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意在為加強對本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的處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07-21
  • 生效日期:1998-08-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1998-07-21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的處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設備事故是指工業企業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行為或事件。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企業自行處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市統一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一般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20萬元的。
重大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至100萬元的。
特大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上的。
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劃分標準,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設備事故處理。
第五條企業發生設備事故。必須按本規定做好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第六條廣州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企業發生一般事故,應及時處理,儘快恢復生產;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必須注意保護現場,積極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事故擴大並做好善後的工作。
如情況緊急、保留事故現場會引發事故擴大、損失後果嚴重時,可採取現場錄像、拍照、繪圖等相應措施,並做好事故重要跡像、物證記錄後,可進行事故現場清理。
第八條發生重大設備事故的企業,應在4小時內電話報告企業的上一級管理部門和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
發生特大設備事故的企業,應在2小時內電話報告上一級管理部門、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
並在12小時內向上述部門報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二)設備名稱、型號、投產時間、原值、製造廠家;
(三)設備損壞情況;
(四)設備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處理措施和實施情況;
(六)事故調查小組人員組成名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事故。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同時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因設備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的,應按有關規定報市有關部門。
第十條設備事故按季度統計上報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統計報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企業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後,應及時組成設備事故調查小組,並按下列要求進行工作:
(一)制定設備搶修方案,防止事故擴大並儘快恢復設備運行;
(二)查清事故發生原因,確認事故損失結果;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四)向有關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設備事故調查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重大設備事故應由企業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派員參加,由企業主管領導任組長;
(二)特大設備事故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設備主管領導、企業上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企業上級主管領導任組長;
(三)事故調查小組其他成員應具有設備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並與本設備事故處理後果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三條設備事故調查小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有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條設備事故調查需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由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所需費用由事故單位承擔。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企業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必須召開事故分析會議,會議由事故調查小組主持,事故責任人、有關部門代表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十六條設備事故調查小組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的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上一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企業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應根據事故性質和經濟損失情況輕重,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或制度不健全的;
(二)對設備不按規定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設備安全保護設施不完善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的;
(三)因設備超速、超負荷運轉或設備失修強令帶病運轉的;
(四)特種設備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取證,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或無證上崗的;
(六)擅自開動設備或擅自拆除、變動設備安全保護設施的。
第十八條發生設備事故企業對設備事故調查小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向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作出複議決定。
複議所需費用由事故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事故單位對重大、特大設備事故處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不報、隱瞞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二)在事故調查中,濫用職權、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或故意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條凡發生特大設備事故的企業,應取消當年度評比先進單位資格;
事故單位負責人不得授予先進或模範的稱號。
第二十一條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企業在事故調查小組作出處理意見10日內填報《廣州市工業企業重大、特大設備事故報告表》一式四份,上報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因重大、特大設備事故造成設備報廢的,按固定資產報廢的報告程式辦理。
第五章 事故結案
第二十三條企業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結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大設備事故由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審批結案,報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特大設備事故,由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重大設備事故結案為60天;特大設備事故結案為90天。
第二十五條已結案的設備事故資料,由企業和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存入設備檔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追究行政責任;
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不按規定保護現場或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事故擴大或損失後果嚴重的;
(二)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或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不按規定向調查小組提供資料和情況或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的;
(四)有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在重大、特大設備事故處理中,涉及勞動、公安消防、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市的外商投資的工業企業的事故處理,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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