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規定》在1989.11.14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1月14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規定》在1989.11.14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廣州市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規定》在1989.11.14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閒置設備的管理,切實做好閒置設備的調劑利用工作,充分發揮閒置設備的作用,增強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
1.私營企業產品出口的外匯留成比例及其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利潤分成所得外匯的留成比例,參照廣州市國營、集體企業現行的外匯留成辦法執行。2.私營企業的留成外匯,可用於進口本企業生產需要的技術設備及原材料、零配件;可作出國考察、培訓及商務洽談的費用;可按規定通過外匯調劑中心進行外匯調劑。進口本企業...
第十五條 閒置設備的調劑利用,必須依照企業設備分級管理許可權,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屬於上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管轄的設備,企業必須按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經過鑑定、審查、申報、審批後才能進行調劑:(二)屬於企業管轄範圍內的設備,必須按本辦法的要求,在企業內部建立嚴密的審批程式和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對...
第九條 各區應根據《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市屬行政單位常用公用設施配置標準〉的通知》(穗財資〔2012〕300號)及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服務需求、建設裝修、設備購置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安排服務設施的建設經費。各區應根據場地租金、設備維護、水、電、燃氣、人力成本等因素安排服務設施必需的運營經費,...
⒈本細則第二條中規定的可供調劑利用的閒置、積壓設備、機電產品。⒉企業擬暫緩調劑的閒置、積壓設備,應詳加說明和限期利用。⒊淘汰、報廢但尚未辦理報廢手續的設備,或已報廢尚未處理的設備。第五條 企業對閒置、積壓設備,應加強維護保養和妥善保管,保證其良好的技術狀況,防止丟失和損壞。具體要求是:⒈所有閒置...
第十一條 舊機動車輛的調劑,執行《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閒置設備有償轉讓,必須經銀行結算,禁止現金交易。 第十三條 企業調劑出售閒置設備的變價收入,全部留給企業,用於設備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 企業新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
《廣州市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規定》在1989.11.14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閒置設備的管理,切實做好閒置設備的調劑利用工作,充分發揮閒置設備的作用,增強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和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企業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辦法》...
1 關於對全市公用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規定 1981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2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5年9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3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專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1986年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4 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6月13日北京市人...