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4年3月28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1.6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3 市工作組和現場指揮機構
   2.4 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2.5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3.2 監測預警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4 後期工作
  4 應急保障
   4.1 救援隊伍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技術保障
   4.7 保險制度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管理
   5.2 應急演練
   5.3 宣傳培訓
   5.4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6.2 預案修訂與解釋
   6.3 預案實施
  7 附屬檔案
   7.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7.2 市現場指揮機構工作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關於加強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的意見》《廣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重污染天氣、突發水污染事故、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核事故及輻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以及生態破壞事件的應對工作,適用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預案體系。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基層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行動方案、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四大類組成。
  (1)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廣州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廣州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和事故災害類其他涉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全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檔案和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屬於《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一項專項預案。《廣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廣州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廣州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屬於特定區域、特定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與《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
  (2)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涉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等。其中,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各區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檔案,是區政府的一項專項應急預案。
  (3)基層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行動方案。是指由機關、社會團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制定和實施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行動方案。
  (4)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和實際需要,制定預案簡明操作手冊或行動指南,增強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要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6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級別一般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根據本預案7.1的相應分級標準確定,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的專項指揮機構,負責統籌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相關工作。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負責同志。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調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事發地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政法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儲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廣電旅遊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林業園林局,市氣象局,廣鐵集團,市消防救援支隊,廣州海事局,廣州警備區,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等單位負責人。
  (1)市委宣傳部:指導有關部門統一對外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口徑與途徑,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新聞工作,組織發布準確、權威信息;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輿情信息和社會公眾動態收集分析、研判和預警,做好媒體輿論的引導工作。
  (2)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協調應對和處置涉及社會安全穩定的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3)市委網信辦:指導有關事件處置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網路宣傳管理、網路輿情監控、輿論引導和信息報送工作;協調處置屬地網路平台突發環境事件相關有害信息,協助查處有關違法違規的屬地網路平台。
  (4)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儲備糧食和食用油的調撥供應;負責凍豬肉、食糖和藥品等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5)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提供電力保障,並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
  (6)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做好劇毒化學品的貯存、使用、運輸等工作;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協助妥善處置由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置。
  (7)市民政局:參與涉及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災害救助工作,指導事發地區民政局將符合條件的受災民眾納入社會救助範圍,做好睏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市司法局: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普法宣傳,為市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進行法律研究。
  (9)市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應由市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對應急資金使用進行財政監督。
  (10)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環境污染的調查與應急處置;配合做好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海洋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和調查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監督管理,開展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牽頭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1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做好建築廢棄物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13)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應急運輸工作;參與因道路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14)市水務局:負責指導水文監測,組織協調水利應急調度和生活飲用水的供給保障;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各區提供突發環境事件事故企業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督促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落實風險防範措施,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飲用水供給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
  (15)市農業農村局:參與農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破壞、漁業資源損害、農用地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和調查工作。
  (16)市商務局: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八大類民眾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
  (17)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配合市委宣傳部落實突發環境事件相關宣傳工作。
  (18)市衛生健康委: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應對,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保障,開展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19)市應急管理局:參與因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評估工作;依職責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按許可權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受災民眾的災害救助工作,依職責做好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20)市市場監管局:參與制定特種設備事故現場環境污染控制方案;依法查處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不合格食品;參與處理因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21)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參與由城鎮燃氣、環衛設施、建築廢棄物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22)市林業園林局: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23)市氣象局: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氣象實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及有毒有害氣體可能影響的區域等信息;協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24)廣鐵集團: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鐵路運輸保障。
  (25)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滅火、搶險救援等應急處置及事故救援工作;參與火災等事故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26)廣州海事局:在管轄水域內,組織開展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業;負責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水上交通管制。
  (27)廣州警備區:根據上級指令和事件的需要,負責協調駐地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8)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負責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配合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部署,組織指導、協調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防、應急準備和處置相關工作;匯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編制和修訂本預案;組織開展本預案演練;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市工作組和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或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市工作組由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或會同有關部門派出,組織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並建立與上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聯通機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可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區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市現場指揮機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市現場指揮機構運行的後勤保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根據工作需要,現場指揮機構可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專家諮詢、應急監測、醫學救援、新聞宣傳、社會穩定等工作組。
  2.4 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本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和組織協調指揮等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區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組織應對。
  相鄰地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區域特點,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形成部門之間、區域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應急聯動,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根據需要安排專家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與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3 運行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後期工作等工作機制。
  3.1 風險防控。
  市、區人民政府應健全環境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升環境風險早期識別能力,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研究制定環境風險分類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別的環境風險實現差異化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各方的溝通,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環境風險隱患,落實環境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措施;對重大環境風險點和危險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市人民政府加強與毗鄰的市級人民政府在應急管理方面的區域合作,不斷完善區域環境應急聯動機制。鼓勵相鄰地區建立健全區域環境應急聯動機制,深化信息共享、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區域應急管理能力。
  3.2 監測預警。
  3.2.1 監測。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機制,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監測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科學研判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和企業污染排放日常檢查,並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並開展分析研判。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氣象、消防救援、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3.2.2 預警。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能力建設,健全完善市、區兩級預警信息統一發布平台,統籌預警信息發布。充分利用各類傳播媒介,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擴大社會公眾覆蓋面,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3.2.2.1 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分別對應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3.2.2.2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執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製作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由有關單位製作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
  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生態環境部門。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區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發布。
  (2)發布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應對常識、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
  根據預警信息發布有關規定,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微信、微博、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等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採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和不熟悉本地情況的外來務工人員、危險房屋使用人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員的作用,採取“走街串巷、進村入戶、人緊盯人”等傳統方式作為必要補充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廣覆蓋。
  3.2.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預警分級原則,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
  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用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做好啟動備用水源的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
  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部署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
  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報後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報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各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要全面掌握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
  3.3.2 回響啟動。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範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等,突發環境事件市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I級)、二級(II級)、三級(III級)、四級(IV級)四個等級。
  (1)一級回響。
  符合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生態環境局及專家組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一級應急回響的,報請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第一主任決定。一級應急回響啟動後,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
  (2)二級回響。
  符合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生態環境局及專家組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的,報請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決定。二級應急回響啟動後,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
  (3)三級回響。
  符合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生態環境局及專家組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三級應急回響的,報請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三級應急回響啟動後,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4)四級回響。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區應急指揮機構應急處置能力的,經市生態環境局及專家組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四級應急回響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啟動四級應急回響,組織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或會同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組織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要時期,或者涉及重點人群,或者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限制。啟動應急回響後,可視事件發生髮展情況、敏感程度等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
  3.3.3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現場指揮機構成立前,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區屬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民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隨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鎮(街)園區專職環保員隊伍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時採取必要控制措施,協助開展應急處置。
  3.3.4 指揮協調。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上級工作組到達現場後,下級現場指揮機構應接受其業務指導,並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後,應及時與現場指揮機構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機構作出的決定,接受統一指揮調度,並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
  3.3.5 處置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必須迅速採取措施,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主要包括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監控、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疏散民眾,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
  3.3.5.1 現場污染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收集、儲存、轉移等措施防止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等環境風險物質產生二次污染;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應及時對應急處置效果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與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3.3.5.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域、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方式和途徑,經專家組分析研判認為需要轉移安置受威脅人員的,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3.5.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輔導。
  3.3.5.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和方法,確定監測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3.5.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調控。依法對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3.3.5.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與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要區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3.5.7 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
  (1)信息發布機制。
  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設立的組織指揮機構負責。通過政府授權發布事件信息、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要快速反應,及時發布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最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應對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後,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對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內容。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3)輿情應對。
  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輿情收集、研判和報告,把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環境事件輿情收集、回應、引導的重要平台。根據輿情傳播不同節點,及時滾動發布事件或輿情處置進展的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避免民眾恐慌和帶來社會不穩定。
  3.3.6 社會動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3.7 回響結束。
  經研判滿足回響結束條件,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者組織指揮機構可宣布回響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措施,有序撤離應急力量和工作人員,並做好後續相關工作。
  3.4 後期工作。
  3.4.1 總結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結束後,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效,總結事件經驗教訓,完善環境應急長效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結束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工作程式規定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論。評估結論應作為事件調查處理、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辦法執行。
  3.4.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視情況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時、準確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總結事件經驗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以及處理意見。調查報告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開調查結論相關信息。在調查中發現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3.4.3 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定及時返還被徵用的財產;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實施徵用的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按規定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4 應急保障
  4.1 救援隊伍保障。
  依託消防救援隊伍或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市、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市場化方式,委託當地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環保技術單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建立完善專家庫並定期更新,最佳化相關諮詢機制和管理程式,及時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加強應急隊伍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4.2 資金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實施中涉及政府職能的經費按照有關財政管理規定執行。
  4.3 物資保障。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糧油應急保障以及救災物資、化肥、食鹽、藥品、凍豬肉、食糖等物資儲備,生態環境部門歸口負責應急監測儀器設備等專業應急物資儲備。市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4.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負責組織提供應急回響所需的運輸保障。
  公安機關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定一名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4.6 技術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技術和裝備的研發。
  4.7 保險制度。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範、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管理。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2 應急演練。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相關規定,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
  5.3 宣傳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
  5.4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6.2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各區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9年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穗環〔2019〕132號)同時廢止。
  7 附屬檔案
  7.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7.1.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7.1.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1.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1.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IV、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制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7.2 市現場指揮機構工作組。
  市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7.2.1 綜合協調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儲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廣鐵集團,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7.2.2 污染處置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林業園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廣州海事局,廣州警備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溯源及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7.2.3 專家諮詢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廣州市環境應急專家庫專家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分析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研判環境污染事故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
  7.2.4 應急監測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廣州海事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和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提供決策依據。
  7.2.5 醫學救援組。
  (1)組成: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公安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7.2.6 新聞宣傳組。
  (1)組成: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生態環境局、文化廣電旅遊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制定信息及新聞發布方案,及時向國家、省有關部門上報信息;統一突發環境事件對外發布的口徑與途徑;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做好現場媒體記者接待服務;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7.2.7 社會穩定組。
  (1)組成: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儲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

解讀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穗府辦〔2024〕5號)(以下簡稱新《預案》)新增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原則,調整了市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體系,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應對原則與提級應對機制,規定了市級層面分級回響措施,進一步最佳化了廣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工作機制。
新《預案》將組織指揮體系明確劃分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工作組和現場指揮機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專家組,並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應對原則,規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市人民政府應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並建立與上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聯通機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市人民政府可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區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在運行機制方面,新《預案》新增和調整“風險防控”“監測預警”章節,突出關口前移,強化風險防控,同時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規定“突發環境事件市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I級)、二級(II級)、三級(III級)、四級(IV級)四個等級”,並進一步細化了應急回響的啟動程式,以確保規範、有序和高效開展應急處置。
新《預案》也進一步完善了提級應對的機制,增加“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要時期,或者涉及重點人群,或者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限制。啟動應急回響後,可視事件發生髮展情況、敏感程度等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相關內容,並規定“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
值得關注的是,新《預案》將“信息發布”納入回響措施範疇,明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要快速反應,及時發布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最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應對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強調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過程的信息公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