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實施辦法》在1988.07.01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保證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生產設備的管理。
第三條 省、市、縣經委及各工業交通主管部門必須指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設備管理工作,設立(指定)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主管設備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廠長(經理)對企業設備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
下列設備管理的經濟、技術指標,列入廠長(經理)任期責任目標:
(一)設備有效利用率;
(二)主要設備完好率;
(三)新度係數;
(四)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指標。
第五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設備擁有量及其技術複雜程度,設立(指定)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程技術人員,主管設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關部門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第六條 省、市、縣經委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設備管理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和評優活動;
(四)推動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
第七條 省、市、縣工業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制定本行業設備管理辦法和重要生產設備的購置、改造、更新、調撥、封存、報廢管理辦法,制定考核企業設備管理的經濟技術指標,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組織本行業的設備檢查、評比,推廣先進經驗、維修新技術、新工藝,組織本行業重大設備改造的技術攻關,推動維修專業化和主要備品配件國產化、商品化;
(四)督促檢查企業設備大修理基金、折舊基金的合理使用,分析重大設備事故,並按規定處理;
(五)組織設備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的業務、崗位培訓。
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和安裝調試
第八條 在廠長領導下,由總工程師或主管設備的副廠長組織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自製設備和參與外購設備(包括進口設備)的規劃、調查、考察、選型及安裝調試工作。
第九條 購置重要設備應由主管的副廠長或總工程師組織企業有關部門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規定上報守批。
第十條 企業對進口設備應按規定驗收,及時安裝調試使用,發現問題應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技術規範建立設備安裝調試的驗收交接制度。設備投入使用前須經設備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未經驗收合格的設備不能投入生產。
第十二條 各級經委和工業交通主管部門在審批重要設備購置項目時,必須有同級設備管理部門參加。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的維護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損耗程度以及設備在生產中的地位,設備的可靠性,維修性,購置原值以及停機對生產的影響等,將設備劃分為重點預防維修設備、一般預防維修設備和事後維修設備,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維修。
第十四條 企業應規定各類人員對設備使用、維護、檢修的職責,建立、健全使用、維護、檢修制度和操作規程(主要包括:設備前期管理制度,設備維護檢修規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設備檢修制度,設備事故處理制度,設備備品配件管理制度,設備圖紙及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條 設備的操作、維護、修理人員必須遵守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
對精密、大型、稀有及關鍵設備應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者操作,實行定人定機,定操作規程,定保養細則,定檢查校正精度。
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根據設備的實際狀況,制定設備檢修計畫,並納入企業年度計畫檢查考核。
嚴禁企業靠超負荷拼設備追求產量。
第十七條 生產設備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應遵守國家規定,保證專款專用。
企業在保證大修理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可根據需要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如大修理費用不足,可從折舊資金中安排。
第十八條 企業檢修設備應執行檢修規程及技術標準,建立設備質量檢查驗收、交接制度。
第六章 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根據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目標,編制設備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從資金、原材料和技術上予以保證。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參與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企業對設備的報廢更新,按《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凡耗能高、污染大和國家規定淘汰的設備,報廢后不得轉讓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一條 企業編制改造與更新計畫,應貫徹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結合的原則,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提高設備功能、技術性能和生產效率,降低能耗物耗。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重要設備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經過技術論證,按規定上報審批。經改造更新驗收後的設備新增價值,應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租、轉讓設備應按規定上報審批,其所得收益由設備管理部門統籌排,用於設備改造更新。
第七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四條 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收集、整理和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重要設備必須有單台的技術圖紙及資料(包括使用說明書、備件圖冊、修理記錄、驗收記錄、事故報告和安裝圖紙等)。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和儲備定額制度。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按規定報送設備管理的統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發生設備事故。如發生事故,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查清原因,妥善處理。
事故分類標準和上報辦法,由各工業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經委及各級工業交通主管部門應創造條件,有計畫培養設備管理和維修專業人員。
第二十九條 企業設備管理負責人,應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九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條 省經委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管理評優活動,對設備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凡獲得國家、省級設備管理優秀、先進稱號的企業,當年可按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資金;對於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獲得兩個或兩個以上稱號的,只能按其中獲得最高獎勵稱號發給一次性資金:
(一)獲全國設備管理優秀的企業人均三十五元;
(二)獲全國管理先進的企業人均三十元;
(三)獲省設備管理優秀的企業人均三十元;
(四)獲省設備管理先進的企業人均二十五元。
上述資金在企業留成資金中開支,不列入資金控制總額,免納資金稅。
第三十一條 各市經委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管理的評優活動,獎勵辦法由各市經委確定,但資金不得高於省優秀、先進獎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 企業可根據設備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開展評比活動。對設備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應給予獎勵。
企業可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關鍵設備大、中修縮短工期提高效益獎。獎勵資金從縮短檢修工期所得效益中支出。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設備管理混亂,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追究企業領導人或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人員,由企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的原則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全民所有制的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事業單位。
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工業交通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88年8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