、入庫、保質、維護及供應工作,防止發生鏽蝕、丟失、霉爛等經濟損失。
企業應根據備品配件社會化、商品化的要求、做好餘缺調劑工作,逐步壓縮倉庫儲備。
第二十三條 設備製造企業應做到維修備件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為用戶提供配套的優質備件,並搞好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積極採用維修新技術,修複利用設備舊件,節約檢修資金。
企業引進設備所需的備件,應積極組織試製生產。
第五章 設備的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技術狀況和生產發展規模,編制設備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重要設備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七條 企業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主要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設備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過大修理後精度、效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因事故造成設備嚴重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繼續使用易引起事故的;
(五)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六)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健康,進行修理改造又不經濟的;
(七)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三十條 企業設備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封存保管,連續停用一年以上的或新購進二年以上不能投產的設備應當列為閒置設備。企業管理範圍內的閒置設備,經廠長批准,可對外有償出租或轉讓,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經濟委員會、財政部門備案。
企業出租、轉讓設備所得收益,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一條 企業的設備報廢,必須經過技術鑑定和經濟分析評價。折舊費已經提完的設備報廢由廠長批准,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折舊費沒有提完的設備報廢,必須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報同級經濟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與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 省、市(地)、縣(市)經濟委員會和各工業交通部門應當做好設備管理的統計工作。
企業的設備管理統計工作,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設備管理統計報表,定期向主管部門上報。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匯總統計報表時,應抄送同級經濟委員會,並由經濟委員會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省經濟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驗收、交接、檔案管理和考核制度。對精密、大型關鍵設備必須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技術圖紙檔案,並定期檢查設備檔案管理工作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及儲備定額,加強對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大修理項目資金使用的嚴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設備事故,必須及時如實上報,並組織力量搶修,努力減少事故損失,儘快恢復生產。
企業對發生的設備事故,必須查清原因,並按照事故性質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培養設備管理與維修方面的專業人員。
各級經濟委員會和各工業交通部門,應有計畫地對企業分管設備管理工作的廠長、設備管理人員分期分批地進行專業技術、管理知識教育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成績,應作為對企業管理人員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企業應對現有設備的使用、操作和維修人員,進行多渠道和多種形式的業務技術培訓。
第三十七條 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八條 模範執行《條例》和本辦法,設備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由當地人民政府或經濟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九條 在設備管理工作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企業內部給予獎勵:
(一)榮獲國家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稱號的企業,可從企業留利中提取(按榮譽批准月份)全廠職工月工資總額15%的資金,進行一次性獎勵:
(二)榮獲省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稱號的企業,可從企業留利中提取(按榮譽批准月份)全廠職工工資總額10%的資金,進行一次性獎勵;
(三)對提高檢修質量、縮短修理工期和降低修理成本的檢修人員,可從節約大修理費中或增加效益中列支適當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條 企業根據設備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對榮獲省設備管理優秀工作者和在設備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應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原則上也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的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和鄉鎮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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