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商辦工業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 各級商業、糧食廳(局)和供銷社(以下簡稱商業行政部門和供銷社),商辦工業的主管部門以及商辦工業企業,都應貫徹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的設備管理應當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畫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生產設備的設計、購置、安裝、使用及維護、檢修、更新改造直至設備報廢的全過程進行綜合管理,使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不斷提高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主管部門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企業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要鼓勵設備管理和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協作,支持對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和合理化建議。
第六條 企業應積極採取先進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應當列入廠長(經理)任期責任目標。
第二章 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和主管部門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職責
第七條 全國的商辦工業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由商業部科技司歸口管理、部署、組織和協調。
第八條 商業部設備管理工作的基本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商辦工業設備管理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企業的設備管理工作;
(三)組織企業設備管理的檢查、評比,推廣和交流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設備維修先進技術,組織商辦工業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四)組織商辦工業設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九條 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主管部門的基本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商辦工業設備管理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編制本地區所屬商辦工業的設備更新和改造,以及重點設備大修理項目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地區性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動檢修社會化、專業化;
(三)組織本地區商辦工業企業設備管理的檢查評比,推廣設備管理工作先進經驗,為企業設備管理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商辦工業設備管理業務培訓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商辦工業設備管理的下列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考核制度:
1.主要設備利用率;
2.設備完好率;
3.故障率、事故率;
4.主要設備大修理計畫的完成率;
5.淨產值設備維修費用;
6.設備更新改造計畫;
7.設備固定資產創淨產值率。
第三章 設備的選購和安裝調試
第十條 國內或引進設備的選購,應根據企業技術發展規劃、產量、工藝以及市場供應技術服務等需要進行選擇和評價:
(一)設備的生產率,應與長遠規劃的產量、品種相適應,保證設備具有較高的負荷;
(二)設備的加工精度,應與產品的工藝要求相適應,以保證產品質量;
(三)動能和原材料消耗少,維護費用低;
(四)操作安全、簡便、可靠,對環境無污染;
(五)國內能成套供應,做到單機配套,機組配套,工程項目配套;
(六)投資費用少,回收期短。
第十一條 企業自製專用設備時,應組織設備管理、維修、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設備的製造工作。設備製成後,經鑑定應達到產品設計技術要求,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圖紙。
第十二條 設備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設備的使用信息反饋制度,為用戶提供優質高效、可靠性強、維修性能好的先進產品,提供設備使用的技術資料,並負責操作人員的培訓和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企業引進設備,必須經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經濟、技術論證後,按審批程式報批。設備到貨後,必須及時進行安裝、調試、驗收工作,發現問題應在索賠期間提出索賠。引進的設備應當有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和健全設備的操作、使用、保養維護規程。對精密、大型、關鍵設備,必須實行憑“操作證”使用的制度。嚴格實行定人、定機和維護保養崗位責任制。
設備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嚴禁超負荷和違章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設備保養管理,實行定點、定質、定量、定期、定人的潤滑保養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發布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表、鍋爐、壓力熔器等設備定期檢測、維護和預防性試驗。
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
第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的實際狀況和生產的安排,編制設備檢修年度計畫,納入企業年度計畫,並認真按檢修計畫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企業的設備檢修應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執行檢修技術標準,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生產成本。
第十九條 企業應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企業提取和使用設備大修理基金,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設備,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以從折舊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 備件管理
(一)設備製造企業應做到維修備件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搞好技術服務,為用戶提供優質備件,並做好備品、備件的生產、配套和供應;
(二)企業應合理儲備備品配件,做好保管維護工作和設備舊件的修複利用,節約檢修資金;
(三)企業引進設備所需的備件,應積極組織試製生產。
第六章 設備的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技術狀況和生產發展規模,編制設備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重要設備的改造更新,必須在技術經濟論證的基礎上,並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技術改造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三條 企業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必須按照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主要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更新設備改造驗收新增的價值,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五條 企業對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精度、效能達不到最低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嚴重影響安全、繼續使用易引起事故的;
(三)因事故造成設備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
(四)未到使用年限,但因質量差,經過修理仍達不到技術性能要求的;
(五)自製設備經生產驗證或技術鑑定,達不到工藝要求的;
(六)技術性能落後,能耗高,效率低,污染嚴重,經濟效益差的;
(七)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健康,進行修理、改裝所需的費用超過或接近同等效能設備的重置價值的;
(八)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七條 企業經批准引進設備和所需的配件的試製,企業所在地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主管部門應組織本地區或跨地區、跨部門的有關製造企業、科研單位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並按照設計方案做好設備、配件的試製。設備、配件製成後,經企業主管部門和科研單位測試、鑑定後,符合產品的設計、工藝、技術性能、配件質量的,方可生產,並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因工藝不過關,製造難度大,批量少而又十分必要的備件,可以按國家規定申請繼續進口。
第七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商辦工業設備管理的統計工作。
企業的設備管理統計工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業部制發的設備管理統計報表,定期向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設備管理統計分析資料。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和健全設備檔案管理制度。凡是精密、大型、關鍵設備,必須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技術圖紙檔案,並需定期檢查設備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企業應加強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大修理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
企業應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及儲備定額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設備事故時,應按照商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企業對發生的設備事故,必須查清原因,並按照事故性質嚴肅處理。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二條 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應有計畫地對企業分管設備管理工作的廠長(經理)或設備管理有關人員分期分批地進行設備管理業務技術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成績,應作為對幹部考核的內容之一。
企業應對現有設備的使用、操作、維修專業人員採取多種形式或不同等級的技術培訓和管理知識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第三十三條 企業設備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由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懂業務並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 商業部每年召開一次部級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活動,表彰、獎勵先進。對評為商業部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稱號的企業,由商業部發給商業部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證書。
第三十五條 根據《全國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評選辦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部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評審委員會從榮獲商業部設備管理優秀企業中,擇優推薦參加全國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獎的評選。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對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企業違反《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因設備管理不善、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應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所造成經濟損失和傷亡的,按部設備事故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部門、供銷社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規定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規定不一致時,由省級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